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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专利视角分析心脏支架降价背后有什么原因,从专利无效案浅析权利要求书的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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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专利视角分析心脏支架降价背后有什么原因,从专利无效案浅析权利要求书的撰写

从专利视角分析心脏支架降价背后有什么原因

前不久“心脏支架集中带量采购,费用从1万元降低到700元”以及“首批700多元心脏支架在北京、天津、河北等多个省市正式落地实施”的消息被各大新闻媒体刊登转载。

大家在为国家集中采购心脏支架这一举措感到欣慰的同时,也纷纷感叹医疗耗材定价之离谱,但同时,也有不少人担心价格“跳楼”之后的心脏支架的质量是否有保障。

我们结合专利与市场信息,试述心脏支架降价背后的真相。

01心脏支架发展历程

心脏支架从上世纪90年代发展至今经历了四次革命性变革。由最初金属裸支架BMS向携带药物包覆的金属支架资料转化,并基于支架资料和携带药物的不同衍生出第二代和第三代心脏支架,第二代和第三代心脏支架为目前心脏支架的主流产品。

第二代心脏支架采用钴铬合金为支架资料,并在合金支架上涂覆药物,抑制支架内膜增生。第三代心脏支架使用可降解聚合物取代合金支架,目前第三代支架大部分产品处于临床试验阶段,相关技术并未成熟,临床和跟踪效果尚未明朗。

此次国家集中采购对象主要为第二代钴铬合金支架,因而以下对第二代钴铬合金支架进行详细阐述。

02第二代钴铬合金支架技术壁垒较低

从第二代心脏支架资料组成来看,其核心支架资料为钴铬合金,涂覆药物主要为莫司类或抗增殖药紫杉醇两类药物。这些资料和药物相关技术均已成熟,国产和进口并无实质差异。

从制备工艺来看,心脏支架制备的主要工艺包含激光造孔以及喷涂药物。尽管支架结构较为精细,其加工过程较为复杂,但随着超快激光精密加工以及超声波喷涂等技术的快速发展,制备工艺也不再是制约第二代心脏支架发展的因素。

专利视角:第二代心脏支架的技术成熟度

为进1步了解目前第二代钴铬合金支架的研究现状,对全球范围内的相关专利进行了初步分析。

由下图全球专利申请优先权趋势能够看出,早在上世纪末,第二代心脏支架研究已经陆续开展,并很快进入快速成长期,2006-2008年实现了技术突破,相关的专利申请较为集中,技术壁垒基本消除。2008年,可大范围应用的第二代心脏支架产品也就应运而生。伴随着产品的问世、技术的成熟,技术创新空间减小,专利申请开始呈现下降趋势,第二代支架资料技术研发进入衰退阶段。由此不难看出,第二代心脏支架技术早已成熟。

专利视角:技术产出国

由下图优先权国家和地区分布图来看,第二代心脏支架技术主要产出国为美国、中国和日本。中国作为第二大技术产出国,在该领域掌握一定的话语权。

可是从专利权人分布来看,该领域的专利权人有相对较多的美国公司,如波士顿科学(BostonScientific)、雅培(AbbottCardiovascularsystem)、爱德华生命科学(EdwaRDSLifeScienCEs)等知名企业。国内企业并未跻身该领域全球专利申请量前10名,这是由于国内参与心脏支架研究的主体较多、申请量较为分散所致。

专利视角:第二代心脏支架的市场在哪儿?

目前第二代心脏支架在全球推广使用较为普遍,该领域的研究主体除了在所在国进行了专利申请,还在全球开展了专利布局,尤其是在医疗市场较发达国家,如美国、欧洲、日本、澳大利亚和中国等。

03国内公司产品质量有保障

尽管第二代心脏支架技术早已成熟,仍会有人对国产第二代钴铬合金支架的品质缺少信心。以下基于行业和企业一窥国产化第二代钴铬合金支架的发展现状。

从行业整体来看,国内在心脏支架资料研究热度高,涌现出包含乐普医疗、吉威医疗、易生科技和上海微创等实力较强的企业,这些企业均有自主研发且获批的产品,产品质量过关,并且具备批量供货能力。

