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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商标保护的权威厘定和国际推广(什么是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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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商标保护的权威厘定和国际推广(什么是商标权)

TRIPS协定是当今“已经签署的在知识产权方面最具影响力的协定”它是第1个提出“地理标志商标”概念并为此作出安排的多边国际条约,被视为在这个困难重重的知识产权领域中的1个重大进步[TRIPS协定为地理标志商标建立了全球性的最少保护标准,使地理标志商标国际保护出现了质的飞跃。能够说TRIPS协定建立了第1个全球性的地理标志商标保护体系。作为第1个正式使用“地理标志商标”概念的多边条约,TRIPS协定第22条第1款为地理标志商标定义作出了权威界定:“就本协定而言,‘地理标志商标’是指识别一商品来源于一成员领土或者该领土内一地区或地方的标记,该商品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主要归因于其地理来源。”这一规定显然借鉴了《里斯本协定》“原产地名称”的定义,但又有所不同,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里斯本协定》规定原产地名称必须是1个国家、地区或地方的地理名称,不包含非地名标志;而地理标志商标既能够是地理名称,也能够是图案、包装等非地名标志,换言之,地理标志商标既包含直接地理标志商标也包含间接地理标志商标可是如前文所述,原产地名称能够作更为宽泛的理解,包含非地名标记,并且从最近《里斯本协定》的实践来看,非严格意义上的地名标记也能够获得申请注册。C其次,《里斯本协定》的原产地名称适用于“产品”,而TRIPS协定的地理标志商标适用于“商品”。在GATT/WTO环境下“商品”和“服务”的用语是分别使用的,结合乌拉圭回合TRIPS谈判各方草案文本的修订和抉择过程,能够推断地理标志商标不适用于服务。再次,《里斯本协定》要求原产地名称的“质量和特征”归因于其地理环境,而TRIPS协定的地理标志商标定义则增加了“声誉”要素。有学者认为“声誉”要素的出现,是受欧盟地理标志商标保护制度之“受保护的地理标志商标”定义的影响。对于“声誉”这一要素应当怎样理解?一种观点认为,假如商品仅具有可归因于其地理来源的声誉,但不具有任何与该来源有关的特殊品质,则该商品不属于《里斯本协定》的原产地名称,但仍符合TRIPS协定地理标志商标的定义。!)这种理解使声誉成为1个完全独立的要素,但也使这一要素变得难以把握。欧迪尔(Audier)教授认为:与“质量”、“特征”等要素相比,“声誉”是个相当主观的概念,可是就地理标志商标而言,声誉往往归因于产品特有的质量或特点,因此声誉不是凭空产生的。尽管单纯通过广告宣传能够打造出“品牌形象”,但地理标志商标产品的声誉必须以品质为基础并经过长期积淀而非灵巧的公关活动来获得。不可否认,宣传广告能够提升地理标志商标的知名度,可是产品还需自我代言,必须以自身品质为基础才能建立起归因于原产地的声誉,从而满足TRIPS协定地理标志商标保护的要求。热维斯教授也认为,《里斯本协定》尽管关注的是产品的质量和特征,可是基于这一质量和特征自然会享有声誉优势,因此《里斯本协定》与TRIPS协定在“声誉”这个要素上没有实质区别。3)米哈依?菲彻尔更是进1步认为,“质量”和“声誉”也是产品的“特征”,将它们单独列出只是由于这是可归因于地理来源的最常见的特征而已。又次,原产地名称要求产品的质量、特征“完全或主要归因于其地理环境,包含自然和人文因素”;地理标志商标仅要求商品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主要归因于其地理来源”,没有涉及“人文因素”。对于这一问题有两种不同理解:一种观点认为,在乌拉圭回合TRIPS协定谈判过程中,欧盟的1991年建议草案曾出现“自然和人文因素”的表述,但这一表述后来被删除,因此能够推论TRIPS协定的地理标志商标定义排除了人文因素。另一种观点认为这种推论是站不住脚的,由于在乌拉圭回合TRIPS谈判中,不论是美国的1990年建议草案还是任何其他草案都没有明确将“人文因素”排除在外。除此之外从实践经验来看,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并不总是那么容易区分,TRIPS协定作为多边谈判的结果,应避免在这些细枝末节上纠缠不清。因此在TRIPS协定下,地理来源的任何因素,不论是已知的还是未知的、自然的或者人文的,都有可能对特定地方产品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点起到这样或那样的作用。最后,就产品与地理来源的关系而言,《里斯本协定》规定产品的质量和特征必须“完全或主要归因于”其地理环境,而TRIPS协定则要求商品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主要归因于”其地理来源。怎样理解这种表述的差异?有学者认为,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歧义,“主要”和“完全”实际上是一回事,都表明产品品质与来源地之间具有实质性联络。热维斯教授认为,从总体来看,尽管TRIPS协定的地理标志商标在某种程度上比《里斯本协定》的原产地名称范围更为宽泛,但两者基本没有实质区别。应注意的是,根据TRIPS协定,仅有1个国家的名称或者1个WTO成员领土内某一地区或地方的名称才能够成为地理标志商标。假如1个地区或地方同时属于两个以上的国家,例如“加勒比”、“莱茵河”等,就不能成为地理标志商标,由于它们所指示的地区同时属于几个WTO成员。3)这一限制是《里斯本协定》原产地名称定义所没有的,引起了部分学者的关注。例如印度学者提出Basmati香米的种植区位于印度和巴基斯坦边境地区,按照TRIPS协定的定义,Basmati无法得到地理标志商标保护,他们认为这是TRIPS协定的1个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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