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欧洲专利局作为PCT国际检索单位试点项目」的优缺点和4个常见问题
原标题:「指定欧洲专利局作为PCT国际检索单位试点项目」的优缺点和4个常见问题
中欧两局将于2020年12月1日启动为期两年的试点项目,中国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主管受理局提交的PCT申请可选择欧洲专利局作为国际检索局。本文主要从该项目的优缺点和主要常见问题等方面进行简要探讨。
根据2020年10月20日发布的联合公报,中欧两局将于2020年12月1日启动为期两年的试点项目,中国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后续简称“国知局)作为主管受理局提交的PCT申请可选择欧洲专利局(后续简称“欧专局)作为国际检索局,该举措利于加强欧洲与中国在《专利合作条约》方面的双边合作关系。
国知局官网上公开了该试点项目的申请人指南,对于中国申请人实施该项目提供了依据,下面主要从该项目的优缺点和主要常见问题等方面进行简要探讨。
一、实施该项目的优点
1、有利于加快整个授权程序
首先,从制定国际检索报告(ISR)及书面意见的时间来看,对于要求优先权的PCT申请,假如选择国知局作为国际检索局,完成国际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的期限应在优先权日起9个月,或者自国际检索单位收到检索副本之日起3个月,以后到期的为准;而假如选择欧专局作为国际检索局,则欧专局通常在收到检索副本后3个月内发出国际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因此,对于从优先权日起较早递交的PCT申请,选择欧专局作为国际检索局可更早地收到国际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
必须注意的是,假如选择国知局作为受理局,在直接向欧专局支付检索费以前,国际检索不会启动,由于支付国际检索费是将国际申请(检索副本)传送给欧专局的要求。
其次,若选择欧专局作为国际检索局,由于欧专局在国际检索阶段和后续处理欧洲专利时检索的判断标准较为一致,就可免除在进入欧洲国家阶段时进行补充欧洲检索(EESR),可为申请人在该阶段节省最多12个月的时间,且申请人在进入欧洲时也无需再缴纳检索费,同时也能为申请人考虑是否进入欧洲阶段和具体进入的国家提供更有意义的参考价值。
再次,若选择欧专局作为国际检索局,则还能够继续选择欧专局作为国际初审单位(IPEA),并最晚在自优先权日起22个月内提出初审请求。国际初审这一可选的环节使申请人有机会对作为国际检索局的欧专局的任何评述作出回应,或者克服申请文件中的一些问题,以减少在进入国家或地区时收到审查意见的次数。
在此基础上,申请人还能够通过以下手段加快欧洲审查进程:1)对于远在31个月届满期限前就进入的欧洲申请欧专局不会启动审查程序,申请人可根据PCT第23(2)条或第40(2)条在进入时提出提前处理请求(Request of Early ProCEssing),请求EPO提前处理;2)申请人还可选择放弃依据EPC Rule 161和162进行主动修改的机会,可将欧洲国家阶段的过程再缩短6个月;除此以外,还可同时采用其它加速程序等等。
并且,在欧洲国家阶段的专利能够快速获得授权的基础上,对于通过PCT进入其它国家的专利,申请人也可根据PCT专利的高速路计划,使用欧专局对于PCT作出的任何工作成果,在澳大利亚、加拿大、中国、哥伦比亚、以色列、日本、韩国、马来西亚、墨西哥、菲律宾、俄罗斯联邦、新加坡、美国、欧亚专利局和秘鲁提出加速申请,以利用欧专局的检索结果加快各同族专利的审查进程。
2、有利于节约专利申请整体费用
对于检索后授权前景较为乐观的申请,若申请人预计进入欧洲国家阶段,假如选择国知局作为国际检索局,则必须在国际阶段缴纳检索费(2100元)的基础上进1步缴纳EESR检索费(1350欧元),共计12768元。假如选择欧专局作为国际检索局,则省去了后续的EESR检索费,但由于欧专局的国际检索费用(1775欧元,约14025元)较高,选择欧专局作为国际检索局在节省检索费用方面并无特殊优势。
可是,通过第1部分的分析可知选择欧专局作为国际检索局在加快进入欧洲国家阶段的申请有较明显的优势,而欧洲专利在授权以前,从申请日的第3年开始要缴纳“维持费,来维持该专利申请的审批状态,该“维持费从470欧元开始每一年递增,且此处提到的申请日为PCT的国际申请日。此外,假如欧专局出具了国际初审报告,则可享受减免75%进入欧洲阶段的审查费。基于此种考虑,选择欧专局作为国际检索局在欧洲专利的整个授权过程中仍然具有节约费用的优势。
二、实施该项目可能存在的缺点
1、针对PCT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申请
按照《专利收费标准》中的规定:“(1)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受理的PCT 申请在进入国家阶段时免缴申请费及申请附加费;(2)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减缴50%的实质审查费。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国际检索报告或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的PCT 申请,在进入国家阶段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免缴实质审查费。(3)由欧洲专利局、日本特许厅、瑞典专利局3个国际检索单位作出国际检索报告的PCT 申请,在进入国家阶段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减缴20%的实质审查费。
