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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第一批)认定奖励(申请高新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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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第一批)认定奖励(申请高新企业)

为进一步推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根据《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宝规[2018]3号),现启动2019年宝安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申报工作。奖励标准1.对经国家科技部初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2.《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文件印发之日起(即2018年4月18日)重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3.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申报条件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2.申报主体属于企业的,应按规定依法纳入宝安区统计局“四上”企业库;3.申请初次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的未获得过本类奖励;4.企业更名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的不再给予奖励。5.《关于公布深圳市2018年第一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2019〕40号)上的企业(证书编号在GR201844200001-GR201844202255),以及2019年1月1日前领取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且申报之日证书在有效期内的企业。温馨提示:本奖励需提交的纸质申报材料以本通知要求为准;2018年第二批、第三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请留意后续的申报通知。受理时间网上申报:4月8日至4月14日受理时间:4月10日至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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