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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暂行办法(修订)

  
很多企业对百色市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暂行办法(修订)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百色市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暂行办法(修订),希望大家能对百色市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暂行办法(修订)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百色市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暂行办法(修订)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百色市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暂行办法(修订)

百色市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

第一条 为积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鼓励发明创造,激励技术创新,激发全民的创新活力,提高新技术企业业核心竞争优势,促进全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资助和奖励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百色市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经费来源于市财政预算拨款。

第三条 百色市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百色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是负责专利资助和奖励的工作部门。

第四条 资助及奖励对象

资助对象:发明专利申请第一申请人为在百色申请注册(登记)的企事业、社会团体等法人单位或者身份证(居住证)地址在百色市行政辖区内的中国公民,且发明专利申请地址在百色市行政辖区内。

奖励对象:在百色申请注册或登记的企事业、社会团体等法人单位;身份证或居住证地址在百色市行政辖区内的中国公民;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第一专利权人为在百色申请注册(登记)的企事业、社会团体等法人单位或者身份证(居住证)地址在百色市行政辖区内的中国公民,且专利权人地址为百色市行政辖区内。

第五条 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资助范围

1.国内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费、实质审查费和专利代理费。凡在当年(1月1日—12月31日)取得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及提供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交纳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费的发票,可获得发明专利申请资助。

2.国内有效发明专利部分年费。

(二)资助标准。

1.国内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费、实质审查费和专利代理费。按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费用减缓办法之规定,获减缓后按实际交付的费用给予资助。不符合减缓条件未能减缓的,申请费及实质审查费以实际发生额资助,但每件资助最高不超过1900元。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每件资助代理费1000元(同1年度资助国内发明专利申请,专利申请人为个人的,同1个人资助不超过10件)。

2.国内有效发明专利部分年费。国内有效发明专利自授权当年起6年内的部分年费,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减免的,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年费缴纳收据实行全额资助;对未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减免的,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年费缴纳收据资助,专利权人为1个的,资助当年应缴年费的15%,专利权人为两个(含)以上的,资助当年应缴年费的30%。

第六条 奖励范围及标准

(一)奖励获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凡在当年(1月1日—12月31日)取得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同时缴纳两年年费的可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奖励,奖励经费每件2000元。

(二)当年获自治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每家奖励5万元,当年获自治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单位的每家奖励2万元。

第七条 资助及奖励条件

(一)发明专利申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

(二)发明专利申请权属及发明专利权属明确。

(三)申请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的

(四)专利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交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委托办理证明、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第八条 申请专利资助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百色市发明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复印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开具的缴纳发明专利申请费和实质审查费发票的复印件;发票原件已报销入账的,须提交入账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加盖财务章以及发票复印件。

(四)专利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交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委托办理证明、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五)专利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委托别人代办的,须出具代办委托书和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共同专利申请的须出具共同人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申请专利代理费资助的,提交专利代理委托书、代理机构的代理费发票复印件。

(七)申请发明专利年费资助的单位或个人,须提交《百色市发明专利年费资助申请表》,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开具的发明专利年费发票复印件。

(八)以上要求的复印件,都必须提供原件备核。

第九条 申请专利授权奖励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百色市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获自治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培育奖励申请表》。

(二)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

(三)该专利审定授权说明书首页复印件。

(四)专利权人为单位的,须提供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委托办理证明、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五)专利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委托别人代办的,须出具代办委托书和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共同专利申请的须出具共同人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获自治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培育批文及相关证明资料,同时提供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委托办理证明、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七)以上要求的复印件,都必须提供原件备核。

第十条 资助及奖励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填写《百色市发明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百色市发明专利年费资助申请表》、《百色市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获自治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培育奖励申请表》,同时提供申请资助和奖励所要求的资料。

(二)受理:辖区县(市、区)科技局负责受理、初审,即办理资料形式审查,资料不足的,一次性书面告知,资料齐全的,出具受理收件回执。同时按要求将初审资料报百色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

(三)审批:由百色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组织有关人员,对县(市、区)上报的初审资料进行审核、审批。

(四)公示:对百色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审核通过的名单,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百色市科学技术局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不予资助或奖励。

(五)领款: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提供相关名单,报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将资助奖励经费拨付至申请人或申请人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账户。

第十一条 资助、奖励资金的管理

(一)市财政局是资助奖励经费的监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明确资助奖励经费的使用原则;审核、批复年度资助奖励经费预算和决算;会同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开展资助奖励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

(二)资助、奖励资金以当年批准的资金额度为限,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三)因经费不足未能完全支付当年的资助、奖励资金的,可在下1年度经费中支付,当年如有经费结余,按照市财政局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在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违规处理

(一)申请资助或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资料和实证,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全额追回已资助或奖励的款项,且今后不再受理当事人的专利资助和奖励申请。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二)专利代理机构如弄虚作假,一旦发现并经调查核实的,报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处理,同时全额追回已发出的款项。

第十三条 对单位和个人存在上述第十二条(一)行为的,纳入单位和个人诚信记录。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财政局等部门的有关人员以及办理资助奖励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百色市人民政府2012年2月6日颁布的《百色市专利资助和奖励暂行办法》(百政发〔2012〕3号)同时废止。各县(市、区)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制定相应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 专利申请日和授权日在本办法发布日以前的,按《百色市专利资助和奖励暂行办法》(百政发〔2012〕3号)规定执行。

第十七 条本办法由百色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百色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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