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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商标争议与复审,驰名商标涉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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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商标争议与复审,驰名商标涉外诉讼

驰名商标商标争议与复审

1、商标争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申请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能够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条规定的,自注册商标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能够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对恶意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能够自该商标经核准申请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所称对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有争议,是指在先申请申请注册的注册商标人认为别人在后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从上述条款的设计我们能够看出,引起商标争议的行为能够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第一款规定的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申请注册商标的;第二类是第二款规定的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及第三款规定的行为。通过对两款中列举的法条进行分析,我们能够得出这两类行为有着本质的不同,进而决定了提出争议的主体提出争议的实现都有区别。(1)性质不同。第一类行为违反了商标进行申请注册的最根本的规定,如采用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不具有显著特征、违反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等行为,能够说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对全体商标所有权人的保护。第类行为是侵犯了其他商标所有权人,特别是驰名商标所有权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别人未在中国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能够看做是对部分商标所有权人的保护。(2)提出商标争议主体不同。能够对第一类行为提出商标争议的主体范围较宽,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这个范围能够等同于有权提起商标异议的“任何人”;二有权对第二类行为提出商标争议的主体为“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这个范围能够理解为因第二类行为使其商标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3)申请时限不同。第一类行为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提出争议的时限这就代表着能够在任何情况下提出争议,但必须注意的是《商标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提出争议裁定申请的应是指1988年1月13日以后经商标局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对第二类行为提出争议则明确规定了应自争议注册商标之日起5年内提出争议裁定申请,但对恶意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体现了我国对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2、商标复审亦称为驳回商标复审,也称为再审查。《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作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能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据此可知,在申请复审的主体方面,申请人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异议的原申请人,其别人不具有申请资格;在复审的内容方面,申请复审的内容只能是原异议申请被商标局驳回的裁定是否合法;能够申请复审的情形则是当事人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

驰名商标涉外诉讼

1.驰名商标涉外诉讼的含义驰名商标因其蕴涵巨大的商业价值而成为众多潜在的侵权者通过侵权而牟取非法利益的目标。在国内市场如此,在国际市场上也同样如此。随着中国同其他国家贸易往来的密切,中国的驰名商标也越来越多地遭到侵害,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中国的企业能够通过国际申请注册、跨国诉讼等方式维护驰名商标的专用权。因此驰名商标涉外维权能够概括为:在涉外贸易和其他商业活动中,驰名商标权利人通过正确运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国际公约等来维护和保护其驰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驰名商标涉外诉讼的特点(1)侵权原因多样性在国内贸易中,驰名商标被侵权多数是由于不法商贩为了借用驰名商标的市场优势,生产仿冒驰名商标的产品,或运用同驰名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以达到迷惑消费者,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而在涉外维权中,由于地域较远、法律适用有差异、商标监测困难等因素,导致驰名商标被侵权的原因更为复杂,有出于商业的原因也有出于政治的原因,有单纯为了谋取利益的目的也有保护本国市场的目的。(2)侵权手段合法化在国内,因驰名商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备案,其别人想通过抢注驰名商标谋取利益的可能性很小,通常在其提交申请注册申请时就会被依据商标法驳回,即使能够申请注册,驰名商标权利人也能够通过异议或争议保护自己的权利。国内的驰名侵犯商标权所采取的手段多为仿冒、仿制等违法手段。而在涉外维权中,因商标地域性保护的规定,商标抢注成功的可能性更大。而商标一旦抢注成功,被抢注商标的企业就不得在该国或该区域内使用此商标,若违反则构成侵权。目前,我国企业的商标权在海外侵犯,绝大部分案例都是商标遭抢注,商标被抢注成为我国企业被迫进行海外维权的最直接原因。(3)事后难度较大目前,国内许多企业缺少将驰名商标作为竞争武器的意识,当企业尚未发展到足够规模时,根本就想不到要及早对自己的商标进行预先保护,这就给外国竞争者留下了机会,一些跨国公司已把商标权当成了限制竞争、垄断市场的工具。当企业打算进军国际市场的情况下就会由于商标遭抢注而变得十分艰难。此时,想要采取手段使自己的商标在全球市场得以使用,必须通过商标异议程序或证明相关商标属于恶意抢注夺回商标。而通过这种方式维权势必经历漫长的过程整个过程走下来,不仅要耗费大量的费用,还要浪费大量的时间,其结果是延缓了产品进入相关市场的步伐。除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之外,还有一种手段也可用于解决类似侵权问题即通过商标收购的手段来解决。可是,这同样是1个艰难的选择,许多企业采取收购手段时,面对的是预期通过抢注来牟取暴利的侵权者,因此提出的收购价码也是十分高昂的。海信集团在被侵权之后,之因此最终采取法律手段维权就是由于抢注者的要价远远高出了海信集团所能承受的底线。更为棘手的情形是,有时抢注者往往会提出1个天文数字,其目的不在于谋利,而是将商标抢注作为一种手段,以此来延缓或阻碍竞争对手开拓市场的步伐。(4)近些年海外侵权呈现日益增多的趋势早期有“狗不理”、“同仁堂”等商标被抢注,后有“海信”等商标被抢注。加入WO后,我国驰名商标遭抢注的情形并没有随着国际化的发展而减少,相反海外侵权行为反而呈现出愈演愈烈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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