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复审程序是指专利申请被驳回时,给予申请人的一条救济途径。仅有专利申请人才有权启动专利复审程序,并且必须在接到驳回通知3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复审请求进行受理和审查,并作出决定。复审请求案件包含对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程序中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而请求专利复审的案件。
审查原则
复审程序是专利审批程序中的一部分,因此在审查程序中所遵循的原则在复审程序中仍然适用。合议组在复审程序中除总则规定的原则外还应当遵循避免审级损失原则和程序经济原则。
避免审级损失原则
在先审级未处理的事项通常不能由在后审级超前处理,以避免对当事人的审级损失。
程序经济原则
程序的进行应当避免重复并尽可能地迅速、节省时间和费用。
专利复审程序
1.专利复审程序的启动
专利复审程序启动的时间:专利复审程序的启动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专利申请人在接到驳回专利申请通知后3个月的时间内能够决定是否请求复审。
复审程序启动的主体是专利申请人,仅有专利申请人才有资格提起复审请求,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启动复审程序。
2.专利复审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过形式审查受理复审请求从而启动复审程序后,首先将复审请求书(包含附具的证明文件和修改后的申请文件)连同原申请案卷一并送交作出驳回申请决定的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前置审查意见书。除特殊情况外,原审查部门应当在自收到案卷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同意撤销原驳回决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直接作出撤销原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通知复审请求人,并且由原审查部门继续进行审批。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坚持原驳回决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进行审查。
3.专利复审决定的作出
合议组经审查后作出复审决定。复审决定有两大类,一种是撤销原驳回决定。专利申请将恢复到作出驳回决定前的状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继续进行审查程序。另一种是维持原驳回决定。在这种情况下,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维持原驳回决定不服的,能够在法定期限内进入后续司法救济程序。
4.专利复审后续的司法救济程序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能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起诉的,复审决定生效。专利申请人向法院起诉的,根据法院管辖权的相关规定,由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根据法律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被告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