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崂山区资质收费表最新政策(崂山区行政服务大厅停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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崂山区资质收费表最新政策(崂山区行政服务大厅停车收费)

青岛市城市房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房产中介服务管理,维护房产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房产中介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房产咨询,指为当事人提供有关房产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服务的经营活动。

(二)房产经纪,指为委托人提供房产信息和居间、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

(三)房产价格评估,指对房产进行测算,评定其经济价值和价格的经营活动。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房产中介服务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房产管理部门所属的房产交易管理机构和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的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统称房产管理部门)分别具体负责市南、市北、四方、李沧等四区和各县级市、区范围内城市房产中介服务业的行政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物价、公安、劳动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房产中介服务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五条 从事房产中介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六条 从事房产中介服务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一)从事房产咨询、经纪的,应当取得市房产管理部门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执业资格证书;

(二)从事房产价格评估的,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执业资格证书。第七条 从事房产咨询、经纪中介服务业务的,应当依照本规定设立相应的房产中介服务机构。

设立从事房产价格评估的房产中介服务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从事房产咨询、经纪的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法人中介服务机构、合伙中介服务机构和个体中介服务机构。第九条 设立法人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及章程;

(二)有合法、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4名以上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房产中介专职人员;

(四)有相应的注册资金;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设立合伙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二)有合法、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2名以上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房产中介专职人员;

(四)有相应的注册资金;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设立个体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合法、固定的服务场所;

(二)取得执业资格证书;

(三)有相应的注册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 设立从事房产咨询、经纪的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申请人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一)专职房产中介服务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学历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

(二)经营场所证明;

(三)法人房产中介服务机构拟任法定代表人或组建负责人履历表、身份证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

(四)其他有关证件、资料。第十三条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从事房产咨询、经纪的机构进行资质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核发资格证书。

申请人凭资格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第十四条 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变更登记事项或终止的,应当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第十五条 房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当事人委托承办业务,应当与当事人签订房产中介服务合同。

房产中介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中介服务项目的名称、内容、要求和标准;

(三)合同履行的期限;

(四)收费金额和支付方式、时间;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第十六条 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房产中介服务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按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三)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

(四)依法缴纳税费;

(五)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安宁资质代办:过桥费需要这样抵税和填申报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所支付的道路通行费具体规定是什么?如何计算抵扣道路通行费的进项税额?取得的通行费的进项税如何填写申报表?财务人是不是有太多疑问了!没关系,今天就来给大家总结一下。

一、收取的通行费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收费公路通行费包括: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一般纳税人税率11%,但有一般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政策规定如下:

1、高速公路通行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款:“2.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

2、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二、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及征收政策

??

(二)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试点前开工,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所支付的道路通行费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x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x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二、本通知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停止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三、如何计算抵扣道路通行费的进项税额?

答:一、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二、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四、取得的通行费的进项税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政策规定,以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填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栏“其他”,及《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第30行“通行费的进项”。

五、取得ETC充值发票可以抵扣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ETC(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是全自动收费系统,用户可以办理后方便使用ETC(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用于支付通行费。ETC发票,并非“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因此,公司车辆办理ETC卡充值取得的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

六、取得哪种凭证可以抵扣通行费?票面如何区分财政票据还是发票?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即,取得财政票据时,收费金额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通行费发票:票面监制的章是“地方税务局监制”或“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也就是说2016年7月1日以后就必须取得“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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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才公寓2022最新政策。

法律分析:青岛人才公寓申请条件如下:

1、具有市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城阳区、崂山区、黄岛区和高新区)常住户口或者在公安机关办理市区范围内居住登记;

2、在市区工作且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

3、具有本市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4、本人家庭在市区无住房或市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

5、符合人才类别规定的条件,拥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自由职业者,具备人才标准条件且本人家庭在市区无住房或市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的,经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中心)出具无业证明,也可以申请配售。

青岛人才公寓申请资料如下:

1、人才公寓申请表;

2、已婚申请人及参加申请的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单身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单身声明或未婚声明;

3、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4、经有关部门确认的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等相关证件;

