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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商标权的使用是怎样的,勾勒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画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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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商标权的使用是怎样的,勾勒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画像

共有商标权的使用是怎样的

共有商标权的使用是怎样的

商标权是特定主体享有的一种知识产权,商标权能够由一人以上共有。对于商标共有,你了解多少?共有商标权的使用是怎样的呢?小编专门为您整理了这篇文章,希望协助您解决遇到的问题。一、共有商标权的使用是怎样的所谓共有商标权,是指数个主体对同一商标共同享有的商标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共同向商标局申请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商标权。”这是指基于共同申请而取得的商标权。1、共有商标权可由共有商标权人共同使用,也能够由其各自使用,但各自使用时不得妨碍其他权利人对该共有商标的使用。共有商标权人还能够通过签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别人使用其申请注册商标,并从中获得收益。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质量,被许可人在使用该商标时,必须在使用该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备案。2、共有商标权人享有对其共有商标权的处分权,包含转让和放弃其共有商标权的处分。3、共有商标权人转让其共有商标权的,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一致同意,不同意者应当接受该转让,否则视为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商标权人有优先受让权。4、共有商标权人未经其他商标权人同意擅自转让商标权的全部或者部分,或者妨碍了其他商标权人行使其优先受让权的,其转让无效。但受让人善意时除外。5、共有商标权人放弃其共有商标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申明,并报商标局登记公告。共有商标权人的放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在公告以前能够撤回其放弃。6、部分共有商标权人放弃其商标权的,其放弃部分由其他共有商标权人共同享有。共有商标权人都放弃共有商标权的,该商标权消灭。二、商标权共有的方式(一)按份共有。所谓商标权按份共有,又称商标权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商标权分享权利和分担义务的共有制度。商标权实行按份共有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商标权具有可分割性。《商标法》第51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在中国实行申请注册申请一标一类

[8]的制度下,同一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能够是同一类别中互不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在将来可能实行一标多类制度的情况下,同一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能够是不同类别、互不类似的商品。因此,申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就可能具有可分割性。实行商标权按份共有要求商标权必须具有可分割性,由于按份共有以各共有人能够享有各自应有份额为前提,假如申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单一商品或者相互类似的商品,则在客观上不能分割为相互独立的份额,也无法形成各共有人的应有份额。2、共有人之间的约定。商标权尽管具有可分割性,但应作为1个整体看待实行共同共有,法律不能作出按份共有的推定。商标权实行按份共有必须有申请人之间的约定,即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在申请同一注册商标时,应当约定实行按份共有并明确各自的应有份额;或者,在商标获准申请注册后,共有人约定各自的应有份额。当然,共有人的约定也以共有商标权具有可分割性为条件。商标权不可分割的,共有人约定实行按份共有的,其约定无效。(二)共同共有。商标权共同共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基于共同关系,对共有商标权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共有制度,共同关系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而成立。商标权共同共有的形成,主要分为三种情形:1、合同约定。当事人能够通过合同约定形成共同关系,从而共同共有商标权。对于此类共同共有,当事人也能够通过约定改变成按份共有。2、法律规定。依民法理论,法定共同共有关系主要包含三种情形,即夫妻共有、家庭共有和继承人共有。(1)夫妻共有商标权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其中的知识产权应当包含商标权。夫妻共有商标权的形成方式有二:其一,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共同申请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其二,由夫妻一方出名申请申请注册商标,在婚姻关系内使用该商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积累商标信誉。必须注重的是,在此种情况下,夫妻共有商标权的产生不以夫妻双方实际共同使用该商标为条件,不能仅根据注册商标人名义决定商标权是夫妻共有,还是夫、妻一方单独享有。(2)家庭共有商标权我国《民法通则》和《婚姻法》对家庭共有财产均未作明文规定,但理论上一致认为家庭共有财产是共同共有的一种形式。所谓家庭共有财产,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共同财产。商标权作为一种财产权,能够成为家庭财产的组成部分。家庭共有商标权的形成方式有二:其一,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内共同申请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其二,由某一家庭成员出名申请申请注册商标,其他家庭成员共同使用,其商标信誉的积累由家庭成员的共同劳动完成。家庭共有商标权的特征有二:其一,家庭共有商标权的主体是共有商标的申请注册人或者对共有商标权的取得、商标信誉的积累做出过贡献的家庭成员。其二,家庭共有商标是以维持家庭成员共同的生产或者经营为目的。假如某个家庭成员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申请申请注册取得的商标权则为个人财产,不能由于其家庭成员身份而认为其商标权也属于家庭共同财产,理由在于其商标权不是以维持家庭成员共同的生产或者经营为目的。(3)继承人共有商标权在中国商标法禁止自然人申请申请注册商标时,《继承法》第3条只列举了“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作为遗产的范围,但民法学界早就将商标权中的财产权利作为公民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纳入了遗产的范围。商标权作为遗产在分割前,由被继承人共同共有。理由有二:其一,被继承人之间的共同关系因继承人死亡这一法律事件,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其二,在遗产分割前,各继承人对遗产没有明确的份额,只是对遗产享有应有的继承份额。3、法律推定。当事人对商标权是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共同共有。对共有商标权,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应当推定为共同共有,当事人能够证实商标权是按份共有的除外。小编在上文已经为您详细的介绍了共有商标权的相关知识,包含了商标权共有的使用方式,以及商标共有的形式。假如您在这方面还有任何的疑问,您能够来电咨询 ,我们的律师将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为您详细解答。延伸阅读:什么行为属于侵犯商标权,商标权被侵犯了怎么办?商标权的使用年限是否有限制? 商标权使用方式有什么

