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为止,学者们对于商标权的含义并未达成完全一致的看法。最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商标权是注册商标人对于其申请注册的商标所享有的权利(张序九,1997);第二种观点认为,商标权是法律赋予商标所有人的支配其申请注册商标之权利(刘春田,2000);第三种观点认为,商标权是注册商标人依法对其申请注册商标进行支配并禁止其别人侵害的权利(张玉敏,2002);第四种观点则认为,商标权是商标的所有人依法对其商标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吴汉东,2007)。尽管上述四种观点存在表达上的差异,但都有1个共同点,即认为商标权是与申请注册商标联络在一起的,申请注册商标是商标权的客体。随着经济的发展,商标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世界各国对商标亦有不同的定义。英国1994年《商标法案》将商标表述为:“以图形的形式表象,用于区分1个企业与其他公司产品或服务的符号。”《法国工业、商业和服务业商标法》对商标的表述是:“用以识别任何企业的产品、商品或服务的一切有形标记都能够被看作是工业、商业或服务业商标。”日本《商标法》对商标的定义是:“作为生产、加工或者转让商品证明的文字、符号、图形或者它们的结合,乃业者在其商品上采用的标志。”《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第15条规定:“能够将1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进行区别的任何标记或者标识的组合,均可构成商标。”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并未明确规定商标定义,不过根据其中的规定能够归纳为:凡是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品与别人商品区分开的可视性标志,包含文字、字母、数字、图形、三维标志和颜色的组合,或者上述各要素的组合,都能够视为商标。上述关于商标概念的表述尽管有所不同,但基本都展示了商标的本质特征,即商标是用以区别不同企业或组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标志。由于本书主要针对企业的商标权进行评估,而根据我国《商标法》——法律只保护经过申请注册的商标的所有者的权利。在探究商标权质押融资价值的概念及来源以前,必须先明确一点:商标的价值评估与商标权的价值评估是否能够等同?有些学者认为答案是毫无疑问的(郑成思,1999),即对商标的价值评估实质上是对以商标使用权、处分权和许可权为基础延伸出来的各项权利的估值,商标的价值评估也就是商标权的价值评估,本书将沿用这一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