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21-8034****

商标异议程序,商标异议程序和申请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程序的审查对象(注册商标要注意什么)

  
很多企业对商标异议程序,商标异议程序和申请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程序的审查对象(注册商标要注意什么)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商标异议程序,商标异议程序和申请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程序的审查对象(注册商标要注意什么),希望大家能对商标异议程序,商标异议程序和申请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程序的审查对象(注册商标要注意什么)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商标异议程序,商标异议程序和申请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程序的审查对象(注册商标要注意什么)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商标异议程序,商标异议程序和申请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程序的审查对象(注册商标要注意什么)

商标异议程序

商标异议程序

一、 什么叫商标异议?商标异议是《商标法》以及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公正、公开进行商标确权工作,提高注册商标审查质量。商标异议的内容范围很广,既包含初步审定的商标与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也包含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条款或商标不具显著性,还包含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等。提出商标异议的能够是任何人,即:既能够是注册商标人,也能够是非注册商标人,既能够是企业、事业单位,也能够是个人,既能够是法人,也能够是非法人。二、异议的手续:填写《商标异议书》,填好被异议商标的名称、商品类别、初步审定号、初步审定公告期号、提出异议的理由。如认为被异议的商标与本异议人已申请注册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还应填写异议人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类别、商标名称、申请注册号等。三、异议处理程序:1、 商标局收到异议书及有关证据后,将异议书副本寄达被异议人注册商标申请人,被异议人应在收到异议书之日起十五天内作出书面答辩。被异议人在限期内未作出答辩的视为弃权,不影响异议程序进行。2、商标局对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所提出的事实与理由,经过调查核实研究后,作出异议裁定。四、异议裁定结果:商标局在作出异议裁定后要将异议裁定书寄给异议人与被异议人。异议裁定有两种结果。1、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后经初步审定的商标予以申请注册;2、异议理由充分,异议成立,原初步审定的商标不予申请注册。可是假如异议当事人中任何一方是议裁定不服, 可在收到异议裁通知书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商标异复审,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转入申请商标异议定审阶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必须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依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注册商标申请。狭义的注册商标申请仅指商品和服务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国际申请注册申请、证明注册商标申请、集体注册商标申请、特殊标志登记申请。广义的注册商标申请除包含狭义的注册商标申请的内容外,还包含变更、续展、转让申请注册申请,异议申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以以及他注册商标事宜的办理。国内的申请人办理各种注册商标事宜有两种途径:一是直接到商标局办理;二是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直接到商标 申请注册大厅办理的,申请人能够按照以下步骤办理:从查询窗口领取《商标查询单》→填写《商标查询单》→在查询窗口划价→在收费窗口缴纳商标查询费→将《商标查询单》交回查询窗口→在查询窗口领取查询结果填写《商标查询单》的具体要求1、填写《商标查询单》时,文字须正确、规范、清晰,字母应使用大写。2、一份《商标查询单》限填写1个文字商标及1个类别的10个以内商品或服务项目。3、“商品或服务项目” 栏必须严格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规范名称填写,并不得填写商品分类的组名。商标查询收费标准查询种类查询方式 中文商标(或数字) 英文商标(或字头)加急查询商标 120元 200元普通查询商标 60元 100元查询结果的领取查询人凭发票在查询窗口领取商标查询结果。商标查询时限加急查询:4个工作小时普通查询:3个工作日商标注册申请后查询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自申请注册申请提交之日起1年半以后,或变更、续展、转让、补证等申请提交之日起半年以后,尚未获得任何信息时对商标的办理情况向商标局申请的查询。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经核准申请注册后,由商标局发给注册商标人《注册商标证》。《注册商标证》是注册商标人对其商标享有专用权的正式法律凭证。(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实际申请注册时以商标局为准)

商标异议程序和申请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程序的审查对象

承接:爱森食品与商评委和鼎湖山泉商标纠纷案例商标异议程序和申请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程序只应该隔离比对被异议商标和引证商标,审查诉争商标核准申请注册是否有违《商标法》第三十条(同《商标法》2001〕第二十八条)。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爱森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侵害商标权的行为,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假如当事人以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不同而主张二者不会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法院通常会以商标授权确权程序中无法考虑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形为由而将其驳回。“法院这一做法的主要考虑因素在于,商标授权确权程序解决的是诉争商标是否能够被核准‘申请注册’的问题,而非申请注册之后诉争商标的‘使用’问题。诉争商标一旦被核准申请注册,原则上能够在全国范围内以任何合法方式使用其商标,而不仅局限于其现行的使用方式。因此,假如仅仅因其‘现有’使用情形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而核准其申请注册,将不能避免出现注册商标人将来采用其他使用方式或销售渠道等,从而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这一可能性,这一结果显然属于商标近似条款所禁止的情形。”就本案而言,实际使用中,“肇鼎山泉”有采用“鼎湖山泉”同样的淡绿色调,模仿后者的商品外观(包含相似的图饰,近似的图文布局)(参见图3-36)。这种特定的使用行为的确可能导致相关公众混淆,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可构成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可是,这种特定使用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不等于说“肇鼎山泉”商标注册申请在通常情况下都容易同“鼎湖山泉”申请注册商标混淆,不应核准申请注册。法律上,注册商标申请核准之后,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的商标和核定的商品为限,申请注册商标依此使用通常不容易导致混淆,而不是任何使用都不容易导致混淆,属于合法使用。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文字注册商标申请“肇鼎山泉”同在先申请注册文字商标“鼎湖山泉”不构成混淆性近似,可核准申请注册。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