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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提倡对知识产权的过激反应(企业要怎么申请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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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提倡对知识产权的过激反应(企业要怎么申请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的培植和保护固然重要,但这种保护不应该妨碍人类的公共秩序和基本健康必须。由墨西哥经济部长徳韦斯提出的一份关于知识产权与公共健康问题宣言草案,于2001年11月12日在多哈会议上得到了各方的认可。该草案在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对研制新药的重要性的同时,也承认WTO有关规则不应妨碍各成员采取措施保障公共健康。因此,在制度安排中既要适当保护知识产权拥有人权益,又要鼓励必要的传播。(见模型分析图3-2)这种模型选择才是制度交易成本较低的且可持续的。现在在许多发达国家律师们对知识产权法的范畴和个别国家由于知识产权条约而失去主权的程度提出强烈批评。对于范畴,他们看到不正当的垄断和令人窒息的竞争威胁。有些律师甚至提出我们处于信息封建主义的边缘,在社会里享有信息的权利是受身份控制,而非你的作品或成就。对于主权,知识产权的控制被视为国家政体的根本因素。支持强烈批评知识产权范畴观点的人有安东尼?梅森爵士。他是前澳大利亚大法官,香港终审法院法官。安东尼爵士指出歪曲事实真相的人杜撰出假冒和盗版这样的字眼,在信息社会四处活动,他们为了同样的目的简化复杂的问题,满足游说团体更多保护的要求。“由现代文字工匠和潮流创造者杜撰出来的稍纵即逝的图像,假如不能称之为完全掩盖,也能够说是一直模糊了更深层的现实这种现实掩饰了表面图像潜意识的吸引力。那种表述赋予那些过度频繁使用的词语,如“信息社会”和“信息高速公路特别的力量。以大出版商和信息供应商为代表的那些人为了寻求保证对从事信息和知识商业开发的公司的垄断权,常常授引这些滥用了的词语。德拉赫斯认为Tips篡夺了对知识产权的立法权,是国家主权的天敌,无疑是美国人对世界其它国家实行政治控制的伎俩。他写道:“控制产权是1个国家的主权和人民的基石。产权也许是1个国家用于规划自身发展的最基础的工具。通过改变产权定义和限制产权,国家能够决定谁拥有资源,谁能够开发资源,谁收益谁亏损。”尽管他们的言论能够理解,但德拉赫斯和梅森都大错特错。德拉赫斯错,是由于国际安全很大一部分取决于更自由的国际贸易因此产权和许多其它事件的主权必须日益与以国际安全名义而存在的主权国家分离。梅森错,是由于他含蓄提出的对侵权的细微调整和例外将导致更为复杂与模糊的版权法。国际大出版商确实对产权保护有着法律上的关注。例如他们中几乎无人作因特网出版,由于他们害怕广泛的无报酬使用的问题,这个问题仅有通过国际条约制定统一的法律才能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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