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专利无效案浅析权利要求书的撰写
原标题:从专利无效案浅析权利要求书的撰写
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能够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本文结合实际案例,探讨针对存在多个并列选择性技术方案时怎样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使权利要求形成的完整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
摘要:本文以专利无效宣告案为例,基于对请求人无效宣告理由的分析,浅析专利申请文件中存在多个并列选择性技术方案解决同一技术问题时权利要求书的撰写问题,认为能够将必要技术特征分为共同必要技术特征和选择性必要技术特征,并通过逻辑关系将必要技术特征进行层级区划,从而使技术方案清楚、完整。以期给读者在撰写此类技术方案的权利要求时带来启示,避免权利要求层次不清、概括不当可能造成权利不稳定的问题。
关键字:专利无效宣告 共同必要技术特征 选择性必要技术特征 技术方案
前言
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能够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本文结合实际案例,探讨针对存在多个并列选择性技术方案时怎样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使权利要求形成的完整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1]之规定。
一、无线宣告案情简述
涉案专利请求保护一种推拉锁,其通过特殊的结构设计能够满足不同的开门方式(开门方式可分为:“左推门或“左拉门或“右推门或“右拉门)均可安装通用,解决了常规推拉锁必须依据开门方式选择对应款式才能适配安装的问题。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如下:
1. 一种推拉锁,其特征在于,包含锁本体和推拉机构,所述推拉机构设置于锁本体上,所述推拉机构包含:
壳体,包含第一壳体和第二壳体,所述第二壳体盖设于所述第一壳体上,所述第一壳体上开设有容纳腔,所述第二壳体开设有第一限位孔、第二限位孔、第三限位孔和第四限位孔,所述第一限位孔、所述第二限位孔、所述第三限位孔和所述第四限位孔均与所述容纳腔连通,所述壳体固定于所述锁本体上;
第一连接件,至少部分所述第一连接件位于所述第一限位孔内,且所述第一连接件能够在所述第一限位孔内滑动;
第二连接件,至少部分所述第二连接件位于所述第二限位孔内,且所述第二连接件能够在所述第二限位孔内滑动;
第三连接件,至少部分所述第三连接件位于所述第三限位孔内,且所述第三连接件能够在所述第三限位孔内滑动;
第四连接件,至少部分所述第四连接件位于所述第四限位孔内,且所述第四连接件能够在所述第四限位孔内滑动;
齿轮组件,位于所述容纳腔内,且所述齿轮组件转动连接于所述第一壳体上;
活动杆,至少部分所述活动杆位于所述容纳腔内,所述活动杆滑动设置于所述容纳腔的内壁上;
第一齿条,位于所述容纳腔内,所述第一齿条啮合于所述齿轮组件的一侧,且所述第一齿条通过所述第一连接件固定于所述活动杆上;以及
第二齿条,位于所述容纳腔内,所述第二齿条啮合于所述齿轮组件的另一侧,且所述第二齿条通过所述第四连接件固定于所述活动杆上。
同时,涉案专利的说明书中针对四种不同的开门方式详细记载了推拉锁的推拉模块在安装时的部件选用及组装关系记载如下:
安装时,能够根据“左(此处的“左及下文的“右分别指当推拉锁安装于门上时,沿推拉锁的正面方向,在活动杆的宽度方向上的左侧和右侧)推、“左拉、“右推或“右拉中的任意一种方式选择性地组装推拉机构的第一连接件、第二连接件、第三连接件、第四连接件、第一齿条和第二齿条;当必须“左推的开锁方式时,消费者能够卸下第一连接件和第一齿条,且卸下第二连接件,此时活动杆能够带动第二齿条活动,第二齿条将动力传递至齿轮组件,直至第三连接件抵接于第三限位孔的内壁的端部,开锁动作停止;当必须“左拉的开锁方式时,消费者能够卸下第一连接件和第一齿条,且卸下第三连接件,此时活动杆能够带动第二齿条活动,第二齿条将动力传递至齿轮组件,直至第四连接件抵接于第四限位孔的内壁的端部,开锁动作停止;当必须“右推的开锁方式时,消费者能够卸下第四连接件和第二齿条,且卸下第二连接件,此时活动杆能够带动第一齿条活动,第一齿条将动力传递至齿轮组件,直至第二连接件抵接于第二限位孔的内壁的端部,开锁动作停止;当必须“右拉的开锁方式时,消费者能够卸下第四连接件和第二齿条,且卸下第三连接件,此时活动杆能够带动第一齿条活动,第一齿条将动力传递至齿轮组件,直至第一连接件抵接于第一限位孔的内壁的端部,开锁动作停止。