5、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材料(项目合作的高层次人才除外);

7、用人单位提供的申请人的业绩、获奖及能力表现材料;

8、参加申请的企业人才需提供申请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等凭证;

9、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法律依据:《青岛市人才住房分配条件和评分标准细则(试行)》 第三条 人才住房分配对象范围包括:

(一)具有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或在我市创新创业并做出贡献的各类全职工作人才;

(二)已在青落户并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

(三)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第四条 全职工作人才申请人才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设立的用人单位在职在岗工作,并按规定在我市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中央、省驻青单位引进的人才应至少在我市缴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租赁型人才住房可放宽至在我市引进的重点产业和各类总部单位(含分支机构)全职工作并缴纳个税的人才;

(二)国内普通高校专科、本科学历人才需具备统招全日制专科、本科学历;研究生层次人才需取得相应学历或学位证书;专技类人才需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技能类人才需取得高级工(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高级管理人才近三年个人所得税年度平均纳税总额应达到4万元以上;创业类人才应作为第一大股东或法人代表所创办企业一次性投资额(本人)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年缴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或企业聘用本市员工10人以上;

(三)具有青岛市户籍或持有青岛市有效的《山东省居住证》;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才需具有本市有效工作居留证件。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11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一、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

(一)第八条修改为:“使用人防工程的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防部门制定。”

(二)第十一条修改为:“人防部门所收取的人防工程使用费,属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应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人防工程、业务建设,做到专款专用。”

(三)删除第十五条。

(四)“区或县(市)”修改为“区(市)”。二、青岛市城市房屋估价暂行办法

(一)第二条修改为:“凡在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等四区,各县级市及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的城区、建制镇,因房屋交易、抵押、赠予等需评估房屋价格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二)第五条修改为:“房屋估价标准按房屋重置完全价格成新折旧的方法制定。

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房屋的估价标准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物价局根据价格因素,每三至五年调整公布一次。

各县级市和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的房屋估价标准可参照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房屋的估价标准,结合当地价格因素制定。”

(三)第八条修改为:“房屋估价须由当事人向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提出申请。”

(四)“青岛市房产管理局”修改为“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三、青岛市黄岛供水水源工程管理办法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黄岛供水水源工程(以下简称水源工程)管理,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第三条修改为:“小珠山水库是水源工程的调蓄水库,其权属不变,仍由胶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源工程的管理和水源工程水量的统一调度,其日常工作,由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西海岸供水管理处(以下简称供水管理处)负责。”

(三)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供水管线外两侧10米和河道堤防外两侧50米范围内为水工程保护区域。”

(四)第六条“在工程管理范围内”后增加“和工程保护区域内”。

(五)第十一条修改为:“水源工程管理、维修所需主要原材料、燃料、设备等,由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计划,依照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采购或者其他方式实施。”

(六)删除第十八条。四、青岛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一)第三条修改为:“本规定适用于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各县级市及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的城区和建制镇。”

(二)第七条第一款中“市鉴定机构负责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内下列房屋的安全鉴定:”修改为“市鉴定机构负责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内下列房屋的安全鉴定:”

第二款“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属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屋,由市鉴定机构负责安全鉴定。”修改为“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内属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屋,由市鉴定机构负责安全鉴定。”

(三)原第十五条中“《危险房屋鉴定标准》(CJ13-86)”修改为现第十四条中“《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

(四)删除第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

(五)“青岛市房产管理局”修改为“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五、青岛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一)删除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二)第四十四条修改为:“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时,发现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制发《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提出《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提请有关机关处理,或者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直接作出处理决定:

(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二)违法设立行政执法机构和委托其他组织、个人执法的;

(三)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

(四)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五)其他行政违法行为。

被通知机关必须在限期内执行,并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通知机关。被建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建议,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建议机关。”

(三)第四十八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监督权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责令改正,可以暂扣、收缴行政执法证件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有行政处分决定权的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协助、不配合或者不接受监督的;

(二)在行政执法中玩忽职守的;

(三)在行政执法中滥用职权的;

(四)对举报、控告、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五)在行政执法中有徇私枉法、贪污受贿行为的;