04总结

第二代心脏支架技术壁垒低、技术成熟度高,国内企业完全有能力承担国内心脏支架的供应,并且能够保障产品质量,经过国内市场10多年的大规模应用,第二代心脏支架前期研发成本已经填补,降价也是合情合理的。

国家通过集中采购省去了多级流通环节,阻断了经销商环节的回扣,净化了医疗药品市场,让技术早已“平民”化的心脏支架能以更“平民”的价格造福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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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案浅析权利要求书的撰写

原标题:从专利无效案浅析权利要求书的撰写

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能够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本文结合实际案例,探讨针对存在多个并列选择性技术方案时怎样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使权利要求形成的完整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

摘要:本文以专利无效宣告案为例,基于对请求人无效宣告理由的分析,浅析专利申请文件中存在多个并列选择性技术方案解决同一技术问题时权利要求书的撰写问题,认为能够将必要技术特征分为共同必要技术特征和选择性必要技术特征,并通过逻辑关系将必要技术特征进行层级区划,从而使技术方案清楚、完整。以期给读者在撰写此类技术方案的权利要求时带来启示,避免权利要求层次不清、概括不当可能造成权利不稳定的问题。

关键字:专利无效宣告 共同必要技术特征 选择性必要技术特征 技术方案

前言

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能够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本文结合实际案例,探讨针对存在多个并列选择性技术方案时怎样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使权利要求形成的完整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1]之规定。

一、无线宣告案情简述

涉案专利请求保护一种推拉锁,其通过特殊的结构设计能够满足不同的开门方式(开门方式可分为:“左推门或“左拉门或“右推门或“右拉门)均可安装通用,解决了常规推拉锁必须依据开门方式选择对应款式才能适配安装的问题。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如下:

1. 一种推拉锁,其特征在于,包含锁本体和推拉机构,所述推拉机构设置于锁本体上,所述推拉机构包含:

壳体,包含第一壳体和第二壳体,所述第二壳体盖设于所述第一壳体上,所述第一壳体上开设有容纳腔,所述第二壳体开设有第一限位孔、第二限位孔、第三限位孔和第四限位孔,所述第一限位孔、所述第二限位孔、所述第三限位孔和所述第四限位孔均与所述容纳腔连通,所述壳体固定于所述锁本体上;

第一连接件,至少部分所述第一连接件位于所述第一限位孔内,且所述第一连接件能够在所述第一限位孔内滑动;

第二连接件,至少部分所述第二连接件位于所述第二限位孔内,且所述第二连接件能够在所述第二限位孔内滑动;

第三连接件,至少部分所述第三连接件位于所述第三限位孔内,且所述第三连接件能够在所述第三限位孔内滑动;

第四连接件,至少部分所述第四连接件位于所述第四限位孔内,且所述第四连接件能够在所述第四限位孔内滑动;

齿轮组件,位于所述容纳腔内,且所述齿轮组件转动连接于所述第一壳体上;

活动杆,至少部分所述活动杆位于所述容纳腔内,所述活动杆滑动设置于所述容纳腔的内壁上;

第一齿条,位于所述容纳腔内,所述第一齿条啮合于所述齿轮组件的一侧,且所述第一齿条通过所述第一连接件固定于所述活动杆上;以及

第二齿条,位于所述容纳腔内,所述第二齿条啮合于所述齿轮组件的另一侧,且所述第二齿条通过所述第四连接件固定于所述活动杆上。

同时,涉案专利的说明书中针对四种不同的开门方式详细记载了推拉锁的推拉模块在安装时的部件选用及组装关系记载如下:

