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商标法的修正案:更加的接近欧盟的商标法律
实施欧洲商标指令2015/2436的皇家法令于12月27日在官方公报上公布。修订西班牙商标法的该立法的主要部分将于1月14日生效。
要强调的要点如下:
1、西班牙专利商标局(SPTO)对无效和撤销相关程序的权限:法院仅对提起侵权诉讼的反诉具有管辖权。该规定将在2023年1月14日以前适用。
2、从商标概念中消除图形标明要求:在实践中,这必须将申请注册表打开为“非常规标志,例如嗅觉标记。
3、澄清具有声誉的商标概念:法律澄清了具有声誉的商标概念,消除了对第8条中“众所周知商标的提及。这一提法引起了法律上的不明确性,并且不符合商标指令。进1步澄清的是,这些商标也受到保护,不会损害其独特性或“稀释性。
4、商标的使用:包含与商标使用义务有关的各种规定:
(1)在异议程序中,申请人将能够要求提供证据证明反对商标已被真正使用,前提是在该日期,早期商标已经申请注册至少5年,符合EUIPO程序。
(2)必须计算5年期的具体日期被澄清为注册商标成为最终的日期。
(3)最后,同样的规定也包含在撤销和无效程序中,从而容许有争议商标的所有人要求早期商标的所有人提供后者真正使用的证据。
5、防止第三方使用权的范围:权利持有人能够禁止第三方使用的具体案件清单已扩大到包含以违反规定的方式使用标志进行比较广告关于误导性和比较性广告的指令2006/114 / EC。
6、注册商标并未赋予其所有者免于侵权行为的权利:根据欧盟和西班牙判例法,修订后的“商标法明确规定“免责原则不适用。换句话说,没有必要首先取消侵犯第三方权利的注册商标,以便对该商标提起侵权诉讼。
7、作为侵犯商标权诉讼辩护的干涉权利:正如欧盟商标条例(第16条)和指令本身已经包含的那样,所谓的“介入权利已被纳入后来的所有者的辩护手段中。侵权诉讼中的申请注册商标。在这方面,商标所有人无权禁止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由于下列商标不会因以下原因被宣布无效:
(1)默认的限制;
(2)较早的商标没有特色或没有声誉;
(3)要么较早的商标因不使用而被撤销。
由于这种辩护要求当事人恢复到可能早于提出索赔之日的时间点,因此有必要评估被告是否有可能使用这种辩护,以及证据将能够生产以支持它。
8、早期商标缺乏显着特征或声誉将排除申请注册商标无效宣告:换句话说,假如早期商标在申请中提交无效宣告申请将不会成功有争议商标的日期或优先权日期:
(1)由于其具有描述性或通用性,由于缺乏显着特征而可能被宣布无效,除非由于其使用而具有独特性;
(2)没有足够的特色来支持在无效宣告基于第6.1条b)的情况下发现混淆的可能性;
(3)在无效宣告声明基于具有声誉的商标的情况下,尚未获得声誉。
该机制迫使当事人在提出有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时或其优先权日期将自己置身。
9、过境货物:申请注册商标的持有人能够向第三国的货物寻求禁令,这些货物被带入西班牙,即使它们没有被释放用于自由流通。可是,假如货物所有人或申报人证明申请注册商标所有人无权停止在最终目的地国家销售货物,则不适用。
10、被许可人提起侵权诉讼:根据专利法的现有规定,新法律明确规定,被许可人仅有在获得许可商标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够提起侵犯商标权诉讼。 可是,假如商标所有人在提出要求后未能这样做,则独家被许可人能够提起诉讼。除此之外,规定任何被许可人能够干预东主提起的诉讼,以便就所造成的任何损害寻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