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讲要点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概念。所谓发明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了创造性贡献的人。其中,发明人是发明的完成人,设计人是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完成人。发明人和设计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单位、集体或课题组;同时,无论从事发明创造的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只要他完成了发明创造,就应认定为发明人或设计人。发明人或设计人最本质的属性是他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的贡献。因此,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提供方便的人或从事其他辅助性工作的人都不是发明人或设计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这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署名权。可见,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提供方便的人或从事其他辅助性工作的人都不是发明人或设计人,自然也就不享有署名权。典型案例任某是某公司技术研发部的员工。2011年,任某和此外3名同事被指定成立1个项目研制小组,专门负责某项技术的开发工作。2012年,任某等人终于完成了这个技术的开发工作。公司为此向专利局中请了实用新型专利,并于今年年初获得授权。但任某却发现在专利说明书中,该项专利的发明人中没有自己的名字。于是,任某向公司领导反映了该问题。公司领导说,由于在开发过程中,任某并没有提出什么有价值的建议,而只是给此外3人打打下手,所作的都是辅助性工作,因此不是发明人。任某想,尽管公司领导说的是事实,但任某是项目研制小组的成员,并参加了所有试验,并且任某的辅助工作也是必不可少的,因此最起码也应享有署名权。于是,打算向专利管理局提出申请。专家评析本案中,任某不是该项专利的发明人,因此并不享有该项专利的署名权。根据我国专利法第17条第1款的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专利法所称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明确规定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上述事件中,任某若能提供书面资料或找到别的参加开发的人来证明任某在开发过程中曾对开发工作提出过设计方案或技术构思,或对某些关键问题提出过自己独到的见解,并且这些方案、构思或见解直接影响了开发工作的进程,这就说明任某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过创造性贡献,从而也就能证明任某是发明人之一,从而享有署名权。相反,任某若不能提供这些书面资料或证人证言,那么任某就不是发明人,不享有署名权。法条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