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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文化产业园区认定奖励事项(奖励政策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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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文化产业园区认定奖励事项(奖励政策介绍)

关于开展2019年宝安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认定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具体事项如下:

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运营机构:根据《<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操作规程》(深宝文规[2018]1号),现就开展2019年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认定奖励申报工作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2019年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宝安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二、政策依据《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三条“推进产业载体建设”:经国家、省(市)、区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三、奖励条件(一)基本条件:在宝安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运营单位。(二)申请奖励的园区(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获得国家、省(市)、区认定的宝安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四、奖励标准(一)获得国家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给予园区(基地)运营单位300万元的奖励。(二)获得广东省、深圳市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给予园区(基地)运营单位200万元的奖励。(三)经区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给予园区(基地)运营单位认定当年50万元、第二年考核合格30万元、第三年考核合格20万元的奖励。(四)同一园区(基地)获得以上多项认定的,按最高级别奖励,只补差不进行重复奖励。宝安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2019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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