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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白石驿”商标专用权案(什么是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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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白石驿”商标专用权案(什么是商标权)

2002年3月26日,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重庆市白市驿板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诉,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保护“白市驿”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专项整治行动。“白市驿”及图形商标是重庆市白市驿板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在板鸭等商品上的申请注册商标。由于“白市驿”是1个地理名称,重庆市工商局反复研究了整治行动的细节,统一执法标准。各县区根据市局部署,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的涉嫌侵权企业进行了检查,共出动执法人员118人次,车辆27台次,查获侵权板鸭785只,包装袋45723个,标识5594套,涉案金额25万元。通过此次专项整治行动,有力制止了侵犯“白市驿”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保护了传统名产,受到了注册商标人的好评。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与申请注册商标含有地理名称内容有关的侵犯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我国《商标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可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申请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根据该款规定,地理名称能够作为注册商标的情况有:(1)县级以下的行政区划的地名;(2)我国一般公众不清楚的外国地名或者不可能导致公众误认的外国地名;(3)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4)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注册商标的;(5)已经申请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区别于其他形式的申请注册商标,由于地名的公共性决定了地名商标的申请注册和保护具有自己的特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一份资料认为:指示商品原产地的标记一般都不具备显著性,由于他们向消费者传达了与原产地名称的某种联络,表明了商品的原产地或者用于制造商品的成分,或者根据具体情况具有该原产地商品的某些特点。由于向消费者传达了这样一种联络,地理名称无疑或者至少在某种程度上成为消费者最先知道的标记。因此,表明商品来源于实际生活中鲜为人知的地方的标记才是具有显著性的;表明商品来源于1个实际上无人会认为出自该地区的标记也是具有显著性的。即使消费者知道某一地理名称,假如没有其他的生产者或者商人从事同一领域的活动,并且将来也没有潜在的竞争者进人该领域,那么,这样的地理标记也能够具有或者获得显著性。即使在同一领域已经存在竞争者,或者他们将来将涉及该领域,1个地理名称也能够通过长时间的集中使用获得显著性。欧盟法院也认为:就是要将有可能被用作产源的地名留给相关公众使用,而不一定等到该地名实际成为产地时才加以禁止。不过,假如经过原告的长期使用,该词已取得新的含义,即不再是纯粹叙述性的词汇,就应该予以申请注册,甚至不论该词是否必须留作公用。当然,其别人仍然能够作为普通的地址使用。因此,对含有地理名称内容的申请注册商标进行保护时,在确保商标的显著性不受损害的前提下,其保护方式能够在综合考虑公平与效率的基础上加以明确。本案中,白市驿是重庆市巴县的1个镇名,该地生产板鸭有较长的历史,选料严格、制作精细、配方独特。白市驿板鸭的制作工艺并非注册商标人独创,也非仅为其所掌握,因此,不能绝对排斥别人对该地名的合理使用。《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也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中含有地名,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别人正当使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此次整治的重点放在企业登记地址非白市驿镇的企业突出使用“白市驿”文字的现象,不禁止别人为表明产地来源使用该地名,也不禁止标注企业名称时使用该地名,做法是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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