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讲要点我国商标原始取得的原则为“申请注册在先”(即谁先申请注册谁取得该商标)。所谓“申请注册在先”原则的含义是,不管你使用商标时间有多长,商标权只授予最先提出申请的个人、企业或者组织,假如你不及时申请注册,即使用该商标已很久(除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外),一旦被别人抢注,你失去该商标权。因此,企业要取得商标所有专用权应当及时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商标注册申请,按照注册商标申请程序取得商标权。取得商标所有专用权就必须依据注册商标申请程序进行注册商标。第1步,申请前的查询。申请注册商标前,能够考虑对申请商标进行检索,看是否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已经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申请注册。第2步,提交注册商标申请。若查询结果显示没有别人在先以相同或近似注册商标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申请人可提出申请。第3步,审查。商标局收件后予以初步审查,包含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以明确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文件是否齐备,申请商标是否具备显著性,是否违反商标法有关禁用条款的规定,以及是否同别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申请或申请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假如经审查申请不符合申请注册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会被驳回。假如申请人对商标局作出的裁定不服,能够另行起诉。第4步,公告和异议初步审定通过后,予以公告。公告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均能够提出异议。第5步,申请注册。公告期满无人提出异议的,或异议不能成立的,商标局予以核准申请注册,发给注册商标证,并予以公告。典型案例某公司最近新研究成功了一项高科技电子技术,并已经投入了生产,为了能得到广大消费者的认可,某公司耗费了许多精力,准备先将“x”作为名称在新闻发布会上使用,之后进行广泛宣传,其次作为产品商标。为了推广这一“xx”概念,某公司花了不少宣传费,但当某公司将“×x”作为商标向商标局申报时,却发现“×x”已被王某作为商标进行了申请注册。某公司认为王某将某公司已经宣传过的“×Xx”作为自己的商标进行申请注册,其行为侵犯了某公司对“×x”使用、申请注册的权益,于是某公司找到王某与其交涉。经交涉,王某说我国现有的商标法已经容许个人申请注册商标,并且还规定谁先申请注册就归谁所有,因此他将“×x”申请注册为商标的行为是合法的,某公司若要想使用“x×”商标,就要花钱向他购买这个商标的使用权。某公司花了钱对“xx”作了广告宣传,难道最后只能落得要向别人交钱オ能使用的下场吗?某公司准备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专家评析本案中,王某依法取得的商标是合法的。根据商标法第4条的规定自然人也能享有商标专用权,也能成为注册商标入,因此王某能够向商标局申请申请注册商标,成为商标专用权的权利主体,其合法取得的商标同样受法律保护。根据商标法第31条的规定,我们能够看出我国商标的取得原则是“申请注册在先”原则。因此,尽管某公司已将“×x”大力宣传,但某公司未将“××”作为商标使用、申请注册,因此王某当然有权将“××”作为商标进行申请注册,其依法取得的商标受法律保护。某公司只能通过受让“×x”申请注册商标所有权的方式或者经过王某许可后,才能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王某取得“××”商标专用权后,假如某公司认为“×x”商标有经济价值,能够通过与王某协商,让其将“××”商标转让给某公司,或者许可某公司使用。根据商标法第42条的规定,王某作为“×x”注册商标人能够将其商标转让给某公司,但某公司则需支付其一定的转让费。值得注意的是,转让申请注册商标必须履行特定的手续,即,某公司和王某签订“××”商标转让协议后,双方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交转让申请注册商标注册申请书,由商标局审査并核准后,予以公告。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即享有商标专用权。此外,根据商标法第43条的规定,王某还能够通过签订申请注册商标使用合同,将“××”商标准许某公司使用,某公司则需向王某交纳商标使用费。值得注意的是,双方之间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法条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必须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第三十ー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注册商标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别人的申请,不予公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注册商标人能够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别人使用其申请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