消费者能够将卸下的零件存放起来,当想改变目前的开锁方式,能够根据必须重新组装推拉机构,从而无需重新购买或调换新的推拉锁;此外,由于推拉机构能够避免由于人为误判的原因导致推拉锁不能满足预定的需求而需多次调换合适的推拉锁的问题,即推拉锁的推拉机构的通用性较好,从而能够方便使用者的使用。
二、无效宣告争议焦点
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人主张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2]和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请求宣告该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首先,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人针对权利要求1主张,第一齿条和第二齿条是同时与活动杆固定的,且第一齿条和第二齿条也是同时分别与齿轮组件两侧啮合的;由于齿轮组件两侧都啮合了齿条,两侧齿条驱动齿轮组件的转动方向是相反的,因此无论是怎样纵向推拉活动杆,都无法相对于齿轮组件转动并实现开锁;而权利要求1除去此部分并无其他技术特征能够实现推拉锁开门操作的部分。
其次,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人针对权利要求1主张,在选择开门方式是“左还是“右时,必须要从第一连接件和第四连接件中选取1个拆卸或安装而不是两者同时安装固定在限位孔中;在选择开门方式是“推还是“拉时,必须要从第二连接件和第三连接件中选取1个拆卸或安装而不是两者同时安装固定在限位孔中。据此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
最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人针对权利要求1还主张,4个连接件分别都位于4个限位孔内时,第二连接件和第三连接件分别将第二限位孔的下边缘和第三限位孔的上边缘顶住,此时第二连接件和第三连接件无法相对于第二壳体纵向上下滑动。以及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中对门的“左推、“左拉、“右推和“右拉四种开启方式下推拉锁的详细安装描述。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鉴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10均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无效宣告请求人主张从属权利要求2-10无效的理由是基于权利要求1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因此笔者在文中重点探讨独立权利要求1.不再探讨从属权利要求2-10.
三、权利要求1问题点分析
笔者通读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发现,其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第一连接件与第一限位孔以及连接关系、第二连接件与第二限位孔以及连接关系、第三连接件与第三限位孔以及连接关系、第四连接件与第四限位孔以及连接关系,第一齿条以及第二齿条与其他零部件的连接关系。从权利要求1的撰写层次与结构关系看,第一连接件、第二连接件、第三连接件、第四连接件、第一齿条和第二齿条属于并列关系,在不同的开门方式中,各部件以及连接关系均能发挥关键性功能作用,看似都属于必要技术特征,可是从说明书中记载的推拉锁在安装时的部件选用及组装关系看,针对具体的开门方式只能选择性地通过取舍与组合才能达到所需的功能,当随意取舍与组合时,必然出现无效宣告请求人所述的无法实现开门的情况。