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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利范围规定周延性不足淡化了驰名商标保护应有的商标法地位(什么是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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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利范围规定周延性不足淡化了驰名商标保护应有的商标法地位(什么是商标权)

根据我国商标法,被赋予了专用权的商标有两种:一为申请注册商标,二为未申请注册驰名商标。申请注册商标包含普通申请注册商标和已申请注册驰名商标。我国《商标法》第13条对已申请注册驰名商标提供了跨类保护。换言之,已申请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要宽于普通申请注册商标。这是对驰名商标保护在适应竞争政策基础上的新发展。然而,已申请注册驰名商标的权利范围却没有体现在《商标法》第52条关于申请注册商标禁止权的规定中。也就是说,已申请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一方面根据商标法享有禁止别人跨类使用其商标的权利,另一方面别人未经许可作前述使用的行为又不属于我国商标法所列的侵犯申请注册商标权的行为。除了申请注册商标外,根据商标法,另一享有专有权的商标是未申请注册驰名商标。《商标法》第13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别人未在中国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申请注册并禁止使用。”从这一规定来看,未申请注册驰名商标所有权人对该驰名商标享有相当于申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与禁止权,应当说享有商标权的完整权能。而《商标法》第51条关于商标专用权的规定和第52条关于侵犯商标权行为的规定仅限于对申请注册商标禁止杈的规定,对未申请注册驰名商标只字未提。对于上述问题,尽管2002年10月12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对《商标法》第52条第5项“给别人申请注册商标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进行的解释和第2条的规定:上述侵犯已申请注册驰名商标和未申请注册驰名商标的行为都被认定为侵犯商标权行为。尽管如此,作为部保护商标权的基本法在商标权利范围的基本表达上出现上述前后分歧的情况应当说是值得期待在商标法修改中加以完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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