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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产生的方式(什么是商标权)

  
很多企业对商标权产生的方式(什么是商标权)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商标权产生的方式(什么是商标权),希望大家能对商标权产生的方式(什么是商标权)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商标权产生的方式(什么是商标权)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商标权产生的方式(什么是商标权)

一、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商标权的取得并非基于已有商标权,而是直接地、最初地取得的。在商标权的原始取得上,国外普遍采用三项原则:(一)使用取得原则使用取得原则是指按照商标使用时间的先后明确商标权的归属,商标权归于该商标的最先使用者,即使使用人不经申请注册,也不影响其获得商标权。使用方式包含将商标附着在商品上(如拴挂、缝制、粘贴、刻印等),将商标使用在交易活动中、产品展销会上、广告宣传以及他经营性活动中。使用取得原则的本质是确保商标与商品的生产与销售相统一,一经使用即产生商标权,最先使用者取得独占使用权,突出了生产经营者对于商标的实际使用,且可公平地明确商标权的归属。但该取得方式一旦发生商标纠纷,往往难以明确最先使用人,且会导致商标权缺乏稳定性。使用取得原则是最早出现的商标保护制度,《巴黎公约》及《TRIPs协议》均毫无疑问了这一制度。目前,仅有美国、菲律宾等少数国家采用使用取得原则作为取得商标权的依据。这些国家依据使用取得原则确立商标权,随后又办理申请注册手续,但申请注册不是产生商标权的条件,只是对已经存在的商标专用权起“承认”或“公示”作用,且仅在商标权的后果上有所不同。(二)申请注册取得原则申请注册取得原则是指商标不论是否使用,仅有申请注册才能够产生商标权。大多数国家普遍采用此原则。申请注册商标必须向国家有关主管机关申请,经审查核准授予商标权,并不要求商标已实际使用。《欧共体商标条例》明确规定共同体商标应通过申请注册取得。在申请注册取得原则下,申请注册是取得商标权的必经法律程序,未经申请注册不能产生商标权。我国商标法基本采用申请注册取得原则,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是否申请注册按照自愿原则。申请注册取得原则程序简便易行,商标法律关系明确,也利于国家对商标的管理,但存在抢注别人商标的弊端。(三)混合取得原则混合取得原则是指使用与申请注册原则的结合使用,使用与申请注册都可产生商标权。实行混合原则的国家一般都规定:对经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权原则上属于先申请注册人,先使用人享有一定时间内撤销已申请注册商标的权利。关于撤销的时间,各国规定不一,如英国规定为7年,西班牙规定为3年,我国规定为5年。若在规定时间没有先使用人主张权利,则申请注册人获得稳定的商标权。我国《商标法》第31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注册商标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别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可见,我国商标法采用申请注册取得原则与先申请原则,但并未完全排除使用取得原则。二、继受取得继受取得是指基于别人对已存在的商标权的移转而取得的一种方式。商标权因其具有可让与性,有关的国际条约及各国商标法容许商标权转让、赠与或者继承。履行相关手续后,受让人便取得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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