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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近代商标的产生与发展,我国近代商标的产生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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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近代商标的产生与发展

与此同时,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结束,使英、法、德等国再次将目光转向东方、转向中国,纷纷要求维持他们过去在华的经济利益,对于十多年来未能解决的商标保护问题,也要求我国政府早日予以解决。在内外作用的双重影响下923年5月经上海工商界代表谢复初等提议,并由北洋政府审定,在农商部内正式成立我国历史上第1个商标局。期间颁布有《商标法》(共四十四条,1923年5月3日)和《商标法施行细则》(共三十七条,1923年5月8日)两部法案。同年9月5日,编辑出版第一本《商标公报》,此后这本由政府出版的刊物一直延续至新中国成立初期。在北洋政府统治的十余年间,经农商部、实业部商标局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共计两万余件(左旭初,1999)。尽管,中国商标所占比重仍然较少,但已出现增长趋势,其中不乏众多国有名牌和设计出色的商标作品。1927年12月,国民政府在南京成立全国申请注册局,专门办理注册商标事项。后因淞沪会战爆发,上海市区与商标局所在地南京交通往来阻遏,申请注册工作一度限于停滞状态。之后,商标局报工商部核准,于1932年2月15日,将商标局总部从南京迁至上海贵州路办公。1933年11月,实业部商标局编辑出版了我国有史以来第一部商标方面的大型巨著《东亚之部?商标汇刊》,由上海中华书局承印出版。至1934年底,全国华商申请注册商标约为9224枚,其中上海华商申请注册商标7932枚,占全国华商申请注册商标总数的86%(左旭初,1999)"。1937年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商标局随国民政府迁往重庆,期间,汪伪上海大道市政府社会局负责管理上海商标,但也有一部分商标由厂商直接送往重庆国民政府经济部商标局申请注册。受战争影响,注册商标工作陷入低谷抗战胜利后,上海依据国民政府发布的《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由上海市社会局对厂商企业使用的商标进行管理。至1946年,上海厂商(包含内迁厂商)向国民政府经济部商标局等申请注册的商标已有四万余枚,占全国申请注册商标总数的80%左右(左旭初,1999)2。从当时出版的一系列《商标公报》来看,20世纪30年代末至40年代,受到抗日战争影响,申请注册商标数量日趋减少,且水平大多不高,大部分商标仅以文字标注,没有设计相应的图形符号。

我国近代商标的产生与发展

清乾隆元年(1736年),苏松府长洲县布商黄友龙假冒同行布匹牌号,经官府审定:“嗣后,各守字号、图记、招牌、店名,不得假窃混冒。如敢故违许即鸣官详究”,严重者将被“勒石永禁”(“勒石永禁”,即将此案的判决结果刻在石碑上以此告知其他布商不得仿冒别人商标)(左旭初,2001)0从中能够看出,当时人们对商业性标记的理解还比较混乱包含多种形式(字号.图记、招牌、店名);同时亦可看出,此时无论商家、官府都已有了较为明确的商号保护意识。清光绪5年(1825年江南棉布生意的日渐兴隆,以及行业间的激烈竞争,假冒名牌字号现象日趋频繁、猖獗为避免此种情况的再度发生,同时也为了整饬行业秩序,维护同行间的利益,确保公平竞争,上海绮藻堂布业公会制定了“牌谱”。“牌谱”又称“牌律”,全谱共分六章,二十四条:第一章“入所章程”,主要内容为入所牌号登记、申请注册事项,包含布牌、商号名称、业主住址姓名及布牌登记格式;第二章为“营业牌号”;第三章为“布牌申请注册”;第四章为“布牌纳费”;第五章为“号牌权利”;第六章为“冒牌罚则”。(左旭初,2001)新创业者须及时登记牌号,以备后人查阅。同时规定商号名称字音不能相同,或有音、同相似之弊。“牌谱”形同后来的《商标公报》,其作用在于将各家商号统一登记在册,便于行会对商号及各种商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也可视为注册商标制度的前身。可是,此种“牌律”仅在布匹行业内部运行,尚未形成一定规模,同时也未通过严格的执法条款予以限制。清咸丰十1年(1861年),在外商企业的强制要求下,清政府始设南、北洋通商大臣,兼管国家沿海通商事务并代管商标工作。这是我国最早设立的商标管理机构。此后,清政府迫于列强的一再催促,先后颁布了《商牌挂号章程》(共十三条,1904年2月2日)、《商牌挂号章程》(修订稿,共十四条,1904年)、商务部修改拟订的《改订商标条例》(共十二条,1904年3月25日)等一系列条款。从内容来看,这些法案均是为外商服务,有利于外国企业在华利益的不平等条款,特别是在商标的分类上,带有明显对华商歧视的意味。例如,《商牌挂号章程》第二条记载:“挂号之标牌,应分二项。一系已在外国按照该国例章挂号之标牌,作为洋牌。系在中国使用,尚未在外国挂号之标牌,作为华牌。”(左旭初,2001)这里仅标明了对外商标志的两种认定情况,而对国人申请注册商标只字未提。在华商企业的一致抗争下,清政府又再次颁布了经商务部修改拟订的《改订商标条例》其间加入了“华”牌,同时又对三种商标概念进行了详细区分,具体如下所示:“一、洋牌:为外国商人已在该国通用之牌。二、专牌:为外国商人,在该国本无此牌,而仅在中国贸易及制造之用。三、华牌:中国商人呈请商牌,准用全国者。”(左旭初,2001)根据以上分类,本书研究的主要内容为华牌、专牌,以及少数洋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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