(六)其他违法行使职权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的。”

(四)删除第四十九条。

青岛市城市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城市房屋修缮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的城区和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内的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各县级市、黄岛区、崂山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房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以下统称质监机构)。第四条 质监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对房屋修缮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三)负责对房屋修缮单位质量检查人员的培训、考核,监督和帮助房屋修缮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四)参与房屋修缮工程中采用和推广新材料、新工艺的试验和鉴定;

(五)审查认定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等级;

(六)负责房屋修缮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第五条 质监机构应配备熟悉专业技术标准、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责任心强、办事公正的工程技术人员为专职质量监督员(以下简称质监人员)。第六条 实施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监督的范围为大修、中修五十平方米以上的房屋修缮工程。

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监督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进行。第七条 凡属质量监督范围内的房屋修缮工程,建设单位无质量监督能力的,须在开工前十五日内到质监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提交全套施工图纸、预算或概算书、施工合同副本等。

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须向质监机构缴纳工程造价千分之四点八的质量监督费。质量监督费列入工程成本。第八条 质监机构收取质量监督费应专立帐户。质量监督费主要用于质监机构的日常支出和与质量监督工程有关的开支,不得挪作它用。第九条 质监机构对办理质量监督的房屋修缮工程,应审查房屋修缮单位的资质和开工条件,并在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后七日内确定专职质监人员,负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从事房屋修缮施工的单位,必须是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持有《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或《企业资质审查证书》的施工企业,或经资质审查合格并取得《房屋修缮资质等级证书》或《资质审查证书》的企事业单位。各区、县级市按规定权限审批的房屋修缮单位,须报市房产管理局备案。第十条 质监机构须按国家、省、市有关规范及规程和验评标准,对房屋修缮工程质量全面进行监督,同时,重点做好隐蔽工程及关键部位的施工质量的监督。质监人员应不定期地进行现场抽查,做好记录,检查有关资料。

房屋修缮工程竣工后,由房屋修缮单位会同建设单位进行初验,并整理有关资料及初验质量等级。填报竣工工程验收申报表报质监机构;质监机构应在接到验收申请之日起七日内正式验收。凡未经质监机构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不得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第十一条 质监机构对经验收属优良、合格的房屋修缮工程,应发给房屋修缮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对经验收属不合格工程或分部、分项不合格工程的,应通知房屋修缮单位返工;对其中虽不符合验收标准,但无结构隐患,基本满足使用功能的工程,可按“不符合标准”工程进行验收,责令房屋修缮单位按不合格分部、分项工程直接费的20-30%,做为经济赔偿,退还建设单位。第十二条 房屋修缮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建筑构配件必须具备合格证。无合格证或不合格的原材料、建筑构配件一律不得使用。第十三条 房屋修缮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房屋修缮单位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质监机构。质监机构应在接到报告后,二十四小时内派员赴现场调查处理。第十四条 质监人员有权持证进入房屋修缮工程施工现场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和房屋修缮单位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质监人员应依法保守被检查单位的技术、业务秘密。第十五条 对严格遵守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的有关规范及其他规定,工程质量优良品率较高的房屋修缮单位,由市房产管理局给予表彰和奖励。

青岛落户政策2022最新

青岛落户政策2022最新:

1、放宽学历、技能人才落户条件。将全国其他市(地)级及以上人才全部纳入人才落户范围,与持山东惠才卡、青岛市人才服务绿卡(青岛菁英卡)人员同样不受年龄限制;

2、坚持居住优先。取消原有单套商品住宅城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90平方米以上、新区(青岛西海岸新区、红岛经济区、即墨区)60平方米以上的面积限制,实现在我市取得居住性质的合法产权型房屋人员及其近亲属即可办理落户。

积分落户

实行集中统一办理,市人社局每年通过市人社局官网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积分落户办理时间、受理地点及相关事项。根据公布的办理时间,申请积分入户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积分入户信息管理系统,填报本人相关信息,经系统初评总积分达到100分以上(含100分)的,可向本人合法固定住所地人社局正式递交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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