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切实发挥政策引导作用,近日,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知识产权奖励补助资金实施细则》。以下为全文:
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知识产权奖励补助资金实施细则
依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哈政规〔2021〕1号)第四条第十六项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对企业主持、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黑龙江省地方标准的奖励
(一)奖励条件
1.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内依法成立,主持、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黑龙江省地方标准的市场主体。
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应为标准前言起草单位中前三名单位。强制性国家标准应为标准归口管理单位出具证明的起草单位中前三名单位。
每项标准实施一次性奖励,只奖励一次,不得重复奖励。在标准起草单位前三名的单位中,按排名顺序,奖励占比按50%、30%、20%分配。
2.参与制修订的标准正式发布时间与申请奖励时间间隔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
(二)奖励标准
对企业主持制定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且国际标准为国际标准化组织已批准发布、国家标准为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已批准发布、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为已在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对参与制定、主持修订及参与修订上述各级标准的,按照同类标准制定奖励额度的60%、50%及30%给予奖励。对参与制修订标准并已获得省财政资金补助的上述项目按50%给予奖励。
(三)申报资料
1.资金奖励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查验原件,留存盖章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主持制修订国际标准的,应提供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创新管理司证明文件;
5.主持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提供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管理司证明文件;
6.主持制修订黑龙江省地方标准的,应提供黑龙江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
7.能证明已获得省财政资金补助的资料;
8. 已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
9.申报资料以及附属文件真实性承诺书;
10.其他必须提供的资料。
(四)申报审核及兑现
1.企业需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通知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并在通知要求时限内,按照程序向所在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2.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企业申报资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加盖公章后,正式行文报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并通过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于公示无问题的企业,正式发函至市财政局。
4.奖励兑现:待履行报批程序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奖励资金转至申报单位帐户。
二、对申请注册中国地理标志商标和认定中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社会组织或市场主体的奖励
(一)奖励条件
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内依法成立,成功申请注册、认定的中国地理标志商标和中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社会组织或市场主体。
(二)奖励标准
对申请注册、认定的中国地理标志商标和中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社会组织或市场主体给予50万元奖励。
(三)申报资料
1.奖励申请表;
2.社会组织或市场主体资格证明(查验原件,留存盖章复印件);
3.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或证明文件;
4.申报资料以及附属文件真实性承诺书;
5.其他必须提供的资料。
(四)申报审核及兑现
1.申报单位需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按照程序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申请。
2.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资料后,经审核符合规定要求,正式发函至市财政局。
3.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报批程序后,将奖励资金转至申报单位帐户。
三、对进入国际市场申请注册境外商标的社会组织或市场主体的补助
(一)补助条件
1.进入国际市场申请注册境外商标的社会组织或市场主体;
2.补助主体为哈尔滨市行政区内依法成立、申请注册;
3.补助仅限申请规费(不含代理费)。
(二)补助标准
补助实行全额补助,单一社会组织或市场主体奖补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申报资料
1.补助请表;
2.社会组织或市场主体资格证明(查验原件,留存盖章复印件);
3.国际注册商标及规费缴纳证明资料;
4.申报资料以及附属文件真实性承诺书;
5.其他必须提供的资料。
(四)申报审核及兑现
1.申报单位需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按照程序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报。
2.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资料后,经审核符合规定要求,正式发函至市财政局。
3.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报批程序后,将奖励资金转至申报单位帐户。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按年度组织奖补申报工作,涉及的相关表格详见当年通知或网站。
此实施细则为《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配套执行文件,有效期限与《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