勾勒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画像

在社会发展进程中,互联网颠覆了距离感、5G刷新了数据传输速度、云计算捅破了数据存储和计算能力的天花板、区块链技术改变了人们对网络数据信任的认知......这些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类四大发明的原始创新突破原有的技术和思维框架,重构世界。

然而,“平地一声雷、“技惊四座的创新概率,与相亲时碰到玄彬、宋仲基或者孙艺珍、宋慧乔的概率也差不离,而大部分的创新都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进行“润物细无声的微创新。其中,作为工业设计成果的外观设计更是如此,在一些发展已然相当成熟的领域,能够突破的设计空间非常有限,例如日常小件:喝水的杯子,刷牙的牙刷......还有一些外观设计受制于行业标准也无法进行突破性的设计,例如日常大件:汽车。

关于“外观设计

第四次修改后的《专利法》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专利法第2条明确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此次修改增加了局部外观设计,与欧美日韩等经济活跃的国家和地区的现行制度保持同步。在经济发展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物流全球通,产业链通全球,当国外企业以国外的局部外观设计作为优先权基础进入国内时,往往在中国得不到有效保护,或为了适应中国的外观专利申请制度而进行修改,偏离了申请人最开始要求保护的范围,违背了申请人的保护初衷。对于国内企业而言,在进入部分国家和地区时,若通过要求外观设计专利优先权的基础上,走出国门,可能无法在其他国家和地区享受到基于优先权的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优势和便利。以日本韩国为例,当以中国整体的外观设计作为优先权基础,进行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时,很可能导致优先权不成立。

因此,笔者相信,2021年6月1日以后将有越来越多的创新主体会充分利用中国的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制度周全地保护自己的创新,也更好地巩固当下或者未来的产品市场商业策略。

接下来,笔者试着从申请阶段和维权阶段保护范围的明确勾勒一下局部外观设计的画像。

PART1——

(1)坚持“以产品为载体不动摇

现行《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规定:外观设计是产品的外观设计,其载体应当是产品。不能重复生产的手工艺品、农产品、畜产品、自然物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的载体。

而对于局部外观设计,有一些声音认为:根据“少即是多,小即是大的专利保护边界的思维定势,是不是代表着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会跳脱出以产品为载体的初衷?

笔者认为仍然不会跳脱出“以产品为载体的内涵,对于作为私法的专利法,必须兼顾权利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在申请时若对局部外观设计适用的产品不加以限制,无限扩大其适用的产品类别,对于社会公众而言是不公平的,也与“鼓励发明创造,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立法本意相违背。

因此,笔者认为局部外观设计申请时仍需明确产品载体。

(2)一件局部外观设计申请能否突破10项相似设计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9.1节记载: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能够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的相似外观设计不得超过10项。超过10项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修改后未克服缺陷的驳回该申请。

且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9.1.1节记载:一件申请中的各项外观设计应当为同一产品的外观设计。以餐用盘的外观设计为例,假如各项外观设计分别为餐用盘、碟、杯、碗的外观设计,尽管各产品同属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同一大类,但并不属于同一产品。

对于局部外观设计申请而言,局部的微创新往往能够适用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产品领域。

例如:同一局部微创新能够同时应用于锅碗瓢盆。若申请人采用以往的申请方式,将在无形之中大大增加创新主体的申请成本,此举也会增加行政部门的审查成本。

因此是否能够通过增加产品类别或者扩大解释同一产品(例如属于同一大类即可),以节省成本,值得探讨和探索。例如,美国局部外观设计同时能够指定应用于多个产品。

(3)所见即所得,图片虚实结合

局部外观设计中的“局部是1个相对性概念,则必须立足于整体凸显自己,以整体设计为背景板,突出局部。

在局部外观设计制度较为成熟的主流国家和地区,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必须具备特定的形式要件,表一中第一种表现方式为以美国为代表的国家或地区对于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形式要求,第二种表现方式为以日本为代表的国家或地区的形式要求。