尽管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能够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正确理解针对不同的开门方式选取合适的部件进行组合安装,并且普通消费者也能够通过阅读产品安装说明书进行正确组合安装,以至于不会出现如无效宣告请求人所述的无法实现开门的情况出现,可是权利要求书作为记载权利保护范围的法律文件,既要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又要确保技术方案的完整性,使之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从权利要求撰写的角度看,权利要求1中将四种不同开门方式所必须的第一连接件和第一限位孔、第二连接件和第二限位孔、第三连接件和第三限位孔、第四连接件和第四限位孔、齿轮组件、第一齿条和第二齿条,以及他们之间的相互连接关系均记载其中,在文字层面上,层次结构清晰,描述清楚简要。
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看,不难发现,权利要求1正如无效请求人在无效宣告理由中所主张,由于四种不同的开启方式中必须选择性地选取不同的连接件安装到相应的限位孔中,并选择性地选取齿条啮合于齿轮组件的一侧,才能够实现四种不同的开启方式下的推拉功能,而同时将4个连接件和两根齿条安装到位,则会出现连接件之间以及齿条之间冲突导致无法开锁的情况。
因此,笔者认为,针对多个并列的技术特征在不同的技术方案中才体现为必要技术特征时,不应在同一层次上以并列的方式将其罗列为必要技术特征,势必会出现不能清楚记载不同技术方案的问题,导致非必要技术特征和必要技术特征的混淆。
涉案专利中,将不同的开门方式所需的连接件和齿条列举如下表,便能清楚地显示针对具体的开门方式什么连接件和齿条是必要技术特征,什么连接件和齿条是非必要技术特征。
推拉模块组合开门方式
必要技术特征
推拉方式
第一
连接件
第二
连接件
第三
连接件
第四
连接件
第一
齿条
第二
齿条
左推开门
×
×
√
√
×
√
左拉开门
×
√
×
√
×
√
右推开门
√
×
√
×
√
×
右拉开门
√
√
×
×
√
×
注:“√标明必要技术特征,“×标明非必要技术特征。
从上表分析可知,当门为左开门(包含左推或左拉方式)时,第四连接件和第二齿条是共同必要技术特征,第三连接件是“左推方式的选择性必要技术特征,第二连接件是“左拉方式的的选择性必要技术特征,而第一连接件和第一齿条是非必要技术特征。当门为右开门(包含右推或右拉方式)时,第一连接件和第一齿条是共同必要技术特征,第三连接件是“右推方式的选择性必要技术特征,第二连接件是“右拉方式的的选择性必要技术特征,而第四连接件和第二齿条是非必要技术特征。除此以外,连接件与齿条的任何组合方式均不能实现推拉动作。
四、权利要求1的修改
(1)基于“左开和“右开方式建立第一层逻辑“或关系,基于“推和“拉方式建立第二层逻辑“或关系,“左开包含“左推和“左拉,“右开包含“右推和“右拉。基于此思路权利要求1可撰写为:
1. 一种推拉锁,其特征在于,包含锁本体和推拉机构,所述推拉机构设置于锁本体上,所述推拉机构包含:
壳体,包含第一壳体和第二壳体,所述第二壳体盖设于所述第一壳体上,所述第一壳体上开设有容纳腔,所述第二壳体开设有第一限位孔、第二限位孔、第三限位孔和第四限位孔,所述第一限位孔、所述第二限位孔、所述第三限位孔和所述第四限位孔均与所述容纳腔连通,所述壳体固定于所述锁本体上;齿轮组件,位于所述容纳腔内,且所述齿轮组件转动连接于所述第一壳体上;活动杆,至少部分所述活动杆位于所述容纳腔内,所述活动杆滑动设置于所述容纳腔的内壁上;
第四连接件,至少部分所述第四连接件位于所述第四限位孔内,且所述第四连接件能够在所述第四限位孔内滑动;第二齿条,位于所述容纳腔内,所述第二齿条啮合于所述齿轮组件的另一侧,且所述第二齿条通过所述第四连接件固定于所述活动杆上;第二连接件或第三连接件,所述第二连接件至少部分位于所述第二限位孔内,且所述第二连接件能够在所述第二限位孔内滑动,所述第三连接件至少部分位于所述第三限位孔内,且所述第三连接件能够在所述第三限位孔内滑动,或
第一连接件,至少部分所述第一连接件位于所述第一限位孔内,且所述第一连接件能够在所述第一限位孔内滑动;第一齿条,位于所述容纳腔内,所述第一齿条啮合于所述齿轮组件的一侧,且所述第一齿条通过所述第一连接件固定于所述活动杆上;第二连接件或第三连接件,所述第二连接件至少部分位于所述第二限位孔内,且所述第二连接件能够在所述第二限位孔内滑动,所述第三连接件至少部分位于所述第三限位孔内,且所述第三连接件能够在所述第三限位孔内滑动。
