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从相同或类似商品扩大到非类似商品。2、禁止别人淡化驰名商标。3、未申请注册驰名商标与已申请注册驰名商标享有同等的法律保护。
在中国,注册商标与否对于商标的保护以及商标享有的权益影响很大。对于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是最完整的。在中国,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根据国际上的一般惯例,驰名商标应得到比一般申请注册商标更高的法律保护。我国《商标法》的相应条款也规定了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及驰名商标的所有人应当享有的特殊权益。
这些特殊权益主要包含以下3个方面:
一是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从相同或类似商品扩大到非类似商品。依据我国商标法,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是以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保护范围。正由于如此,要认定侵犯商标权,仅有“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上使用与别人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才可认定。换句话说,假如别人在“非类似商品”(即不同商品)上申请申请注册或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则是法律容许的。然而,假如是驰名商标,就能够享有特殊的权益,即禁止别人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二是禁止别人淡化驰名商标。《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别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能够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此规定明确指出,已经认定的驰名商标,别人不得使用,即企业名称权受法律保护,但保护是有一定范围的,这是目前我国法律不完善造成的。因而在实践中,许多企业在名称或其他方面故意使用与别人申请注册商标(大多是影响较大、知名度较高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以抬高自己的身价,使消费者容易产生误解。如前所述,在中国专门的保护名称权的法律未制定出来以前,禁止别人淡化驰名商标无疑加大了对商标品牌的保护力度。此外,禁止别人淡化驰名商标,除将驰名商标用于企业名称外,还有其他方式,如以一定手段丑化驰名商标,将驰名商标用于商品普通名称等。
三是未申请注册驰名商标与已申请注册驰名商标享有同等的法律保护。根据《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的规定,驰名商标的保护包含已经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也包含未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中国作为《巴黎公约》的缔约国,有义务对公约规定的驰名商标包含未申请注册驰名商标予以特别保护。但中国《商标法》及《规定》在阐述驰名商标怎样保护方面并没有明文规定,并且《规定》在阐述驰名商标定义时,解释为“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这很容易使人产生误解,也很容易使人产生中国是否保护未申请注册驰名商标的疑问。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当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我国法律有不同规定时,应当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也即国际法上的“条约优先原则”。我国是《巴黎公约》的缔约国,也是该公约的忠实履行者,在实践中,我国已按《巴黎公约》规定对未申请注册商标给予了保护。《规定》体现了中国在商标保护方面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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