安装时,能够根据“左(此处的“左及下文的“右分别指当推拉锁安装于门上时,沿推拉锁的正面方向,在活动杆的宽度方向上的左侧和右侧)推、“左拉、“右推或“右拉中的任意一种方式选择性地组装推拉机构的第一连接件、第二连接件、第三连接件、第四连接件、第一齿条和第二齿条;当必须“左推的开锁方式时,消费者能够卸下第一连接件和第一齿条,且卸下第二连接件,此时活动杆能够带动第二齿条活动,第二齿条将动力传递至齿轮组件,直至第三连接件抵接于第三限位孔的内壁的端部,开锁动作停止;当必须“左拉的开锁方式时,消费者能够卸下第一连接件和第一齿条,且卸下第三连接件,此时活动杆能够带动第二齿条活动,第二齿条将动力传递至齿轮组件,直至第四连接件抵接于第四限位孔的内壁的端部,开锁动作停止;当必须“右推的开锁方式时,消费者能够卸下第四连接件和第二齿条,且卸下第二连接件,此时活动杆能够带动第一齿条活动,第一齿条将动力传递至齿轮组件,直至第二连接件抵接于第二限位孔的内壁的端部,开锁动作停止;当必须“右拉的开锁方式时,消费者能够卸下第四连接件和第二齿条,且卸下第三连接件,此时活动杆能够带动第一齿条活动,第一齿条将动力传递至齿轮组件,直至第一连接件抵接于第一限位孔的内壁的端部,开锁动作停止。消费者能够将卸下的零件存放起来,当想改变目前的开锁方式,能够根据必须重新组装推拉机构,从而无需重新购买或调换新的推拉锁;此外,由于推拉机构能够避免由于人为误判的原因导致推拉锁不能满足预定的需求而需多次调换合适的推拉锁的问题,即推拉锁的推拉机构的通用性较好,从而能够方便使用者的使用。

二、无效宣告争议焦点

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人主张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2]和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请求宣告该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首先,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人针对权利要求1主张,第一齿条和第二齿条是同时与活动杆固定的,且第一齿条和第二齿条也是同时分别与齿轮组件两侧啮合的;由于齿轮组件两侧都啮合了齿条,两侧齿条驱动齿轮组件的转动方向是相反的,因此无论是怎样纵向推拉活动杆,都无法相对于齿轮组件转动并实现开锁;而权利要求1除去此部分并无其他技术特征能够实现推拉锁开门操作的部分。

其次,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人针对权利要求1主张,在选择开门方式是“左还是“右时,必须要从第一连接件和第四连接件中选取1个拆卸或安装而不是两者同时安装固定在限位孔中;在选择开门方式是“推还是“拉时,必须要从第二连接件和第三连接件中选取1个拆卸或安装而不是两者同时安装固定在限位孔中。据此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

最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人针对权利要求1还主张,4个连接件分别都位于4个限位孔内时,第二连接件和第三连接件分别将第二限位孔的下边缘和第三限位孔的上边缘顶住,此时第二连接件和第三连接件无法相对于第二壳体纵向上下滑动。以及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中对门的“左推、“左拉、“右推和“右拉四种开启方式下推拉锁的详细安装描述。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鉴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10均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无效宣告请求人主张从属权利要求2-10无效的理由是基于权利要求1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因此笔者在文中重点探讨独立权利要求1.不再探讨从属权利要求2-10.

三、权利要求1问题点分析

笔者通读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发现,其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第一连接件与第一限位孔以及连接关系、第二连接件与第二限位孔以及连接关系、第三连接件与第三限位孔以及连接关系、第四连接件与第四限位孔以及连接关系,第一齿条以及第二齿条与其他零部件的连接关系。从权利要求1的撰写层次与结构关系看,第一连接件、第二连接件、第三连接件、第四连接件、第一齿条和第二齿条属于并列关系,在不同的开门方式中,各部件以及连接关系均能发挥关键性功能作用,看似都属于必要技术特征,可是从说明书中记载的推拉锁在安装时的部件选用及组装关系看,针对具体的开门方式只能选择性地通过取舍与组合才能达到所需的功能,当随意取舍与组合时,必然出现无效宣告请求人所述的无法实现开门的情况。尽管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能够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正确理解针对不同的开门方式选取合适的部件进行组合安装,并且普通消费者也能够通过阅读产品安装说明书进行正确组合安装,以至于不会出现如无效宣告请求人所述的无法实现开门的情况出现,可是权利要求书作为记载权利保护范围的法律文件,既要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又要确保技术方案的完整性,使之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从权利要求撰写的角度看,权利要求1中将四种不同开门方式所必须的第一连接件和第一限位孔、第二连接件和第二限位孔、第三连接件和第三限位孔、第四连接件和第四限位孔、齿轮组件、第一齿条和第二齿条,以及他们之间的相互连接关系均记载其中,在文字层面上,层次结构清晰,描述清楚简要。

