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积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方略,大力培育和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增强我市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全市高新产业快速发展,根据《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玉林市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玉政发〔2017〕9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是指对本市范围内的企业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快推进创新驱动精神,加大投入,积极开展科技和研发工作,且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的,给予一定的财政经费奖励。
该奖励经费在每一年度的市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的有关规定,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和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备案批复的高新技术企业。
凡在玉林市辖区内登记申请注册并且税务关系在玉林市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本办法申请奖励资金。
第四条 对于当年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五条 奖励实行集中受理、集中审核拨付的方式,由玉林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发布通知组织申报,企业提交申请,逾期未提交视为自动放弃。
第六条 申请奖励的企业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填报《玉林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申请表》;
(二)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的复印件。
第七条 市科技局对申报的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奖励企业名单和经费安排计划,经公示无异议后,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奖励计划。
第八条 申请奖励的企业必须提供真实资料,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一经查实,已资助的费用必须全额退回并纳入不诚信名单,企业3年内不得申报各类财政补助和奖励资格。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