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知识产权专员管理办法印发|全文
关于印发《安徽省知识产权专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知识产权专员管理办法(试行)》经省局2020年第20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8月19日
安徽省知识产权专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省战略,规范和加强知识产权专员管理,发挥知识产权专员在知识产权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不断提升知识产权专员队伍专业化水平,全面推动我省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专员,是指安徽省范围内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和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知识产权管理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专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工作必须从单位内部自主明确,专员名单报至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场监督管理所知识产权专员由所在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行明确。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汇总辖区内知识产权专员名单后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四条 知识产权专员的职责
(一)企业知识产权专员职责。组织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贯彻落实《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健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并保障有效运行;突出知识产权质量导向,推动知识产权创造提质增量;加强知识产权资产管理、维护和运营;主动开展知识产权风险评议和预警;积极开展知识产权维权和侵权纠纷应对;负责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协助开展知识产权调研考察等活动。
(二)高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专员职责。制定落实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彻落实《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1-2016)、《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0-2016);推动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和创造质量提升;组织本单位开展知识产权培训;协助开展知识产权检索、分析与导航;协调处理涉及本单位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探索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运用,推动本单位知识产权的转移转化;负责与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协助开展知识产权宣传交流等活动。
(三)市场监督管理所知识产权专员职责。组织宣传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负责调研了解辖区企业的创新需求,深化知识产权精准对接服务;根据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的量化工作要求,对辖区企业知识产权创造情况进行定期统计分析,推动知识产权创造;协助辖区企业协调解决涉及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问题;强化知识产权布局,引导辖区企业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对辖区企业知识产权情况实行分类建档;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知识产权工作事项。
第五条 知识产权专员应认真学习《专利法》、《商标法》及《反垄断法》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及服务等相关业务知识,切实提升知识产权业务能力和水平。
第六条 知识产权专员按照属地原则纳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统一管理。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建立知识产权专员库,完善知识产权专员信息。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知识产权专员信息管理平台,实现知识产权专员队伍管理的规范化、智能化。
第七条 知识产权专员实行动态管理。知识产权专员岗位发生变动的,所在单位要及时报送至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每一年要核实知识产权专员岗位变动情况。知识产权专员联络方式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须及时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八条 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加强对知识产权专员的业务培训,努力打造高水平知识产权专员队伍。围绕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每一年对辖区内不少于10%占比的知识产权专员进行业务轮训。
第九条 省、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可制定奖励制度,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知识产权专员给予奖励,每一年按一定占比对知识产权专员进行表扬。
第十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知识产权专员的业务指导,精准把握工作需求,传达最新政策措施,协助解决实际困难,提供坚实服务保障。
第十一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遴选一批懂法律、熟政策、肯奉献的知识产权界人士组建志愿者服务队,无偿提供法律、政策、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和个性化解决方案。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积极发挥志愿者服务队的作用,引导志愿者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服务,并为志愿者服务提供支持。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徽宣城泾县知识产权贯标奖励政策
泾县知识产权与质量提升奖励扶持若干政策
泾政秘〔2020〕24号
为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深入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快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的战略部署,持续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和质量强县工作,特制定本政策。
一、奖励范围
在本县区域内申请注册、纳税的单位和个体,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符合本政策奖励条件的,均属于奖励扶持范围。
二、奖励政策
(一)加强专利创造应用
1.新获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4万元(当年发放3万元,第三、5年凭年费缴纳凭证分别给予5000元资助)。
2.对通过PCT途径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获得受理,奖励3万元;获得授权的企业,每件专利、每个国家(或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最多2个国家或组织)。
3.企业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标准管理并通过验收的,奖励5万元。
4.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8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对年度评选认定的泾县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按年度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1万元。
5.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评定的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省知识产权局评定的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6.对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并按期归还的,按贷款利息的30%及评估费的50%予以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对企业以商标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并按期归还的,按贷款利息总额的10%予以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万元。
7.鼓励知识产权权利人主动维权,对维权终结并获得胜诉的,按实际产生的诉讼费和代理费的10%给予资助。资助金额国内维权不超过2万元,涉外应诉不超过10万元。被诉侵权人应对侵权司法诉讼,认定侵权不成立的,按实际产生的诉讼费和代理费的10%给予资助。资助金额国内应诉不超过2万元,涉外应诉不超过10万元。
(二)标准化奖励
8.标准制定奖励:主导或参与制定国际、国家、行业、团体、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4万元、3万元奖励。
9.标准化示范单位奖励:凡建立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示范区或基地(农业、服务业、旅游业等)的单位,通过验收后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10.标准化良好行为奖励:对于创建标准化示范(良好行为)达到国家AAAA级、省AAA级、AA级、宣城市A级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6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
11.标准化试点单位奖励:开展国家级、省级服务标准化试点或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并通过评估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6万元奖励。
12.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并获得标志证书的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
(三)品牌建设奖励
13.商标、名牌奖励: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安徽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宣城市商标品牌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对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申请注册成功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新获得安徽省名牌产品、宣城市名牌产品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新获得苏浙皖赣沪名牌产品,给予8万元奖励。
14.地理标志奖励:新增经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核准的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申请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每件给予10万元奖励。
(四)导入先进质量管理方式奖励
15.卓越绩效管理奖励:新获得国家、安徽省卓越绩效管理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奖励。
16.质量奖奖励:新获中国质量奖、安徽省政府质量奖、安徽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宣城市市政府质量奖、宣城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泾县政府质量奖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5万、8万元奖励。
(五)诚信单位奖励
17.诚信单位奖励:新增国家级、省级、宣城市级诚信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
18.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奖励:新增国家级、省级、宣城市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
19.诚信计量示范单位奖励:对新获3A、2A、1A诚信计量示范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6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
三、附则
20.同一单位的同一项目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奖励。
21.本政策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22.本政策兑现期追溯到去年起。原《关于印发<泾县品牌创建与质量提升奖励扶持若干政策>的通知》(泾政秘〔2017〕53号)、《关于印发<泾县促进科技创新实施办法>的通知》(泾政秘〔2017〕13号)中第六项“加强专利创造应用部分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