上述权利要求1中,第二段将壳体、齿轮组件和活动杆写在1个段落中,作为四种开门方式所需的共同必要技术特征。第三段和第四段之间的逻辑“或区分了“左开和“右开方式的第一层并列选择关系。进1步地,第三段将第四连接件和第二齿条列为“左推和“左拉开门方式的共同必要技术特征,再次用逻辑“或将第二连接件和第三连接件分别作为“左推和“左拉开门方式的选择性必要技术特征,构成第二层并列选择关系。同时,第四段将第一连接件和第一齿条列为“右推和“右拉开门方式的共同必要技术特征,再次用逻辑“或将第二连接件和第三连接件分别作为“右推和“右拉开门方式的选择性必要技术特征,构成第二层并列选择关系。通过递进的并列选择关系达到清楚、完整表达技术方案的目的。
(2)基于“推和“拉方式建立第一层逻辑“或关系,基于“左推、“右推和“左拉、“右拉方式分别建立第二层逻辑“或关系。基于此思路权利要求1可撰写为:
1. 一种推拉锁,其特征在于,包含锁本体和推拉机构,所述推拉机构设置于锁本体上,所述推拉机构包含:
壳体,包含第一壳体和第二壳体,所述第二壳体盖设于所述第一壳体上,所述第一壳体上开设有容纳腔,所述第二壳体开设有第一限位孔、第二限位孔、第三限位孔和第四限位孔,所述第一限位孔、所述第二限位孔、所述第三限位孔和所述第四限位孔均与所述容纳腔连通,所述壳体固定于所述锁本体上;齿轮组件,位于所述容纳腔内,且所述齿轮组件转动连接于所述第一壳体上;活动杆,至少部分所述活动杆位于所述容纳腔内,所述活动杆滑动设置于所述容纳腔的内壁上;
第三连接件,至少部分所述第三连接件位于所述第三限位孔内,且所述第三连接件能够在所述第三限位孔内滑动;第一齿条或第二齿条,位于所述容纳腔内,所述第一齿条或第二齿条能够啮合于所述齿轮组件的一侧,且所述第一齿条或第二齿条通过所述第三连接件固定于所述活动杆上;第一连接件或第四连接件,所述第一连接件至少部分位于所述第一限位孔内,且所述第一连接件能够在所述第一限位孔内滑动,所述第四连接件至少部分位于所述第四限位孔内,且所述第四连接件能够在所述第四限位孔内滑动,或
第二连接件,至少部分所述第二连接件位于所述第二限位孔内,且所述第二连接件能够在所述第二限位孔内滑动;第一齿条或第二齿条,位于所述容纳腔内,所述第一齿条或第二齿条能够啮合于所述齿轮组件的一侧,且所述第一齿条或第二齿条通过所述第二连接件固定于所述活动杆上;第一连接件或第四连接件,所述第一连接件至少部分位于所述第一限位孔内,且所述第一连接件能够在所述第一限位孔内滑动,所述第四连接件至少部分位于所述第四限位孔内,且所述第四连接件能够在所述第四限位孔内滑动。
上述权利要求1中,第二段将壳体、齿轮组件和活动杆写在1个段落中,作为四种开门方式所需的共同必要技术特征。第三段和第四段之间的逻辑“或区分了“推和“拉方式的第一层并列选择关系。进1步地,第三段将第三连接件列为“左推和“右推开门方式的共同必要技术特征,再次用逻辑“或将第一连接件和第四连接件、分别作为“左推和“右推开门方式的选择性必要技术特征,构成第二层并列选择关系。同时,以逻辑“或结合功能限定词“能够将第一齿条和第二齿条作为选择性必要技术特征,构成第二层并列选择关系。此外,第四段将第二连接件列为“左拉和“右拉开门方式的共同必要技术特征,再次用逻辑“或将第一连接件和第四连接件分别作为“左拉和“右拉开门方式的选择性必要技术特征,构成第二层并列选择关系。同时,以逻辑“或结合功能限定词“能够将第一齿条和第二齿条作为选择性必要技术特征,构成第二层并列选择关系。通过递进的并列选择关系达到清楚、完整表达技术方案的目的。
(3)在选择性必要技术特征与共同必要技术特征同时以同层次并列关系出现的情况下,能够通过补充描述具体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规避可能存在的不可行技术方案,从而防止因概括了不可行技术方案在权利要求中被提专利无效的情况。基于此思路权利要求1可撰写为:
1. 一种推拉锁,其特征在于,包含锁本体和推拉机构,所述推拉机构设置于锁本体上,所述推拉机构包含:
壳体,包含第一壳体和第二壳体,所述第二壳体盖设于所述第一壳体上,所述第一壳体上开设有容纳腔,所述第二壳体开设有第一限位孔、第二限位孔、第三限位孔和第四限位孔,所述第一限位孔、所述第二限位孔、所述第三限位孔和所述第四限位孔均与所述容纳腔连通,所述壳体固定于所述锁本体上;
第一连接件,至少部分所述第一连接件位于所述第一限位孔内,且所述第一连接件能够在所述第一限位孔内滑动;
第二连接件,至少部分所述第二连接件位于所述第二限位孔内,且所述第二连接件能够在所述第二限位孔内滑动;
第三连接件,至少部分所述第三连接件位于所述第三限位孔内,且所述第三连接件能够在所述第三限位孔内滑动;