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看,不难发现,权利要求1正如无效请求人在无效宣告理由中所主张,由于四种不同的开启方式中必须选择性地选取不同的连接件安装到相应的限位孔中,并选择性地选取齿条啮合于齿轮组件的一侧,才能够实现四种不同的开启方式下的推拉功能,而同时将4个连接件和两根齿条安装到位,则会出现连接件之间以及齿条之间冲突导致无法开锁的情况。

因此,笔者认为,针对多个并列的技术特征在不同的技术方案中才体现为必要技术特征时,不应在同一层次上以并列的方式将其罗列为必要技术特征,势必会出现不能清楚记载不同技术方案的问题,导致非必要技术特征和必要技术特征的混淆。

涉案专利中,将不同的开门方式所需的连接件和齿条列举如下表,便能清楚地显示针对具体的开门方式什么连接件和齿条是必要技术特征,什么连接件和齿条是非必要技术特征。

推拉模块组合开门方式

必要技术特征

推拉方式

第一

连接件

第二

连接件

第三

连接件

第四

连接件

第一

齿条

第二

齿条

左推开门

×

×

×

左拉开门

×

×

×

右推开门

×

×

×

右拉开门

×

×

×

注:“√标明必要技术特征,“×标明非必要技术特征。

从上表分析可知,当门为左开门(包含左推或左拉方式)时,第四连接件和第二齿条是共同必要技术特征,第三连接件是“左推方式的选择性必要技术特征,第二连接件是“左拉方式的的选择性必要技术特征,而第一连接件和第一齿条是非必要技术特征。当门为右开门(包含右推或右拉方式)时,第一连接件和第一齿条是共同必要技术特征,第三连接件是“右推方式的选择性必要技术特征,第二连接件是“右拉方式的的选择性必要技术特征,而第四连接件和第二齿条是非必要技术特征。除此以外,连接件与齿条的任何组合方式均不能实现推拉动作。

四、权利要求1的修改

(1)基于“左开和“右开方式建立第一层逻辑“或关系,基于“推和“拉方式建立第二层逻辑“或关系,“左开包含“左推和“左拉,“右开包含“右推和“右拉。基于此思路权利要求1可撰写为:

1. 一种推拉锁,其特征在于,包含锁本体和推拉机构,所述推拉机构设置于锁本体上,所述推拉机构包含:

壳体,包含第一壳体和第二壳体,所述第二壳体盖设于所述第一壳体上,所述第一壳体上开设有容纳腔,所述第二壳体开设有第一限位孔、第二限位孔、第三限位孔和第四限位孔,所述第一限位孔、所述第二限位孔、所述第三限位孔和所述第四限位孔均与所述容纳腔连通,所述壳体固定于所述锁本体上;齿轮组件,位于所述容纳腔内,且所述齿轮组件转动连接于所述第一壳体上;活动杆,至少部分所述活动杆位于所述容纳腔内,所述活动杆滑动设置于所述容纳腔的内壁上;

第四连接件,至少部分所述第四连接件位于所述第四限位孔内,且所述第四连接件能够在所述第四限位孔内滑动;第二齿条,位于所述容纳腔内,所述第二齿条啮合于所述齿轮组件的另一侧,且所述第二齿条通过所述第四连接件固定于所述活动杆上;第二连接件或第三连接件,所述第二连接件至少部分位于所述第二限位孔内,且所述第二连接件能够在所述第二限位孔内滑动,所述第三连接件至少部分位于所述第三限位孔内,且所述第三连接件能够在所述第三限位孔内滑动,或

