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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因宣告无效而终止(什么是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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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因宣告无效而终止(什么是商标权)

申请注册商标宣告无效是指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本不具备申请注册条件,由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通过法定程序宣告商标无效,从而使商标权恢复到未产生的状态。申请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制度是一种核准瑕疵补正制度,也是一种商标权消灭制度。与注销、撤销不同的,商标无效的原因是在权利形成之时即具有的,因此宣告无效的效力有向前追溯力,被宣告无效的申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我国《商标法》把申请注册商标的无效情形分别规定在第44条、第45条中,我们相应地将其分为因绝对无效的理由与因相对无效的理由。[42]前者指商标构成违反禁用条件、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申请注册所引起的无效,后者指注册商标违反非冲突性原则或侵犯别人合法权益所引起的无效。前者商标无效的理由包含商标构成违反禁用条件、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申请注册等,损害的是公共利益而不是特定相对人利益,商标绝对是无效的。因此,商标局能够依职权直接宣告申请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现问题也能够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宣告申请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而在商标无效的相对理由的情况下,受到损害的是特定相对人的私人利益而不是公共利益,因而只能是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凭借相对理由请求宣告申请注册商标无效,而不能由商标局或行政机构依职权来宣告无效。而只要在先权利人没有在法定期间提出宣告无效的请求,这种申请注册时有瑕疵的商标的瑕疵便告消除。宣告无效的申请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不存在。尽管申请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具有溯及力,可是该申请注册商标确曾有效存在过是1个不可抹杀的事实,因此《商标法》第47条第2款对无效宣告的溯及力作了限制:“宣告申请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侵犯商标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做出并已执行的侵犯商标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可是,因注册商标人的恶意给别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总之,商标权终止,即代表着原注册商标人完全丧失该商标专用权。终止后的商标能够重新申请申请注册,只是须至少经过1年的消除影响期。《商标法》第50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注册商标申请,不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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