第四连接件,至少部分所述第四连接件位于所述第四限位孔内,且所述第四连接件能够在所述第四限位孔内滑动;
齿轮组件,位于所述容纳腔内,且所述齿轮组件转动连接于所述第一壳体上;
活动杆,至少部分所述活动杆位于所述容纳腔内,所述活动杆滑动设置于所述容纳腔的内壁上;
第一齿条,位于所述容纳腔内,所述第一齿条啮合于所述齿轮组件的一侧,且所述第一齿条通过所述第一连接件固定于所述活动杆上;以及
第二齿条,位于所述容纳腔内,所述第二齿条啮合于所述齿轮组件的另一侧,且所述第二齿条通过所述第四连接件固定于所述活动杆上;
左推开门方式安装智能锁,卸下所述第一连接件和所述第一齿条,且卸下所述第二连接件;左拉开门方式安装智能锁,卸下所述第一连接件和所述第一齿条,且卸下所述第三连接件;右推开门方式安装智能锁,卸下所述第四连接件和所述第二齿条,且卸下所述第二连接件;右拉开门方式安装智能锁,卸下所述第四连接件和所述第二齿条,且卸下所述第三连接件。
上述权利要求1中,通过补充描述四种不同开门方式必须分别去除的技术特征,使技术方案更清楚、完整。
涉案专利尽管在说明书中清楚完整地记载了针对四种不同的开门方式在安装智能锁时推拉模块应当卸下的连接件和齿条,对于实现各种开门方式不存在任何歧义,且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实现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可是,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够清楚、完整,存在共同必要技术特征与选择性必要技术特征混同的问题。
结语
本文通过分析专利无效案,探讨了专利申请文件存在多个并列选择性技术方案解决同一技术问题时,怎样清楚、完整地撰写独立权利要求的问题,笔者认为能够通过列表的方式区分出共同必要技术特征和选择性必要技术特征,并通过逻辑关系将必要技术特征进行层级区划,从而使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在撰写独立权利要求时,应当首先确保技术方案“清楚、完整,其次考虑“简要,才能避免权利要求存在瑕疵,进而提高专利权的稳定性。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M],2020年10月17日第四次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M],2010年1月9日第二次修订
从撰写角度分析怎样提高专利申请质量
从撰写角度分析怎样提高专利申请质量
作者姓名:李珊珊 陈胜尧 尹会燕 李珊
引言
随着国民知识产权意识的不断提高,我国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专利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大家都认识到了将科研成果申请专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可是,由于我国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专利知识的缺乏,提交的资料或者存在各种缺陷导致不能达到申请专利的目的;或者只能就事论事地提供发明本身的资料,难以准确地提供发明方案的再创造部分,由此直接影响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和未来权利的稳定性,甚至影响一件专利申请能否得到授权。
当1个有授权前景的技术方案不能通过申请文件的撰写获得应有的具有合适范围的专利权时,那么能够认定申请文件存在撰写损失。从本质上说,申请文件撰写损失的产生主要是所撰写的专利申请文件是否遵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或审查指南的规定。下面,笔者从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经常涉及的撰写问题来谈谈怎样减少或避免申请文件的撰写损失、提高专利申请的质量,并结合专利审查经验,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和对策,希望能对我国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相关人员提供一些参考和启示。
说明书撰写应当注意的事项
