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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撤销或注销商标的管理(商标被撤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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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撤销或注销商标的管理(商标被撤销了)

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对于自行改变申请注册商标和自行改变申请注册商标的申请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申请注册事项以及商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等行为,商标局能够撤销其申请注册商标;对于申请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宽展期已过仍未提出申请续展申请注册的申请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注销。无论是撒销申请注册商标还是注销申请注册商标,其后果都是注册商标人失去该商标专用权,不再受法律保护。因注册商标人不遵守申请注册商标使用的规定而被撤销的申请注册商标,或是因申请注册有效期满未续展面被注销的商标,其商标专用权已经消灭,可是为了防止发生商品出处的混淆,《商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被撒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注册商标申请,不予核准。这样规定并不是仍要保护已被撒销或注销的商标的权利,而是完全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以防造成不必要的误会和损失。我们知道,在申请注册商标中,当一些商标被撤销或注销时,由于商品本身的周转期较长和商标声誉在消费者中的影响较大,商标专用权终止时,并不等于该商标在市场上或消费者中彻底消失,原注册商标人生产的使用该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不能立即退出市场,在流通领域还会存在一定阶段。因此,假如立刻核准其别人申请注册与之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就有可能使市场上同时出现带有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商品,从而可能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误购正是为了防止出现这种情况,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对这些已被撤销或注销的商标,也要加强管理,避免市场上出现混同商标,发生商品出处的混淆。为此,《商标法》规定了1年的过渡期,在这个过渡期内,不核准别人提出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申请注册申请,过渡期后,原来带有申请注册商标的剩余商品应当大部分已销售完毕,商标局就能够对这样的申请核准了。必须注意的是,如被撒销的申请注册商标是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则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由于这种情况下被撒销的申请注册商标自身已连续3年没有使用,故而市场上应当不会有带这种商标的商品的流通,也就不会产生消费者的误认、误购问题,因此说上述规定不限制与3年已不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注册商标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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