类别主张保护部分不主张保护部分示例1实线虚线2

灰阶填色

(深)

灰阶填色

(浅)

表1

由于目前尚没有任何指导性意见确认局部外观设计申请的形式要件,笔者认为“虚实结合的申请方式,既能提高审查效率,也便于确权维权时界定保护边界,且与经济活跃的主流国家和地区的局部外观设计申请形式一致,将有利于国内申请主体基于优先权的方式走出国门,也便于国外的申请主体基于优先权的方式进入中国。

尽管,现行的《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4.2.2节图片的绘制中明确规定:外观设计附图不得以阴影线、指示线、虚线、中心线、尺寸线、点划线等线条表达外观设计的形状,可是相关的审查程序和标准应该会紧跟申请趋势进行相应的调整。

(4)看不见的手,局部与整体的布局选择

对于某些能够作为独立零部件的产品,到底是作为整体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还是作为嵌套于某装置的局部外观设计专利进行申请,申请主体应加以考虑。

例如:在汽车领域,车头灯既能够作为整体的外观设计专利进行申请,也能够作为整车的局部外观设计专利进行申请。当作为车头灯整体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时,侵权产品仅涉及车头灯部分,在侵权所得利益计算赔偿金额时,通常以零部件作为计算基础。反之,当作为整车的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时,侵权行为的判定必须顾及整车,考虑车头灯部分对整车的贡献率可能将整体产品作为计算基础,同时对法官心证的形成也有一定影响。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时,若发明点在某个零部件,申请时则会布局一组零部件为保护主题的权利要求,以及一组适用该零部件的装置为保护主题的权利要求,甚至还会布局一组适用该装置的系统为保护主题的权利要求,采用由点及面的布局策略。

与发明和实用新型类似,申请主体为了全面地保护自己的创新成果,可能会同时申请局部外观设计与整体外观设计,采取从“局部到“整体的同日申请策略。至于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是否能够同时保护局部设计和整体设计,以节省申请主体的成本,也值得思考和探讨。

(5)美好“人生,从取名开始

外观设计专利的主题名称直接关系到产品领域的明确以及保护范围的边界。目前,国际上对于局部外观设计名称有两种主流的命名方式:

类别12命名方式产品产品+部分示例手机手机的键盘

表2

笔者认为,第一种命名方式为申请人提供了较大的自由度,更加强调局部外观设计的应用场景。

第二种命名方式则能够直接准确地表明所要保护的部分,并且能够从名称上一目了然地识别是否为局部外观设计,从而采取相应的审查程序和审查标准,也能够与申请人所要求保护的主题相适应,还能大大降低社会公众通过名称进行专利检索时的数据噪声。

除此之外,现行《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4.1.4节记载“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对图片或者照片中标明的外观设计所应用的产品种类具有说明作用。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应当与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中标明的外观设计相符合,准确、简明地表明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第二种命名方式与专利审查指南中的规定也是一脉相承。

PART2——维权阶段

保护范围谁说了算?

专利法第59条第2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标明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能够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标明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关于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明确,目前国际上有三种主流的明确方式,如表3所示。

主要关联4个要素:

(1)产品;

(2)用途和功能;

(3)局部设计的位置、大小、范围;

(4)局部设计的形态。

考虑要素日韩独立说日韩要部说美国/欧盟所依附的产品√√主张保护部分的用途和功能√√主张保护部分的位置、大小、范围√主张保护的形态√√√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明确,决定了专利申请时,简要说明或说明书中必须涵盖的内容,能够明确的是,相对于整体设计,局部外观设计简要说明或说明书中必须区分主张保护的部分或者不主张保护的部分。例如:以实线标明的部分作为局部外观设计主张保护的部分和/或以虚线标明的部分作为局部外观设计不主张保护的部分。

表3

笔者认为欧美国家和地区对于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过大,一定程度上会挫伤社会公众对于外观设计的持续创新,也影响创新技术的跨界融合,颠覆创新,而日韩要部说的所明确保护范围过小,保护范围过多地受限于整体的产品环境结构。例如:合理调整大小、位置、范围即可规避侵权,无法对局部微创新进行有效的保护,也打击了创新主体的创作主动性。

法律是由特定的社会经济基础决定的,也服务于经济,必须综合考虑社会经济水平工业发展水平等因素,由于国内暂时没有相关的局部外观设计的判例出现,至于采用何种保护范围的明确标准也必须在亟待通过判例提炼以及在法律实践中去探索归纳,也期待相关的指导案例或者指导文件的出台。

小 结

局部外观设计顺势而来,并非异军突起,欧美日韩等国家和地区的创新主体在局部外观设计申请和维权的实践方面践行多年,而对于国内创新主体而言,相较之下,则显得经验欠缺,对于顺势而来的新制度,实践和应用就是最好的学习和成长,轮廓能够推演,具象必须时间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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