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21-8034****

高新技术企业财税政策税务(怎么申请高新技术企业)

  
很多企业对高新技术企业财税政策税务(怎么申请高新技术企业)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高新技术企业财税政策税务(怎么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希望大家能对高新技术企业财税政策税务(怎么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高新技术企业财税政策税务(怎么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高新技术企业财税政策税务(怎么申请高新技术企业)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件及财税政策

相关优惠政策

1.加速折旧2.20%低税率3.3免3减半4.2免3减半

5.15%所得税税率6.转增资本,个税5年7.职工教育经费8%8.高管股权激励,个税5年

9.母公司创业投资优惠10.研发费加计扣除11.合伙企业创投优惠

企业类型对应的优惠政策

1.小型微利—

1.2.7

2.企业—

1.7

3.西部大开发—

5.7

4.高新技术企业—

5.7.10

5.技术先进服务类—

5.7.10

6.中小高新企业—

5.7.9.10.11

7.特区、地区高新企业—

4.5.7.10

8.中关村、张江、东湖、合芜蚌创新示范区、天津滨海新区、深圳、苏南、长株潭创新示范区、绵阳科技城等地区—

5.6.7.8.9.10.11

1.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6修订)(国科发火〔2016〕32号)

第十一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申请注册成立1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占比不低于10%;

(五)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3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占比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1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占比不低于5%;

2.最近1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占比不低于4%;

3.最近1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占比不低于60%;

(六)近1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占比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1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转变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08)》(国科发火(2008)172号)

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一、电子信息技术二、生物与新医药技术三、航空航天技术四、新资料技术五、高技术服务业六、新能源及节能技术七、资源与环境技术八、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范围的通知》(国科发火(2014)20号)九、文化产业支撑技术十、科技服务等领域。

2.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2016修订)(国科发火〔2016〕195号)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的规定,制定工作指引。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函〔2016〕74号)4.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705号)5.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科发火〔2011〕90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一、人员人工费用

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薪水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二、直接投入费用

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资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三、折旧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四、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含许可证资质、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五、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六、其他相关费用

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申请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七、其他事项

(一)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二)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三)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四)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page_break_tag#

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八、执行时间和适用对象

本公告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以前年度已经进行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涉及追溯享受优惠政策情形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科技型小微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

(1)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标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2)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如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3)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每一年汇算清缴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履行备案手续,同时妥善保管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3.知识产权相关资料;

4.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5.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资料;

6.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占比、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7.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能够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能够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薪水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申请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

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厦门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继续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薪水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2.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

(六)加大财税支持。增加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加大对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支持力度。在体现绿色节能环保导向、增强可操作性的基础上,完善相关税收扶持政策。在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领域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点,将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内容纳入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薪水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创意和设计费用,执行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出口实行营业税免税。落实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对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对国家重点鼓励的创意和设计产品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

1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为鼓励企业加大职工教育投入,现就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一、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薪水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二、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1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薪水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5.转让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能够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能够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1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规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二)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三)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四)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五)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6.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

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容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具体范围和认定工作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商中央宣传部等部门另行明确。

1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一)容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二)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二、特别事项的处理三、会计核算与管理四、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五、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六、执行时间

1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19.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1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20.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加强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106号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