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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专利法院的审理模式与制度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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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专利法院的审理模式与制度特色

(一)组织机构韩国专利法院在韩国司法体系中属于专门法院(韩国司法体系包含普通法院、专门法院和特别法院),审级为行政一审法院和民事二审法院(自2016年1月1日,韩国专利法院开始受理涉及专利权、商标权、植物新品种权的侵权上诉案件),由大法官、主审法官、法官、技术调查官等司法人员组成。在组织机构上,韩国专利法院下设5个审判部门,每个审判部门由1名主审法官和2名法官组成,同时设置秘书处负责日常行政事务。在5个审判部门之上,专利法院设置审判委员会,主要职责在于对法院的司法事务提出参考建议。为了保证审判专业水准,韩国专利法院拥有17名技术审查官,都是长期工作在机械工程、电子工程、化学工程与生物工程等各学科领域、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技术专家,在诉讼过程中能够为审理法官提供专业咨询意见。根据《韩国法院组织法》,担任专利法院的技术审查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具有5年以上业务经验的韩国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工作年7年以上,同时具有5年以上工业和科学技术相关的工作经验且任职资格5级以上的政府工作人员;具有硕士学位同时具有10年以上某一技术领域工作经验;具有相关技术领域博士学位;依法取得国家工程证书人员。能够看出,韩国专利法院对于技术审查官的任职资格要求非常严格,以确保法官在庭审过程中能够在明确技术事实基础上准确适用法律。(二)管辖范围基于韩国原有三级确权救济机制在使用过程中存在若干问题,韩国专利法院成立以后,确权救济机制也相应进行了调整。原有专利审判院和专利抗诉审判院合并成立知识产权审查委员会(IPT),对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确权决定不服的,首先应当向知识产权审查委员会提出复审,对复审结果仍然不服的,能够向专利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诉讼结果不服能够向韩国最高法院上诉。能够看出,韩国设立专利法院的初衷在于解决专利权、实用新型权利、外观设计权、商标权②在确权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诉讼问题,因此自1998年成立到2016年以前,韩国专利法院的管辖范围仅涉及单一确权行政诉讼以及依据《法院组织法》由专利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这一状况在2015年出现了重大转折,2015年11月12日,韩国国会通过了包含有关专利法院集中管辖的重大改革内容的《韩国法院组织法》及《韩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正案,主要内容是由专利法院专属管辖专利权、商标权、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相关的侵权诉讼案件的二审,该改革内容从2016年1月1日开始施行。①自此,韩国专利法院的管辖范围涵盖确权类一审行政诉讼和二审侵权诉讼,审理模式由原来的单一确权制转变为知识产权民事、行政“二审合一”,是韩国知识产权司法体制改革中的重要转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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