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在获得公告并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后6个月内(以实际审查通知发出之日为准),每件补贴人民币2000元。但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批准的费用减缓且低于补贴金额的,按实际支出补贴专利申请费和审查费;(2)获得专利证书后6个月内(以授权公告日为准),每件补贴人民币2000元。如果委托深圳专利代理机构和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深圳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代理(去年在深圳缴纳的税款在20万元以上),每件补贴1000元;
申请人可在获得专利证书后6个月内(以授权公告日为准)申请资助,由市知识产权部门按上述资助标准一次性支付。(3)首次申请发明专利的单位,在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增加首次发明专利申请补助3000元;申请外国发明专利的条件和标准,应当在取得外国发明证书后一年内提出申请,并按照下列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同一专利每件最多由2个国家或地区资助,同一申请人(包括与同一申请人属于同一企业或集团的企业、集团、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1)美国、欧盟、日本等授权的每件发明专利。(二)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设有专利审批机构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项资助3万元;(三)发明专利在港、澳、台地区授权的,按照国内申请发明专利资助的标准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