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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出品,版权归谁关于专利申请,AI作品版权:1个不太遥远的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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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出品,版权归谁关于专利申请

AI出品,版权归谁---专利申请

人工智能发展迅猛,高效征战内容创作领域,使得人们不得不将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与人类作品放在一起比较,结论通常是“难以分辨。

在近日举办的2018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大会上,有演讲者亮出三首题为“西湖的诗问台下:哪一首是人工智能“创作的?现场没人能把握十足地给出答案。而被展示的一幅绘画作品,假如不说是人工智能生成,也几乎能够“以假乱真。

如今,大量诗歌、报道和画作等文创内容出自人工智能之“手,AI似乎从最初冷冰冰的棋手进化为人情味十足的“创作者。那么,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水平到底怎样?这些内容有无版权,由谁来掌握呢?

与人类创作存在本质区别

机器人“小冰2017年出版原创诗集《阳光失了玻璃窗》;递归神经网络“本杰明撰写的9分钟科幻电影被拍摄出来;腾讯Dreamwriter写稿机器人如今每天写超3000篇稿件……人工智能近年在内容创作领域十分活跃,但似乎还未获得广泛认可。

“已经有些不错的作品,小部分领域接近人类水平。打造国内第1个写稿机器人的腾讯网AI项目总监刘康标明。中国自动化学会混合智能专委会副主任、复旦大学计算机学院张军平教授也指出:“人工智能的‘作品’挺多,可能还在尝试的阶段,真正被认可的‘作品’还比较少。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王迁认为,“至少在现阶段,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与人类体现个性化的智力创作存在根本区别。

AI作品版权仍存争议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真正意义上的作品吗?能否纳入版权法的保护范围?业界观点至今未达成广泛一致。

我国《著作权法》将享有著作权的主体限定为人,包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机器不是人,因此无法获得版权。张军平说。

对此,王迁持同样观点。他认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一方面,机器不可能因著作权法而受到鼓励,产生创作的动力,因此保护由机器生成的内容不符合著作权法的目的。另一方面,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不符合可版权性的核心要件:独创性。王迁指出,机器人能绘画本质上是执行算法和计算机程序,无法体现个性化的智力创作。

不过,也有专家认为,独创性原则是用于防止文学艺术创作的简单重复,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与已有作品相比较,假如不是复制和重复,只要具有最少程度的创新性,就应当给予保护。

程序、算法可受专利保护

英国《版权法》指出,对计算机生成作品的创作进行必要安排的人被视为“作者。有专家指出,算法背后的代码呈现可作为计算机软件获得版权保护。

王迁解释说,独立编写的、用于生成内容的计算机程序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除此之外,人工智能的相关技术还可能被授予专利权,例如“写稿机器人可能是产品发明,让机器人绘图的独特方法可能成为方法发明。

“别人假如未经许可复制了计算机程序以生成相同内容,或未经许可制造了受专利法保护的专利产品,或使用了受专利法保护的专利方法用于生成相同内容,有可能分别构成对计算机程序著作权的侵害和对专利权的侵害。王迁说。

AI作品版权:1个不太遥远的命题

AI“作品版权:1个不太遥远的命题--注册商标专利申请

原标题:AI“作品版权:1个不太遥远的命题

从写歌、作诗到下围棋、当主播……这几年,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之快,出乎许多人意料。据了解,一些互联网法院还开发出人工智能诉状生成机,可协助当事人完成诉状撰写。或许不久的将来,写诉状这项业务也要从传统律师工作中逐步消失。

因此技术与生活相遇,并不发生在“某项科研成果问世这类新闻消息中。仅有当技术找到了进入生活场景的具体方式,我们才会真切感受到其改变生活的巨大威力。这往往又是一种熟悉与陌生交织的复杂情感。熟悉之处在于,技术应用的诸多表现,如智能家居、AI作诗,大都还没有跳出日常生活的范畴,更多情况下,是一种体验和效率的升级。可即便如此,我们仍然对此会心生焦虑,由于机器正日渐从辅助工具,而摇身变成生产、创作的独立主体。在依旧以人类智力为主导的社会运作中,我们确实很难对1个陌生又独立的机器主体给出明确界定。这一点,从人工智能创造物的版权争议上,便可窥见一二。

有人认为,人工智能创造物不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理由是,它们没有任何创造性输入或人类作者干预,仅仅是机械方法产生的作品。不过,反对者立马指出,大量储备的文本语料和加工合成的语言模型本身就包含了人类的创造性劳动,更何况创作成果又非抄袭得来,纳入版权保护范围当属情理之中。并且,随着今后此类作品大量出现并进入消费市场,假如版权保护没有到位,可能对许多开发者、投资者和使用者而言都有欠公平。

若再作进1步思考,遇到的问题会更加复杂。例如,假如把人工智能创造的歌曲、小说都算作版权作品,那么这一权益是归于开发者还是使用者,很难一概而论。要知道,人工智能创作,是1个在数据采集、深度学习、迭代训练中不断完善的过程。最终作品水准怎样,既有开发者因素在内,也和使用者怎么使用息息相关。当前,“阿尔法狗“微软小冰等人工智能多数还未投入大规模商用,开发者和使用者均是同一主体。但假如一家公司研发出人工智能后进行转让或者出租,出现了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1个的情况,就容易在权益归属上产生纠纷。这情况下,根据个案情况,按编程人、使用人的贡献度进行综合判断,也许不失为1个可行办法。总之,与之相关的许多问题,目前都难有清晰定论。然而,探讨与思考的提前介入却殊为必要。(毛梓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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