1、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说明书撰写最常见也是最致命的问题就是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专利法第26 条第3 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上述规定体现了专利制度最基本的“以公开换保护的原则,申请人必须公开必要的技术信息以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其说明书的叙述能够实现其发明。在实际申请中,我国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会按照撰写科技论文的习惯,希望把一些技术要点作为技术秘密隐藏起来而不写入说明书,更侧重实验结果的分析。可是,专利申请文件不仅仅是技术文件,还是法律文件,假如上述技术秘密的内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实施或者再现本申请所必不可少的,那么就不能作为技术秘密而保留,而应当记载在说明书中,否则就会导致说明书公开不充分,并且在审批过程中也不能将这些当作技术秘密保留起来的内容补入说明书中,由于可能涉及修改超范围的问题。因此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缺陷很难通过专利申请文件来克服。举例而言,我国一科研机构发明了高阻隔多层共挤膜,其中一层是高阻隔特殊尼龙层。由于说明书中没有记载高阻隔特殊尼龙层为何种资料,并且在现有技术中也没有相关记载,因此本案由于申请人希望能保留技术秘密最终导致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存在公开不充分的问题。
从另一方面而言,在申请文件中并非不能保留技术秘密,发明内容的充分公开与技术秘密的保留之间存在“度的把握尺度。保护技术秘密首先要以技术信息的充分公开为前提,而充分公开只要满足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发明这个基本要素即可,不必须与包含技术秘密的方案具有相同或相似的市场竞争力。举例而言,假如发明了一种新的化合物,有技术秘密的方案的产率达到 95%,同时申请文件中记载的隐藏了技术秘密的方案也能够生产出上述化合物,可是产率不到60%,在市场竞争中产率不到60%的产品不能对产率达到95%的产品构成威胁,这样就能即保留技术秘密又能获得专利权。
2、重视背景技术的撰写
背景技术应对申请日以前的现有技术进行描述和评价,除开拓性发明外,至少要引证一篇与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必要时可再引用几篇比较接近的对比文献,以便使公众和审查员了解现有技术的发展状况和本申请与现有技术之间的关系。可是,在许多专利申请说明书中,某些科研人员对这部分完全不重视或者尽量少地在背景技术中介绍本申请的相关信息,最终这一部分的撰写或者毫无针对性地泛泛空谈,或者不谈现有技术,只提出现有技术的缺陷,或者故意隐瞒与本申请主题密切相关或相同的公知技术,或者未作追踪检索,对申请时的现有技术心中无数,同时引证的文献更是少之又少。背景技术撰写得当,一是有利于公众理解发明内容,二是有利于审查员检索和审查,三是有利于后期诉讼程序中能有较多的争论依据和较宽的伸缩余地。因此,申请人应重视背景技术的撰写。有研究表明,申请人参考的现有技术越多,那么该专利越难被证明无效,专利质量也越高。
3、说明书中留下充分的修改空间
为了配合权利要求修改的必须,说明书中要尽量留下充分的修改空间。例如上位概念术语和下位概念术语相辅相成,在说明书中应该尽量使二者并存,以供日后修改所需。再例如,在独立权利要求保护的大范围和具体实施例之间再概括出范围递减的一系列技术方案,这样一旦独立权利要求的大范围没有被授予专利权时,还能够退到范围小一些的技术方案,而不必直接缩小到具体实施例。通常,说明书中的具体实施方式越多,则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就相对越宽,我们能够发现在美国、日本的申请中,常常用数十个实施方式来支持1个概括较宽的权利要求。
总之,好的说明书应当是一部字典,应当对权利要求中所涉及的所有术语和数据都要加以详细说明,并且对它们的描述要从抽象到具体、从概括到通常的各种层次、不同范围,认为日后对权利要求进行从大到小、从通常到具体并且包含多种技术方案的组合的修改提供修改依据。
