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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初始兴趣混淆的萌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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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初始兴趣混淆的萌芽

初始兴趣混淆的萌芽:Grotria案。初始兴趣混淆最早能够追溯到1975年美国第二巡回法院审理的Grotrian,Helfferich,Schultz,Th,SteinwegNachf.v.Steinway&son案。该案是一起因从德国进口到美国并在美国销售的钢琴中使用“Grotrian-Steinweg”商标而引起的纠纷。原告Steinway&Son诉称被告使用该商标的行为侵害了其在钢琴上申请注册的Steinway商标。实际上被告的商标与原告的商标有着复杂的历史渊源关系。被告的创始人HeinrichESteinweg从1835年开始在德国制作名为Steinway的钢琴,1850年,他移居美国纽约后更名为steinway,并开始销售名为Steinway&Son的钢琴。而他的大儿子则仍留在德国并继续制作和销售名为Steinweg的钢琴。1866年,大儿子为了帮父亲打点生意,将自己的公司卖给了他的3个雇员WilhelmGrotrian、AdolphHelfferich和H.G.w.Schultz,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继受人有权使用“GrotrianSteinweg",继受人在德国一直以“Grotrian-steinweg”作为商标销售钢琴。当被告开始在美国以“Grotrian-Steinweg”为商标销售钢琴时,Steizlwayr和他的儿子一起向其提出侵犯商标权诉讼的警告。第二巡回上诉法院认为,尽管在购买钢琴时不存在有关是谁制造该钢琴的混淆,但顾客可能最初会认为“Grotri-an-Steinweg”和Steinway&son之间存在什么关系。法院确信消费者在购买钢琴时不会产生混淆,钢琴是贵重物品,并且两个商标之间的区别也比较明显,因此购买者的注意力水平相当高,同时他们又大多是钢琴领域经验老练的行家。尽管如此,区法院和第二巡回法院还是判定Grotrian侵害了Steinway的商标权,由于消费者在购买钢琴以前在头脑中产生它与Steinway之间存在某种关系,这种积极的印象使得消费者更有可能购买“Grotean-Steinweg”钢琴。区法院在判决中指出,Grotrian之因此被判定构成侵犯商标权,其原因在于消费者对两个公司关系的“潜意识混淆”,而对“Grotrian-steinweg”钢琴有一种“被误导的初始兴趣”。第二巡回上诉法院也使用了类似的表述来支持区法院的观点:“这里的问题不是消费者在购买‘Grotrian-Steinweg'’时可能认为它就是‘Steinway’……对‘Steinway’造成的损害是消费者听到‘Grotrian-Steinweg’后认为他与‘Steinway’之间存在某种联络,他可能以此为基础来考虑‘Grothan-Steinweg’。‘Grotrian-Steinweg’因此将利用‘Steinway在社会上的声誉来吸引潜在的顾客……总而言之,对‘Steinway’造成的损害是潜在的钢琴购买者可能会认为在‘Grotrian-steinweg’和‘Steinway’钢琴之间存在某种联络,这种初始混淆造成了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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