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必要性
《广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主要对广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规范,明确风险补偿基金支持对象、资金管理、运作方式、项目管理、补偿与核销程序、资金监督与考核、责任追究等内容。
二、文件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七章三十条,包含:总则、资金管理、运作方式、项目管理、补偿与核销、资金监督与考核、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1-5条),主要明确设立风险补偿基金的目的、资金来源、支持对象等内容;第二章资金管理(第6-11条),明确风险补偿基金的出资人、决委会、基金管理人、合作银行等相关事项,明确了决委会、基金管理人的工作职责以及合作银行的条件和产生方式;第三章运作方式(第12-15条),要求合作银行提供不低于10倍风险补偿基金额度的贷款,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效用,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并根据风险补偿基金的规模和通常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贷款需求,设定同一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以专利质押贷款产生的风险,由风险补偿基金和合作银行共同承担单笔不超过500万元且每一年按贷款时间先后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贷款的风险补偿,其它风险由放款银行承担,对专利质押贷款风险由合作银行与风险补偿基金各分担50%本金损失;第四章项目管理(第16-18条),参照广州市科技型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的做法,建立了企业申请、审贷调查、贷款发放等贷款流程;第五章补偿与核销(第19-23条),对专利质押不良贷款的界定、补偿以及核销的申请和程序有明确且严格的要求,确保风险补偿基金规范、合理、合规运作;第六章资金监督与考核(第24-29条),为保障风险补偿基金规范安全运作,项目顺当开展,提出决委会办公室、基金管理人、合作银行等各单位要强化信息沟通机制和监督检查,要求基金管理人建立信息报送制度,要求基金管理人和合作银行履行职责任务,基金管理人对合作银行进行工作绩效考评,并对于恶意到期不还款的企业,设定了有关制裁措施;第七章附则(第30条)载明了《办法》的施行日期、有效期限等内容。
三、本次修改内容
去年,我市按照国家和省部署,开展了涉及机构改革等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办法》被列入集中修改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之一。此次集中修改主要是按照《广州市机构改革方案》明确的部门名称、职责作相应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