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部分适用于被驳回的专利申请复审的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被驳回的专利申请复审子项名称:无
审批类别: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编码:33004
三、办理依据
《专利法》第四十一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四、受理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五、作出决定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六、请求复审条件
请求复审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对专利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不服的,专利申请人能够向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出复审请求;
2.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能够向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出复审请求,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属于共同申请人的,复审请求人应是全部申请人;
3.能够在收到专利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出复审请求,请求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而延误上述法律期限的,能够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向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请求恢复权利。
七、复审请求资料
复审请求人拟向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交复审请求纸件文件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复审请求人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请求人能够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www.cnipa.gov.cn)下载复审请求书标准表格。
2.复审请求书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不符合规定格式的,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3.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且委托书中写明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复审程序有关事务的,应当向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交复审程序授权委托书。请求人能够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www.cnipa.gov.cn)下载复审程序授权委托书标准表格。
4.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且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复审程序有关事务的,其委托手续或者解除、辞去委托的手续应当在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办理。
复审请求人也能够通过电子方式提交复审请求文件,复审请求人必须登录专利复审和无效宣告电子请求系统,按照要求填写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以及相关的证据资料。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且委托书中写明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复审程序有关事务的,应当向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交复审程序授权委托书扫描件。
八、复审请求提交方式
1、邮寄方式
请求人能够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复审请求文件,邮寄的地址是: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邮编100088。
2、面交
请求人能够到专利局受理大厅提交复审请求文件,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大厅设有复审无效业务窗口,地址是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大厅。
3、电子提交
请求人能够登录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系统,使用复审无效电子请求模块提交复审请求文件。
九、专利申请复审手续办理流程
(一)手续办理
1.提交复审请求书缴纳复审费
复审请求人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复审请求书,并在此期限内缴纳复审费,复审费能够减缴。复审请求人未在上述期限内提交复审请求文件,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有关规定的,能够向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请求恢复权利。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能够修改专利申请文件,可是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所指出的缺陷。
复审费的缴纳方式:
(1)邮局汇付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100088)顾客商户号:110000860
收款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
(2)银行汇付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知春路支行银行帐号:7111 7101 8260 0166 032
专利收费户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3)网上缴费
电子申请申请注册用户能够登录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cponline.cnipa.gov.cn)缴费。
2.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
复审请求经形式审查符合专利法以及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有关规定的,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向请求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3.复审请求补正通知书
复审请求经形式审查不符合专利法以及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有关规定必须补正的,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向请求人发出补正通知书。请求人应当在收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的指定期限内补正。
4.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复审请求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向请求人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1)请求人未在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发出的补正通知书指定期限内补正;
(2)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但经两次补正后仍存在同样缺陷;
(3)请求人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复审请求,但在此期限内未缴纳或者未缴足复审费;
(4)请求人具备情形(3)所列情况,并且未提出恢复权利请求或者提出的恢复权利请求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或者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有关请求恢复权利的规定。
5.复审请求不予受理通知书
复审请求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向请求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1)请求人不是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
(2)请求人未针对专利局所作出的驳回决定提出复审请求;
(3)请求人未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复审请求;
(4)请求人具备情形(3)所列情况,并且未提出恢复权利请求或者提出的恢复权利请求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或者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有关请求恢复权利的规定;
(5)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作为请求人未按规定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6)复审请求所涉及的专利申请尚未被驳回。
(二)复审程序的终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复审程序终止;
1.复审请求因期满未答复而被视为撤回;
2.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复审决定前,请求人撤回其复审请求;
3.已受理的复审请求因不符合受理条件而被驳回请求;
4.复审决定作出后请求人不服该复审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起诉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维持该复审决定。
(三)复审程序的优先审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复审案件,能够请求优先审查:
1.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资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
2.涉及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
3.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且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
4.复审请求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者有证据证明别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
5.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
6.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必须优先审查。
对专利复审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应当经全体复审请求人同意;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复审案件应当采用电子申请方式。
当事人提出专利复审案件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和相关证明文件;除在实质审查或者初步审查程序中已经进行优先审查的专利复审案件外,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
能够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www.cnipa.gov.cn)下载复审、无效宣告程序优先审查请求书。
十、复审费收费依据与标准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27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7号)。
复审费发明专利1000元,实用新型专利300元,外观设计专利300元。复审费能够减缴,减缴占比:请求人为个人或者单位的,减缴85%;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请求人的,减缴70%。减缴复审费的请求能够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也能够在相关收费缴纳期限届满日两个半月以前提出,未按上述规定提交减缴请求的,不予减缴。
十一、审查结果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分为下列三种类型:
(1)复审请求不成立,维持驳回决定。
(2)复审请求成立,撤销驳回决定。
(3)专利申请文件经复审请求人修改,克服了驳回决定所指出的缺陷,在修改文本的基础上撤销驳回决定。
十二、结果送达
专利局通过邮寄的方式将通知和决定送达复审请求人,通知和决定被退回的无法再次邮寄的,专利局在专利公报上通过公告的方式通知请求人。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通知和决定视为已经送达。
十三、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请求人对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的复审决定不服的,能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请求人对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作出的有关专利复审程序性决定不服的,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十四、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无效业务窗口
(二)电话咨询:(010)62356655
(三)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名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
邮政编码:100088
十五、投诉渠道
(一)电话投诉:(010)62083357
(二)网上投诉:
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业务评议平台(http://scywts.cnipa.gov.cn)
(三)信函投诉:
投诉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信访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信访室
邮政编码:100088
十六、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北京市昌平区朱辛庄中路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办公时间:
工作日8:00至17:00。
(三)乘车路线: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位于北五环和北六环之间,西侧紧邻京藏高速、南侧是七北路城市主干道,距离蓟门桥约20公里,距离东侧的轻轨昌平线和地铁8号线的换乘站(朱辛庄站)约2.3公里。
十七、公开查询
请求人能够登录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http://cpquery.cnipa.gov.cn)进行相关审查信息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