第一连接件,至少部分所述第一连接件位于所述第一限位孔内,且所述第一连接件能够在所述第一限位孔内滑动;第一齿条,位于所述容纳腔内,所述第一齿条啮合于所述齿轮组件的一侧,且所述第一齿条通过所述第一连接件固定于所述活动杆上;第二连接件或第三连接件,所述第二连接件至少部分位于所述第二限位孔内,且所述第二连接件能够在所述第二限位孔内滑动,所述第三连接件至少部分位于所述第三限位孔内,且所述第三连接件能够在所述第三限位孔内滑动。

上述权利要求1中,第二段将壳体、齿轮组件和活动杆写在1个段落中,作为四种开门方式所需的共同必要技术特征。第三段和第四段之间的逻辑“或区分了“左开和“右开方式的第一层并列选择关系。进1步地,第三段将第四连接件和第二齿条列为“左推和“左拉开门方式的共同必要技术特征,再次用逻辑“或将第二连接件和第三连接件分别作为“左推和“左拉开门方式的选择性必要技术特征,构成第二层并列选择关系。同时,第四段将第一连接件和第一齿条列为“右推和“右拉开门方式的共同必要技术特征,再次用逻辑“或将第二连接件和第三连接件分别作为“右推和“右拉开门方式的选择性必要技术特征,构成第二层并列选择关系。通过递进的并列选择关系达到清楚、完整表达技术方案的目的。

(2)基于“推和“拉方式建立第一层逻辑“或关系,基于“左推、“右推和“左拉、“右拉方式分别建立第二层逻辑“或关系。基于此思路权利要求1可撰写为:

1. 一种推拉锁,其特征在于,包含锁本体和推拉机构,所述推拉机构设置于锁本体上,所述推拉机构包含:

壳体,包含第一壳体和第二壳体,所述第二壳体盖设于所述第一壳体上,所述第一壳体上开设有容纳腔,所述第二壳体开设有第一限位孔、第二限位孔、第三限位孔和第四限位孔,所述第一限位孔、所述第二限位孔、所述第三限位孔和所述第四限位孔均与所述容纳腔连通,所述壳体固定于所述锁本体上;齿轮组件,位于所述容纳腔内,且所述齿轮组件转动连接于所述第一壳体上;活动杆,至少部分所述活动杆位于所述容纳腔内,所述活动杆滑动设置于所述容纳腔的内壁上;

第三连接件,至少部分所述第三连接件位于所述第三限位孔内,且所述第三连接件能够在所述第三限位孔内滑动;第一齿条或第二齿条,位于所述容纳腔内,所述第一齿条或第二齿条能够啮合于所述齿轮组件的一侧,且所述第一齿条或第二齿条通过所述第三连接件固定于所述活动杆上;第一连接件或第四连接件,所述第一连接件至少部分位于所述第一限位孔内,且所述第一连接件能够在所述第一限位孔内滑动,所述第四连接件至少部分位于所述第四限位孔内,且所述第四连接件能够在所述第四限位孔内滑动,或

第二连接件,至少部分所述第二连接件位于所述第二限位孔内,且所述第二连接件能够在所述第二限位孔内滑动;第一齿条或第二齿条,位于所述容纳腔内,所述第一齿条或第二齿条能够啮合于所述齿轮组件的一侧,且所述第一齿条或第二齿条通过所述第二连接件固定于所述活动杆上;第一连接件或第四连接件,所述第一连接件至少部分位于所述第一限位孔内,且所述第一连接件能够在所述第一限位孔内滑动,所述第四连接件至少部分位于所述第四限位孔内,且所述第四连接件能够在所述第四限位孔内滑动。

