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委部分企业资质实行告知承诺、造价资质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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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委部分企业资质实行告知承诺、造价资质被取消

(一)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定。同时,在全市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不得再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出资质方面要求。

(二)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三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四、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实行告知承诺制

模式一、企业承诺具备全部经营许可条件。

模式二、企业承诺在60个工作日内具备全部经营许可条件。

申请人有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不适用第二种承诺模式。

(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优化审批服务

(1)依托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政务服务平台,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

(2)积极推进与有关部门数据共享,实现数据共享后,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人员身份证明、社保证明、资质资格证书等材料。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住建政务〔2020〕14号 滨海新区审批局,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人民政府关于“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部署,我委制定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0年3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打造良好营商环境,深入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持续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激发市场活力,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19〕30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办法函〔2019〕684号)要求,现就推进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要求(一)统一思想。“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决策部署,各相关部门要将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区级住建相关审批和监管部门之间更要全力相互配合,要下决心落实好“证照分离”改革工作。(二)统一标准。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证照分离”改革清单,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明确清单事项的审批和监管权限、统一审批和信息公示的模式和流程。(三)严格执行。各级住建审批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清单事项的具体改革举措开展审批和监管工作,清单之外不得违规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或领域,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经营,落实“非禁即入”要求。 二、实施范围 (一)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区),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三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 (二)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中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在天津市辖区范围内全域实施。三、改革模式 (一)直接取消审批。对直接取消审批的事项,取消审批后,企业持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生产经营,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变相保留审批,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取消的许可证件,也不得将取消的审批事项及证件作为办理其他政务服务事项的前提条件。在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不得将取消的审批事项及证件作为必要条件和评分依据。取消审批后,及时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相关企业设立或变更登记信息,及时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二)实行告知承诺。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严格落实“一制三化”审批制度改革部署要求和公布的有关清单,将企业承诺内容向社会公开。 本次改革实行告知承诺的类型主要有两种,一是企业申请办证时已经具备全部经营许可条件,自愿作出已具备全部经营许可条件的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审批部门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企业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二是企业申请办证时还不具备全部经营许可条件,但自愿作出将在一定期限内具备全部经营许可条件的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审批部门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企业领证后,需在承诺期限内达到全部经营条件并按要求补充材料后,形式审查合格,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有关主管部门应将通过告知承诺模式取得相应许可证的企业与通过一般审批程序取得许可证的企业平等对待,根据风险状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三)优化审批服务。要继续深化“五减”改革,采取降低准入门槛、减少申请材料、简化办理环节、优化审批流程、一网通办、延长或取消证件有效期限、压缩审批时限等具体改革措施,积极探索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办事效率的创新举措。四、分类实施改革举措 (一)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1.审批部门。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滨海新区审批局、各开发区和自贸区审批部门; 滨海新区审批局、各开发区审批部门按《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向滨海新区下放市级权力事项的通知》(津政发〔2019〕6号)等相关规定和管理要求实施,自贸区审批部门负责外商投资设立的企业的资质认定,监管部门为同级住建主管部门。 2.具体改革举措。(1)对工商登记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的企业, 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定。 同时,在全市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 不得再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出资质方面要求。 (2)工商登记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的企业,拟在我市以外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3)工商登记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已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企业,需要在我市以外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资质到期延续及需要办理资质升级和变更等业务的,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办理。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完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体系,逐步向社会公布企业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加大抽查比例并开展联合惩戒。(3)推广应用工程造价职业保险,增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风险抵御能力,有效保障委托方合法权益。(4)发挥有关行业协会自律作用,推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依规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二)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1.审批部门。 (1)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包括: 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三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审批部门: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滨海新区审批局、各开发区和自贸区审批部门。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包括: 专业乙级、丙级,事务所。 审批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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