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抢注一般能够分为恶意抢注和善意抢注两种
抢注商标一般出于以下几种目的:一种是抢注投机型,这种类型的抢注者一般只想同原来的商标使用者交易,以获得经济上的利益;第二种是恶意抢注国家,假如企业的产品在抢注国最先使用,则抢注者的行主同样能够认定为违法。
这样的抢注者一般是原商标使用者的产品将要进入的市场中的竞争者,例如西门子公司抢注海信的商标就属于这种类型,其一般的目的在于阻止企业的产品进入抢注国的市场,或者通过抢注减缓商标使用者的产品进入抢注国市场的速度,或以此方式压缩原商标使用者在抢注国的市场空间。这种类型的抢注对被抢注者的影响是最大的,由于这样的抢注本来就是想通过抢注商标的形式来制造一种贸易壁垒,因此处理起来也是最麻烦的。
还有一种抢注行为是出于自我的保护,例如说甲国产品在乙国的代理商,发现自己所代理的产品的商标在乙国没有申请注册,多次和产品商标在甲国的所有者协商,但对方都不于申请注册,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对产品的商标进行了申请注册(该种申请注册应是出于善意,否则属于违法的行为);或是甲国公司收购了乙国公司后,发现乙国公司的商标在甲国没有申请注册,为了防止投机者的抢注,甲国公司抢先对该商标进行申请注册。这两种都是属于善意的抢注,对原来的商标使用者而言,危害并不大,处理起来也会简单得多。
因此从上述目的而言,抢注商标可能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也不排除为了谋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