上述权利要求1中,第二段将壳体、齿轮组件和活动杆写在1个段落中,作为四种开门方式所需的共同必要技术特征。第三段和第四段之间的逻辑“或区分了“推和“拉方式的第一层并列选择关系。进1步地,第三段将第三连接件列为“左推和“右推开门方式的共同必要技术特征,再次用逻辑“或将第一连接件和第四连接件、分别作为“左推和“右推开门方式的选择性必要技术特征,构成第二层并列选择关系。同时,以逻辑“或结合功能限定词“能够将第一齿条和第二齿条作为选择性必要技术特征,构成第二层并列选择关系。此外,第四段将第二连接件列为“左拉和“右拉开门方式的共同必要技术特征,再次用逻辑“或将第一连接件和第四连接件分别作为“左拉和“右拉开门方式的选择性必要技术特征,构成第二层并列选择关系。同时,以逻辑“或结合功能限定词“能够将第一齿条和第二齿条作为选择性必要技术特征,构成第二层并列选择关系。通过递进的并列选择关系达到清楚、完整表达技术方案的目的。

(3)在选择性必要技术特征与共同必要技术特征同时以同层次并列关系出现的情况下,能够通过补充描述具体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规避可能存在的不可行技术方案,从而防止因概括了不可行技术方案在权利要求中被提专利无效的情况。基于此思路权利要求1可撰写为:

1. 一种推拉锁,其特征在于,包含锁本体和推拉机构,所述推拉机构设置于锁本体上,所述推拉机构包含:

壳体,包含第一壳体和第二壳体,所述第二壳体盖设于所述第一壳体上,所述第一壳体上开设有容纳腔,所述第二壳体开设有第一限位孔、第二限位孔、第三限位孔和第四限位孔,所述第一限位孔、所述第二限位孔、所述第三限位孔和所述第四限位孔均与所述容纳腔连通,所述壳体固定于所述锁本体上;

第一连接件,至少部分所述第一连接件位于所述第一限位孔内,且所述第一连接件能够在所述第一限位孔内滑动;

第二连接件,至少部分所述第二连接件位于所述第二限位孔内,且所述第二连接件能够在所述第二限位孔内滑动;

第三连接件,至少部分所述第三连接件位于所述第三限位孔内,且所述第三连接件能够在所述第三限位孔内滑动;

第四连接件,至少部分所述第四连接件位于所述第四限位孔内,且所述第四连接件能够在所述第四限位孔内滑动;

齿轮组件,位于所述容纳腔内,且所述齿轮组件转动连接于所述第一壳体上;

活动杆,至少部分所述活动杆位于所述容纳腔内,所述活动杆滑动设置于所述容纳腔的内壁上;

第一齿条,位于所述容纳腔内,所述第一齿条啮合于所述齿轮组件的一侧,且所述第一齿条通过所述第一连接件固定于所述活动杆上;以及

第二齿条,位于所述容纳腔内,所述第二齿条啮合于所述齿轮组件的另一侧,且所述第二齿条通过所述第四连接件固定于所述活动杆上;

左推开门方式安装智能锁,卸下所述第一连接件和所述第一齿条,且卸下所述第二连接件;左拉开门方式安装智能锁,卸下所述第一连接件和所述第一齿条,且卸下所述第三连接件;右推开门方式安装智能锁,卸下所述第四连接件和所述第二齿条,且卸下所述第二连接件;右拉开门方式安装智能锁,卸下所述第四连接件和所述第二齿条,且卸下所述第三连接件。

上述权利要求1中,通过补充描述四种不同开门方式必须分别去除的技术特征,使技术方案更清楚、完整。

涉案专利尽管在说明书中清楚完整地记载了针对四种不同的开门方式在安装智能锁时推拉模块应当卸下的连接件和齿条,对于实现各种开门方式不存在任何歧义,且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实现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可是,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够清楚、完整,存在共同必要技术特征与选择性必要技术特征混同的问题。

结语

本文通过分析专利无效案,探讨了专利申请文件存在多个并列选择性技术方案解决同一技术问题时,怎样清楚、完整地撰写独立权利要求的问题,笔者认为能够通过列表的方式区分出共同必要技术特征和选择性必要技术特征,并通过逻辑关系将必要技术特征进行层级区划,从而使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在撰写独立权利要求时,应当首先确保技术方案“清楚、完整,其次考虑“简要,才能避免权利要求存在瑕疵,进而提高专利权的稳定性。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M],2020年10月17日第四次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M],2010年1月9日第二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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