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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号权与商标权的权利冲突,商号权与商标权的权利冲突产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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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号权与商标权的权利冲突,商号权与商标权的权利冲突产生的原因

商号权与商标权的权利冲突

商号权是商号使用人将其商号依法登记而取得的专用权,而商标权则是法律赋予注册商标申请人对申请注册商标进行支配的权利。可见两者保护的对象是不同的。可是,根据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第十条规定:“商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而我国《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商标能够由文字、图形以及文字和图形的组合构成。”由此可见,由于商标能够由文字或文字图形的组合构成,便会出现与商号重合的现象,而正是由于这种重合,导致了商号权与商标权的权利冲突。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①在先登记的商号权与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权之间发生的权利冲突。即A将B已经登记的商号作为商标进行申请注册而产生的权利冲突,如北京一家老字号“信远斋”被别人申请注册为商标由此而引起的诉讼。②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权与在后登记的商号权之间发生的权利冲突。即A已经将一文字商标进行申请注册并取得商标权,而B又以与商标中相同的文字作为商号登记,从而产生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最典型的例子是蜜雪儿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诉蜜雪儿服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原告台湾蜜雪儿公司在20世纪70年代创立了“蜜雪儿”品牌,之后又在美国、中国、新加坡等国申请注册了“蜜雪儿”、“MYSHEROS”文字商标,而蜜雪儿独资企业于1991年又以“蜜雪儿”作为字号进行登记申请注册,因此产生了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由于其他企业以其商标登记为企业名称或以商号申请注册为商标,则本企业的经营成果可能被别人分享,增大了企业的风险,其企业形象也会因其他企业而受到不良影响,这对于正常经济秩序也会产生危害。

商号权与商标权的权利冲突产生的原因

1.商号与商标的标识性的相互渗透可能会使公众认为商号与商标在本质上都是一种识别标记,都是为区别公司产品或服务而产生的。在现代商业发展中,商号与商标的标识性有着相互渗透的趋势,具体而言,商号与商标的相互渗透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作用渗透,即在区别产品或服务上和对消费者的引导上趋于相同。其次,企业能够通过突出商号来引导消费者,这种情况下,商号能够起到与商标同样的作用。此外,商号渗透于服务行业中,由于服务商标没有物质载体,因此在绝大多数情况下,1个企业的商号或其简称即为服务商标。《尼斯协定》将服务商标分为八类,包含广告、金融、电信、运输、教育、修理、餐饮等服务。在这些领域,服务商标很难与商号实际分开。企业商号的商标化,已经充分体现了商号与商标的相互渗透,服务企业为了保护自己的商业标记权利,而使商号担当了商标的角色。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商标也表现出一种扩展的趋势,商标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以致各种识别标记如服务标记、商号、产地标记、原产地名称等都想挤进商标的行列。这一扩展已经成为世界性的共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就已经把服务标记、商号、产地标记、原产地名称列入保护范围。2.共同的可视性使商号与文字商标之间产生联络。有的情况下商标上也能够用文字标识,而有的情况下企业的商号与其产品或服务的文字商标又是不统一的,如上海联合利华生产的“力士”,广州宝洁生产的“潘婷”、“飘柔”、“海飞丝”。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往往会把“这一商标误认为是商号,在选择时也很有可能会发生混淆。由于其商号与商标均能够用文字标明,因此也为两者发生混淆提供了可能。因此,在这种商号与商标相分离的状况中,许多企业便找寻一些驰名商标作为字号登记或以老字号的名称作为注册商标。3.商号和商标的广告宣传中蕴含的巨大经济利益的驱使。在现代商业发展中,商号与商标已经越来越多地体现着1个企业的信誉、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其本身蕴涵的广告与宣传功能也日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给商业主体带来巨大的商机。商号是商誉的重要载体,它与商事主体的发展状况息息相关,其本身所具有的识别功能不仅能够促进商事主体不断提高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增加商号中的商誉含量,更重要的在于便利公众作出消费选择,扩大商事主体的社会知名度,从而提高自身的市场竞争力。商标在某种程度上与商号具有同样重要的区别价值,特别是那些代表高品质保证的商标在消费者选择商品或服务时会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一些优秀的企业脱颖而出,赢得了消费者的认可和信赖。其他一些与之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正是看到了其中所蕴涵的巨大商业利润和市场回报,因此在商标和商号申请注册或登记上大做文章,或者将已为公众所知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商号予以登记,或者将那些享有较高商誉的商号作为商标予以申请注册,误导消费者,使其在消费选择时发生混淆,从而获取不当利益。4.我国法律对其保护还不甚完善。在中国,商号主要受《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调整,商标主要受《商标法》的调整,我国法律对企业名称和商标实行分别立法和并行管理的制度,然而由于我国的立法还不甚完善,且法律存在的一些漏洞,为商号权与商标权权利冲突的产生提供了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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