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商标行政管理机关无法对未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显著性进行审查,可是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我国能够自主地作出规定。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对未在中国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只保护其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和使用的权利。假如某1个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翻译别人未在中国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用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容易导致混淆的,则对该商标不予以申请注册并禁止使用。可是,假如使用该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与使用未在中国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则不禁止其申请注册和使用。这也代表着,要想获得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禁止别人在不相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和使用该驰名商标,该驰名商标必须进行申请注册必须对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进行实质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