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21-8034****

商标异议的案例(商标注册需要注意什么)

  
很多企业对商标异议的案例(商标注册需要注意什么)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商标异议的案例(商标注册需要注意什么),希望大家能对商标异议的案例(商标注册需要注意什么)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商标异议的案例(商标注册需要注意什么)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商标异议的案例(商标注册需要注意什么)

(一)一类商品一件商标一份申请某市一家企业生产焊接剂润滑剂和肥皂三种商品,并使用同一商标。该厂在申请注册商标时,认为这3种产品都便用同一商标,因此只填报了1份申请书。该厂这种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显然是错误的。由于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我国注册商标申请,应遵循“一类商品一件商标一份申请”的原则,也就是说在同一份申请里,只能申请1个商标在同一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而该厂生产的焊接剂、润滑剂和肥皂三种产品,按现行的国际商品分类表来看,则属于不同类的商品,焊接剂属于第1类,润滑剂属于第4类,而肥皂属于第3类。根据注册商标申请原则,该厂为3种商品申请同一商标必须按三件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填报3份申请书,交纳3份申请费和申请注册费。位于同一市的另一家化工企业,生产化妆品、牙膏、牙粉、洗牙水四种商品,使用不同的商标,即化妆品、发水两种商品使用同一商标,而牙膏、牙粉、洗牙水使用另一种同样的商标。但该厂在请注册商标时,认为按现行国际商品分类表的区划,以上种产品同属一类商品,认为只篙填报一份申请书。这种申请行为同样违背我国注册商标申请原则的。以上4种商品虽属同一类商品,但同使用两件不同的商标,就必须在注册商标时,填报2份申请书。根据一件商标一份申请的原则,即一项申请行为只能请求申请注册一件商标,在一份申请中不得申请两件或两件以上的商标。该厂在同一份申请中提出两件商标,指向不明,无法审査,因此该申请被退回。(二)注册商标的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某省东风制药厂,申请药品用商标的申请注册,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为大宝”。对该厂提出的申请,商标局依据商标法律制度进行全面审查。首先对该厂注册商标申请是否具备应该受理的基础条件加以审查,这种审查称之为形式审查。商标局在形式审查过程中,发现该厂具备申请人的资格,即该厂是依法登记的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申请事项也符合一类商品一件商标一份申请的原则,费用也符合规定交纳,但该厂在申请申请注册时却没有提交有关卫生部门颁发的《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资质》。为此商标局认为我国商标法规定,药品是国家规定必须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之一,企业在申请药品注册商标时,必须提交有关卫生部门批准的生产许可文件。而该制药厂没有此证明文件,不符合受理的基本条件,商标局将该企业的注册商标申请书退回核转机关及申请人。该厂在接到退回的申请书后,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填补了卫生部门颁发的《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资质》再次提出申请“大宝”注册商标的请求。商标局在收到核转机关转送上来的该厂申莆书后,经形式审查后,认为该厂的商标注册申请具备受理资格,就开始对该厂申请的“大宝”商标图样加以实质性的审查。商标局在审查中发现,大宝”商标是已申请注册的商标,很显然该厂申请的商标将与别人申请注册在先的商标相同,将引起商标混同及侵权行为,破坏商标专用权。为此,商标局作出该厂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驳回的决定,并通知核转机关及申请人。(三)采用“使用在先原则”的特殊情况商标局于1985年3月18日同时收到某市天衣服装厂和某市通达服装厂在53类(原国家商品分类)服装商品上申请申请注册“天地”商标的申请书件。两个企业得知该情况后,各不相让,协商不成。商标局通知双方提供它们各自第一次使用该商标的证明。经证明与调査,天衣服装厂第一次使用“天地”商标的时间是1984年10月2日,第一次印制该商标是在1984年11月5日,并有签订的合同资料为证。通达服装厂第一次使用“天地”商标是在1985年2月,第一次印制该商标是在1985年1月9日。根据《商标法》第18条以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第5条(现行《商标法实施细则》是第13条)之规定,商标局核准了天衣服装厂的“天地”商标。(四)驳回商标的复审(1)某牙膏厂以“DARKIE黑人”为其牙膏产品的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商标局以该商标带有种族歧视性为由予以驳回。申请人提出复审理由为:申请商标在中国及东南亚一带使用多年,并在一些国家申请注册专用,并无不良影响,应当准予申请注册。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DARKIE”与“DARKY”读音近似虽有两个字母不同,但呼叫效果近似,而“DARKY”译为“黑鬼”,源于种族歧视的称呼;并且商标图案为一黑人及汉字“黑人”。故该商标整体明显表现种族歧视,违反我国《商标法》第8条第7款规定。商标局驳回理由成立。终局决定,该商标仍予驳回。(2)某卷烟厂以“时珍”(并有李时珍头像为图形)为其卷烟产品的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商标局以该商标带有“不良影响”为由,驳回该商标。申请人提出复审理由为:用历史名人作商标不乏先例并无不良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该商标的文字与图形明显指的是我国明代医学家李时珍。用家喻户晓的医学家名称及图像作为卷烟商标,对其所使用的商品带有宣传作用,刺激人们的消费欲望。而卷烟是危害人体健康的特殊消费品。“时珍”商标作为卷烟的商标将产生不良的影响违反我国《商标法》第8条第9款之规定。终局决定,仍予驳回。(五)不受理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位某厂于1989年10月5日收到商标局核驳“延令”商标通知书,于1989年11月4日申请“延令”商标驳回复审并提交延期申请书,申请复审时间据该厂信封邮戳为同年10月28日。据上述事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决要不予受理,并将申请书评审费延期费如数退回该厂。理由是:该厂收到核驳通知之日起至提出复审申请之日,已达23天,超过《商标法》第21条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6条规定的期限(15天)。(六)商标异议复审某酒厂申请“千杯少”作为其酒类产品的注册商标。该商标初步审定公告3个月内,异议人认为该商标使用于酒上,李大了商品质量的宣传违反我国《商标法》第8条第8款规定。经商标局裁定异议理由不成立。异议人不服商标局裁定,于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复审申请,坚持认为“千杯少”作为酒的商标夸大了酒的质量,不能申请注册专用。被异议人答辩称:“千杯少”源自“酒逢知己千杯少话不投机半句多”之俗语其语义不涉及酒的质量。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千杯少”一词选自上述成话。前句意思为:性格相投的知心朋友常在一起畅饮,杯数再多也觉少。其含义并不涉及酒的质量,只是对一种情趣融洽气氛的概括和描述,并无夸大宜传酒的质量之意。因此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终局裁定,维持商标局原裁定,“千杯少”商标准予申请注册。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