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区别
发明分为许多种,对于发明而言,发明某一件物品,它都能够申请为相应的专利,那么对于发明而言,发明了他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区别是怎样呢?
一、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区别
(1)发明是一项新的技术方案。
(2)发明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两大类型 :产品发明包含所有由人创造出来的物品做出的发明。
方法发明包含所有利用自然规律的方法,又能够分为制造方法和操作使用方法两种类型,例如对加工方法、制造方法、测试方法或产品使用方法等所做出的发明。
(3)实用新型与发明的相同之处在于,实用新型也必须是一种技术方案,而不能是抽象的概念或者理论表述。
实用新型与发明的不同之处在于:
第一,实用新型只限于具有一定形状的产品,不能是一种方法;
第二,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不太高,而实用性较强。
(4)实用新型与形状有关,保护范围窄。
(5)发明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的条件,而实用新型只需“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的条件。
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水平要求比发明低。在收费方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应缴纳的各种费用比申请发明专利应缴纳的各种费用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限比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短。
二、专利费用的减缓
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能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减缴部分专利收费:a、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b、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c、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共有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前述规定。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能够请求减缴下列专利收费:申请费(不包含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六年的年费,复审费。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单个个人或者单个单位的,减缴上述收费的85%。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减缴上述收费的70%。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两者之间哪个好
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知识产权占有很大的权重,除了部分企业通过软件著作权来申报外,很大一部分企业都是通过1个以上的发明和6个以上实用新型来申报高新,那么对于企业的高新申报计划,到底该选择哪种专利类型呢?
由于实用新型不必须经过实质审查程序即可直接获得授权,而发明专利则需经过初步审查、实质审查两道程序才能得到授权,因此普遍观点都认为发明专利更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3年12月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1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之后,对实用新型更是恨不得均视为“垃圾专利”,甚至已到了处处喊打喊杀的地步。然而实用新型仍有其不可忽略的优点,下面作一些简单总结,以供大家在明确专利申请类型时可有1个全面的考虑。
1、实用新型可更快得到授权
发明通常必须1.5-3.5年才可获得授权,而实用新型通常7-14个月即可获得授权,相比之下优势非常明显。
2、实用新型的申请费及年费更优惠
发明申请阶段的官费是3450元,代理费大概在6000-12000之间;而实用新型官费只需500元,代理费在2000-6000之间;授权之后的年费方面,实用新型也比发明低。
3、实用新型更容易获得授权
由于实用新型不必须经过实质审查程序,尽管最新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要求审查其新颖性,但仍不审查其创造性,因此实用新型更容易获得授权,当然其前提是该项目满足实用新型授权的其他要求。
假如相同项目同时申请发明及实用新型,实用新型会先获得授权,而发明则可能因创造性不足而被驳回;但这并不标明已授权的实用新型也必然可被宣告无效,具体参见后面的分析。
4、实用新型专利权更稳当、不易被宣告无效
常规的观点是认为实用新型专利权不稳定,由于它不必须经过实质审查程序,只是经过形式审查和简单的新颖性审查就直接授权的,因此很容易被宣告无效。
事实上,实用新型的不稳定仅是针对那些自身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的项目,这类项目本来就不应得到授权,类似于人们常说的“垃圾专利”,因此很容易被宣告无效。
可是,假如某一项目确实有其创新之处,则实用新型反而会更为稳定。这是由于在无效宣告的过程中,发明与实用新型在创造性判断标准上是不同的:首先是现有技术的领域,针对实用新型限制得较窄,一般不扩展到相近或相关领域;其次是现有技术的数量,针对发明可引用多项现有技术,针对实用新型则限制为一项或两项,一般不引用多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
也就是说,某一项目假如申请的是发明,授权后被无效的可能性反而更大,由于可引用的对比文件的领域更宽、数量更多;假如申请的是实用新型,则对比文件的领域较窄、数量较少,因此其授权后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反而更小。
另一方面,相同项目同时申请发明及实用新型时,其中的发明申请可能被引用三、四篇对比文件而驳回;针对已授权的实用新型,由于通常不能引用三、四篇对比文件,因此不能将其宣告无效。这里也体现出了实用新型更稳定的特征。
5、实用新型审查过程保密、不被第三人干扰
发明申请由于有初审公告程序,在授权以前就可被普通公众检索查看到;而实用新型的审查过程是保密的,公众无法检索查看,仅有在授权公告之后才可被查看。
针对发明申请,在其初审公告之后,任何人如认为其不符合专利法规定,均可向专利局提出的意见,也即公众意见;也就是说,假如竞争对手看到某一项专利申请可能对其不利,则可提前作全面的检索,找到可影响新颖性或创造性的文件,并提交到专利局,后续审查过程中审查员可能直接引用这些文件而驳回专利。
针对实用新型,由于审查过程是保密的,因此没有接收公众意见这一程序。这里也体现出了实用新型更容易获得授权的特征。
以上总结了实用新型的一些优点。当然,实用新型并非仅有优点,与发明相比它还是有一些弱项,例如:
实用新型保护期较短
发明有效期20年,实用新型仅有10年,期满不可续展。
实用新型获得授权后仍不明确是否有新颖性、创造性
必须通过专利权评价报告来核实。
实用新型维权所得赔偿通常低于发明专利
一旦认定侵权,被告需“停止侵权”这一点对发明与实用新型都是一样的;但在赔偿方面假如是适用法定赔偿原则,实用新型的赔偿额通常低于发明专利,但差别不会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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