可见,假如由国知局受理且作为国际检索局,则在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可免缴实质审查费。假如由国知局受理且由欧专局作出国际检索报告,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按照上述规定能够按照(1)或(3)执行,但目前的请求书中只能选择减缴20%的选项。因此,若按照现行规定,在选择欧专局作为国际检索局时,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仍需缴纳一定的实质审查费。
2、针对检索后授权前景不乐观的申请
若申请人选择欧专局作为国际检索局,则必须以英文文本递交受理局,且必须缴纳检索费1775欧元;若申请人选择国知局作为国际检索局,则可先以中文文本递交受理局,必须缴纳的检索费为2100元。
在实践中,假如在国际阶段经过国知局检索后认为授权前景不乐观,则申请人可能放弃后续进入欧洲国家阶段,对于这种情况,与国知局作为国际检索局相比就必须多支出较为昂贵的检索费,并且前期申请人也多支出了翻译费用。
三、实施该项目的常见问题
1、语言:仅有PCT申请的语言为英文时,才能选择欧专局作为国际检索单位。
2、递交形式:向国知局提交并选择欧专局作为国际检索单位的PCT申请,必须为电子申请,即必须经由CEPCT离线顾客端或CEPCT电子申请网进行提交。
3、选择时机:试点期间对欧专局作为国际检索单位的选定仅能在提交新申请时选择,后续也不接受国际检索单位的变更;并且,假如在提交申请时选择欧专局作为国际检索局,后续只能选择欧专局作为国际初审单位。
4、缴费形式:在试点项目的过渡期内,申请人将以欧元直接向欧专局缴纳国际检索费。
综上,对欧专局作为国际检索局的优缺点和必须注意的方面进行了简要探讨,在具体实践中,申请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从加快整个授权程序、费用和目标进入国家等方面综合考虑来选择国际检索局。
「专利法迎来第四次修改」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延长至十5年
「专利法迎来第四次修改」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延长至十5年
12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听取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受国务院委托所作的关于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申长雨介绍,我国现行专利法于1985年施行,曾分别于1992年、2000年、2008年进行过三次修正,对鼓励和保护发明创造、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形势发展,专利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修改现行专利法。
草案加大了对侵犯专利权的赔偿力度。规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能够在按照权利人受到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倍数计算的数额一到五倍内明确赔偿数额;并将在难以计算赔偿数额的情况下法院能够酌情明确的赔偿额,从现行专利法规定的一万元到一百万元提高为十万元到五百万元。草案还完善了专利行政执法。增加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能够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能够合并处理:对跨区域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能够请求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在加强对专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方面,草案还完善了举证责任。增加规定:人民法院为明确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能够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能够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除此之外,草案还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侵权的连带责任。增加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能够依据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责令停止侵权的决定,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侵权产品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要承担连带责任。
申长雨介绍,为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草案还明确了单位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处置权,增加规定:单位对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能够依法处置,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为适应我国加入关于外观设计保护的《海牙协定》必须,草案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由现行专利法规定的十年延长至十5年。
来源:中国人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