权要应当常见问题
1、非必要技术特征的存在使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变小
专利法第20条第2 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这就是说保护范围最大的独立权利要求仅需记载实现发明的必要技术特征即可,假如将非必要技术特征写入,则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也相对较小。例如请求保护一种粘合剂,它通常是以配方的形式表现出来,在撰写时只需将配方中的必要组分写入独立权利要求中,必要组分是指配方中满足专利性要求的必不可少的组分;而本领域通用的助剂、添加剂等,以及对效果起到“锦上添花作用的其它组分,都能够无需写入独立权利要求中。此外,在现行的侵权诉讼中,专利权人写入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被法院视为必要技术特征,不论这项技术特征在实现发明目的、获得发明效果方面是否重要,只要被控侵权产品缺少这项特征,依据侵权判定的全面覆盖原则,法院能够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不够成侵权。因此,在撰写独立权利要求时,应该从现有技术预判未来侵权情况,避免写入非必要技术特征。
2、术语缺少定义导致的不清楚问题
在实际审查中,大多数的“不清楚问题能够通过修改申请文件或者进行意见陈述得以克服,可是,有些“不清楚问题则是不可克服的致命缺陷,严重时会由于“不清楚而直接导致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者使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大大缩小。例如,有的研究人员在科研工作中对某物质或某一类物质都以简写命名或者使用自定义的词语,其次在专利申请中也常常有意、无意地带入权利要求书中。可是某种简写在本领域可能不仅仅只是一种含义,同时自定义词语也不是本领域的规范用语,因此当上述词语出现在权利要求中时就会导致不清楚的问题。因此,在撰写权利要求时要谨慎使用简写或自定义词语,假如一定要使用,最好在说明书中给出中文全称、外文原名等能够准确明确该简写或自定义词语含义的解释。
3、撰写出合理的保护范围
申请人有时做了许多科研工作,可是只给出一种实施方式,在撰写独立权利要求时,假如仅仅局限于此具体实施方式,那么会使保护范围过窄,不利于申请人的利益保护。因此,在撰写权利要求时要善于将保护范围从点扩展到面,在清楚发明的实质之后,尽可能使用概括性的描述来撰写独立权利要求,再补充有价值的充足的实施例,那么就能够为申请人争取到最大限度的权利。与上述情况相反的情况就是一味追求大的保护范围,而不考虑其合理性在撰写权利要求时,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是越大越宽越好,请求保护的范围太宽,在审查过程中会由于新颖性创造性或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问题被否定,从而被迫缩小到实施例的范围,造成权利的丧失。解决办法就是应当事先充分的检索,全面了解现有技术,尽量主张合理的保护范围。当然,在撰写的一开始就要求明确1个合理的保护范围对于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申请人而言具有一定的难度,为了弥补这一问题,申请人必须在说明书或者从属权利要求中给出充分的修改空间。
结束
我国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作为中国科技创新的主体,近些年在专利申请数量上有大幅增长的趋势,可是对应的专利质量却没有明显地提升。究其原因,既有主观上的问题,也有客观上的经验不足。因此,要提高申请文件的撰写质量、避免撰写损失,主观上要进1步强化专利保护意识,客观上通过学习提高撰写申请文件的技巧,掌握相应的应对策略,弥补不足。本文意在通过中国高等院校校和科研机构在撰写申请文件中经常出现的较有代表性的问题,提醒广大科研工作者注意申请文件撰写的重要性,从而使科研成果更好地获得完备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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