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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的主体和客体(什么是商标权)

  
很多企业对商标权的主体和客体(什么是商标权)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商标权的主体和客体(什么是商标权),希望大家能对商标权的主体和客体(什么是商标权)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商标权的主体和客体(什么是商标权)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商标权的主体和客体(什么是商标权)

一、商标权的主体商标权的主体是指对商标依法享有权利并承担一定义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有关商标权的主体的规定各国比较一致,我国2001年10月27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加工、制造、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必须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注册商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必须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注册商标。”此次修订将原来的“个体工商业者”修改为“自然人”,这样就与国际公约和其他国家的提法相一致。因此我国商标权的主体应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并且必须是从事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或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还增加了共同主体的规定,这样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共同拥有同一商标,共享商标权利和共担商标义务。根据现行商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能够成为集体商标的所有人对某种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工艺等有监督能力的组织还能够成为证明商标的所有人,从而成为商标权的主体。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外国人或外国企业按其所属国与我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按对等原则在中国能够成为商标权的主体,享受商标权利并承担商标义务。二、商标权的客体商标权的客体是指商标权主体之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即具体的商标。我国商标法第八条对商标权的客体作了具体规定,该条文规定了能够构成商标的要素,即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品或服务与别人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的标志包含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这一规定与TRIPS协议规定的保护标准是一致的,与修改前的商标相比较扩大了商标权的客体,增加了三维标志和色彩组合。同时,我国商标法亦规定了禁止作为商标权客体的标志—禁用标志,即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由于禁用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就更谈不上申请注册了。具体什么标志属于禁止申请注册内容,请点击:《什么标志不能申请注册商标》。除此之外,我国商标法还规定了不得申请注册的标志,由于我国在商标权的取得上实行的是申请注册原则,因此不得申请注册的标志也就不能成为商标权的客体。尽管规定不得申请注册但没有禁止使用,这些标志主要有: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2.仅仅直接标明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数量重量以及他特点的3缺乏显著特征的;4以三维标志申请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须有的商品形状或是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申请注册。但上述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能够作为注册商标;也就是说,上述标志在定的条件下能够成为商标权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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