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宣告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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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宣告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被授予专利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或者实用性;【/br/】(2)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已有外观设计,与在先获得的合法权利没有明显区别或者冲突;【/br/】( 3)专利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不是新的技术方案,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美观或者不新;【/br/】(4)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在外国申请专利,未经过保密审查的;【/br/】(5)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文件不明确、不完整、不可实现,权利要求不以说明书为依据,不明确、不简要;【/br/】(6)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没有明确显示需要保护的产品;【/br/】(7)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br/】( 8)独立权利要求不从整体上反映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了解决技术问题所必需的技术特征;(9)分案申请文件超出原申请范围的;【/br/】(10)发明专利创造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损害公共利益的;(11)不属于专利授权范围,违反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br/】专利申请复审委员会受理申请人提出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后,申请人可以在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充、修改或者补充证据。申请人在规定的一个月期限以外提供新的证据或者修改、补充原证据的,专利申请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br/】无效宣告请求在下列三种情况下不予受理:【/br/】第一种,无效宣告请求不是针对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因此不予受理,请求人可以针对已经终止或者放弃的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br/】二、无效宣告请求的专利权被专利复审委员会生效审查决定宣告无效的,不予受理。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宣告专利部分无效的决定后,请求人可以对该决定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提出无效宣告请求;【/br/】三、专利权人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该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全部专利权,提交的证据不是公开发表的,或者请求人不是共同专利权的全部专利权人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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