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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T专利补助0.5万元,西安市高陵区高层次人才专利资助标准,PCT专利奖励3万元,浙江乐清市修订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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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T专利补助0.5万元,西安市高陵区高层次人才专利资助标准

西安市高陵区高层次人才专利资助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有关人才工作要求,进1步完善我区人才奖励激励机制,优化全区人才发展环境,根据《西安市人才队伍建设科技创新工作行动计划(2020-2022年)》及《高陵区人才队伍建设及科技创新工作方案(2020-2022年)》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陵区高层次人才专利资助,旨在进1步调动全区高层次人才申请专利的主动性,增强专利意识,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高层次人才进行一定的资金奖励。

第三条本办法的适用对象包含:市人才管理部门认定高陵区内现有的A、B、C、D四类人才(以下简称高层次人才)。

第二章申报条件及资助标准

第四条申报条件

一、当年获得个人专利及作为企业专利第一发明人的高层次人才;

二、由2个以上的申请人共同申请的专利,可由符合前款规定的任一人提出资助申请,一项专利只享受一次资助。

三、高层次人才拥有已授权专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无专利纠纷。

第五条高层次人才专利资助按以下标准给予资助:

一、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每人一次性资助5万元;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每人一次性资助3万元。

二、获得省级专利奖的,按照一、二、三等次分别给予3万、2万和1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三、通过专利合作协定(PCT)途径向国外申请的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一次性补助0.5万元。

四、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在发明方面认定的,一次性资助0.3万元;获得国内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在创造实用新型方面认定的,一次性资助0.3万元。

第六条以上资助与高陵区其别人才科技奖励政策存在交叉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资助。

第三章办理流程及程序

第七条高陵区高层次人才专利资助每一年申报一次,每一年7月—8月集中受理审核。拟兑现补助资金列入区人才专项经费预算,并在下年度上半年集中兑现。

第八条申报办理流程

一、受理单位

高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高陵区鹿苑街道鹿歌路101号,联络电话:029-86925263。

二、申报程序

由申请人将申报资料报送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资助专利的真实性、时效性进行审核。申报高层次人才专利资助需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西安市高层次人才确认书原件及复印件;

3.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企业专利第一发明人需经企业同意);

4.专利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企业专利第一发明人需经企业同意);

5.外国专利审查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授权专利公告首页、授权证书原件、复印件及中文译本(企业专利第一发明人需经企业同意);

6.《高陵区高层次人才专利资助申请表》(附件)。

第九条资金拨付程序

1.核定资助金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企业提供资料的初审,对通过审核的资助对象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专题研究通过后由区人才工作专项经费列支。

2.发放资助奖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明确资助对象和资助金额,并向高层次人才直接拨付资金。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高层次人才专利资助资金年度需求额度,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上年度专利发明申请资助量提出预算,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列入下年度人才经费预算,从区人才经费资金中列支,逐年适度调整。

第十一条监督管理

1.申请专利资助必须提供真实的资料和凭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以资助:对存在侵权行为并经专利管理部门或人民法院确认的,不予资助;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5号令)认定为非正常申请专利,不予资助。

2.对弄虚作假、伪造成果、重复申报、以不当方式唆使用户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或检测报告,骗(套)取财政资金的,将追回资助资金,并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不再受理其以后的资助申请;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高陵区高层次人才专利资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建立资金公示制度,每一年定期公示专利资助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附件:高陵区高层次人才专利资助申请表

PCT专利奖励3万元,浙江乐清市修订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乐清市财政局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乐清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1步优化我市专利工作政策体系,结合我市实际,经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决定,对《乐清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乐财行〔2020〕93号)文件作如下修订。

将“第四条 专项资金奖补项目及标准第(一)款 授权发明专利奖励有关内容调整如下:“授权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内发明专利,专利权人是法人单位(不包含咨询服务类企业)的每项奖励1.5万元;专利权人是个人、咨询服务类企业的每项奖励1万元,每一年最多不超过10项;经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并获得美国、欧洲专利局、日本授权的发明专利,每项奖励3万元;经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并获得其他国家、地区(不包含港澳台)授权的发明专利,每项奖励2万元,同一项发明专利在不同国家、地区获得授权,按一项计。

其他内容不变。

本文件自2021年4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3年4月30日。授权日在2021年4月30日之后的发明专利奖励标准按新标准执行。

附:关于修订《乐清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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