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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权保护制度的出现与发展(什么是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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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权保护制度的出现与发展(什么是商标权)

在中国,商标出现的历史很早。根据考古发现,先秦阶段,在一些器物上已经有商业性的标记。例如,楚国的铜器,铭文有“乙”、“冶师”、“顾客”等。除此之外,在一些陶器上也发现有各种标记符号。这些标记是用以区别器物所有人、制造人的,能够看作是商标的雏形。到了汉、唐阶段,由于经济的发展,商品交换的频繁,在商品上不断出现以吸引顾客购买力为目的的各种饰纹、图画。这种商品上的标记已具备宣传、公告的属性,是商标权形成的初期阶段。宋代是中国封建经济较繁荣的阶段,伴随商品经济的活跃,市场上出现许多具有吸引力的商品牌号、标记。同时,由于印刷技术的发明与使用,商品标记也从刻在产品上发展到专门用纸印商标,商品标记从简单的符号发展到工匠名称、行铺名称的标明,逐步演变为图形、文字或图文并茂的标志,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商标。我国现存最早的商标,就是北宋阶段山东济南刘家针铺所用“白兔”商标。在针的包装纸上印有“兔”的图形和“兔儿为记”字样。这一商标已经基本具备了现代商标的全部外貌。此后,元、明、清阶段,商标的发展较为缓慢。我国商标使用历史较早,但发展缓慢,商标法规的形成较晚。清代,商会为了自身利益,利用商规对商标进行管理。如道光5年,上海纺织业的布业总公所,订立“牌谱”,规定各牌不准有接连两字同音或同形,防止混淆。官府对商标诉讼案件也进行处理。清朝末年,列强武力入侵中国的同时,经济上也入侵中国,中国成为各资本主义国家的商品生产基地和销售基地,大批外国的商标广告出现在中国。西方列强强迫清政府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在这些条约中,也包含了保护外国商标的条款。如1902年《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第七款规定,“中国现亦应允保护英国贸易牌号(商标),以防中国人民违犯,迹近假冒之弊,由南北洋大臣各管辖境内设立牌号申请注册局所一处,派归海关管理其事”。1904年,清政府颁布了《注册商标试办章程》,这是我国第1个商标法规。《章程》共28条,其中许多条款都是为了保护帝国主义列强的在华利益,充分显示了这部商标法的殖民主义性质。此后,1923年北洋政府公布了《商标法》。1928年国民党政府设立全国注册商标局,并着手对北洋政府《商标法》进行修改。1930年5月公布了新《商标法》。1935年又对该法进行了修订。到1949年国民党政府垮台时,全国有申请注册商标5万多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颁布了一系列的商标保护法规,确立了商标法律制度。1950年7月,公布了《注册商标暂行条例》和《注册商标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这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商标法规,也是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最早的立法。该法明确了商标法的保护范围和“申请注册与否,听其自便”的申请注册原则,取缔了帝国主义在华的商标特权,从此社会主义的新的商标制度开始实行。1963年4月,又公布了《商标管理条例》。1982年8月,在总结30多年注册商标工作经验基础上,我国正式公布了新的《商标法》,1983年3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1993年2月22日,七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和《关于假冒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对1982年颁布的《商标法》作了重大修改。修改后的《商标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商标法逐渐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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