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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争议的行政解决(2)

  
很多企业对驰名商标争议的行政解决(2)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驰名商标争议的行政解决(2),希望大家能对驰名商标争议的行政解决(2)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驰名商标争议的行政解决(2)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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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这3个程序在时间上也是环环相扣,在每1个程序中对主张权利的时限都有明确的规定,超出时限,便失去了这种权利,并且对于驰名商标所有人也一样。具体地讲,第一、有关当事人发现别人申请申请注册并获得初审公告的商标构成对自己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翻译,能够在商标局初审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要求“不予申请注册”,同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证据资料,由商标局作出裁定;第二、假如当事人对商标局的裁定不服,能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第三、假如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仍然不服,能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别人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不予申请注册”体现为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第一,自注册商标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能够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对意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第二,假如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能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对《商标法》第十三条“禁止使用”的程序作了补充,“使用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当事人能够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禁止使用。当事人提出请求时,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资料”。“经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停止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该驰名商标的行为收缴销毁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并收缴、销毁”。而《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第五条则进1步规定:“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别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能够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资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上述补充规定非常必要,由于《商标法》只对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程序作了规定,商标专用权受到侵犯的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起诉,也能够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第五十三条)”;“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第五十四条)”。可是没有规定驰名商标被别人以复制、摹仿或翻译的方式使用时,驰名商标所有人怎样请求“禁止使用”的程序,亦即没有对驰名商标权的保护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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