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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争议关于驰名商标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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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争议关于驰名商标保护问题

根据《商标法》第13条的规定,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别人驰名商标的行为,视其不同的情况受到法律的禁止。假如驰名商标所有人未就该驰名商标在中国进行申请注册,则其保护范围仅限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假如驰名商标所有人就其驰名商标已经在中国获得申请注册,则其保护范围能够扩大到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去。这是我国《商标法》中第一次对驰名商标保护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我国作为《巴黎公约》的成员国,负有保护驰名商标的义务。在修改前的《商标法》中没有规定有关驰名商标问题,原《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规定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摹仿、翻译等方式,将别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进行申请注册的”,属于“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申请注册的行为”,其商标应予撤销。这里的“公众熟知商标”,实际上就是驰名商标。在商标评审实践中,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驰名商标保护问题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积累了大量宝贵的经验,有力地保护了驰名商标所有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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