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申请怎样进行继续审查
审查员收到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的答复后,首先会明确继续审查文本。假如申请人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则审查文本为前次审查所针对的文本;假如申请人提交了修改文件,审查员会判断修改文件是否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
假如符合,则以修改文本为继续审查文本,否则会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说明修改文本不予接受的理由,同时会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符合规定的修改文本。
审查员会对修改文本进行以下方面的审查:修改文本是否超范围,陈述的意见是否能够接受,修改文本是否克服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的缺陷,是否仍存在其他缺陷,必要时会进行补充检索。
假如必须继续与申请人交流,例如检索到新证据、发现新问题等,审查员会发出再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再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包含表格和正文,正文部分包含起始部分、中间评述部分和结论部分,在中间评述部分还包含对申请人答复意见的回应。
继续审查过程中,审查员还可能采用辅助审查手段,如会晤、电话探讨以及现场调查。上述辅助审查手段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后才能使用,并且申请人之后仍必须提交书面的答复或修改文本。
专利申请网提供专利申请流程及费用咨询-专利申请流程-专利申请费用
发明专利申请代理-发明专利申请流程-发明专利申请费用
发明专利申请怎样进行检索后的审查
1.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检索发明专利申请之后,审查员开始对申请文件进行实质审查。假如发现文件存在缺陷,则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和/或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审查员会尽可能全面审查,指出申请文件存在的全部缺陷。
2.答复
申请人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应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期限为4个月,中间通知书的答复期限为2个月),答复方式能够是意见陈述和/或修改申请文件,且答复应当是提交给专利局的正式答复。直接寄交、通过E-mail提交或面交给审查员的答复不是正式答复,答复应具有申请人(不能是发明人)或代理人以及代理机构的签署。
申请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即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假如申请人主动删除、改变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主动将仅在说明书中记载的与原要求保护的主题缺乏单一性的技术内容作为修改后权利要求的主题,主动增加新的独立权利要求或主动增加新的从属权利要求,则不可采用上述修改方式。
专利审查意见答复-专利审查指南-专利审查流程
专利无效宣告时间-专利无效宣告流程-专利无效宣告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