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称为商评委)作出一份撤销复审决定书。商评委在该份决定书中认可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的和解协议,引起笔者的关注和思考。我们欲借此案浅谈撤销申请注册商标复审案件“和解”的若干问题。
一、案件概述
查晓怡于2015年7月13日对国际申请注册第9类“BERSHKA”商标向商标局提出连续3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蒂则诺纺织工业公司(以下称蒂则诺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了相关证据资料。商标局经审查认为,蒂则诺公司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撤销了第9类“BERSHKA”商标。蒂则诺公司不服商标局该项决定,于2017年1月20日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商评委在裁定中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经公证认证,被申请人同意撤回其撤销申请。商评委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的和解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标明,并未损害其别人权益,商评委对当事人的和解协议予以认可,同意被申请人撤回其商标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予以维持申请注册。
二、分析
1.“和解”的依据
2014年修订的《商标评审规则》新增了第八条规定,“在商标评审期间,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商标权和与商标评审有关的权利。在顾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方权利的前提下,当事人之间能够自行以书面形式达成和解。对于当事人达成和解的案件,商标评审委员会能够结案,也能够做出决定或者裁定。”
新增的这条规定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为撤销申请注册商标复审案件“和解”提供了依据。我们中的撤销复审案件是依据该规定向商评委提出“和解”请求。
2.“和解”请求的必要性
在连续3年不使用撤销案件中,假如撤销申请人同意撤回撤销申请,该撤回申请应当在撤销阶段向商标局提交。假如撤回申请未能在商标局做出裁定前提交,并且复审商标被商标局裁定予以撤销,那么在撤销复审阶段,即使双方当事人就撤回撤销达成一致,原撤销申请人(即复审被申请人)是不能向商评委递交撤回撤销申请的。在此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就有必要向商评委主张“和解”请求。
我们中的撤销复审案件属于这种情况,必须在撤销复审阶段主张“和解”请求。
3.“书面和解协议”的关键性
在撤销申请注册商标复审案件中,“和解”成功的关键是必须提交书面和解协议。
在上述撤销复审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向商评委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的书面和解协议。假如双方当事人仅仅是主张达成和解,但未提交任何书面和解协议,商评委很有可能不会认可双方的和解请求。因此,在撤销申请注册商标复审案件和解时,提交书面和解协议至关重要。
除此之外,和解协议应当公证,涉外当事人签署的和解协议还应当进行公证认证。并且,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向商评委提交书面和解协议,标明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标明。申请人应当督促被申请人尽快提交书面和解协议,不必须等到复审答辩时才提交,由于有情况下被申请人会由于各种原因未能收到复审答辩通知。
4.“和解”的其他问题
《商标评审规则》毕竟只是个部门规章,其约束力比较有限。因此,双方应当尽快在评审阶段提交和解协议。假如在诉讼阶段才提交和解协议,法院很可能不会予以考虑。例如:在“莉安娜”商标撤销复审案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行政判决书中认为: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撤销申请注册商标的决定后,人民法院也不能由于商标权人与撤销申请人达成和解而认为争议已经解决,否则将有违商标连续3年不适用撤销制度基于社会公众利益而设置的本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行政判决书中认为:上诉人在二审阶段提交的其与第三人达成的和解协议等证据与该案审理不具有关联性,对该证据不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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