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专利申请文件提交之后,还能够修改吗?今日我们就而言说深圳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之后怎样修改申请文件!
根据专利法以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人在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后,能够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专利申请文件中请求的修改程序不同于规范和索赔的修改程序。对请求的修改必须通过变更说明项目的特别程序处理。申请人填写"变更说明项的申报书"和申请人、发明人等,申请人也应当为该项目的登记支付一定的费用。
对于本发明的申请人,有两种修改应用文档的机会。第一次,在作出实质性审查请求时,第二是对专利审查人的意见的第一次实质性审查作出答复。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时间从申请日期起限制为3个月。同时,法律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是限制性的,即,本发明的申请文件或实用新型的修改不应超过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规定的范围。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过原始图片或图片的范围。
换言之,规范的修改主要限于非实质性部分,而不限于实质性部分,如发明目的、技术解决方案和实施例等。索赔的修改应以规范为基础,不得超出规范的范围。对设计图片或照片的更改仅限于不清楚的线条或视图中明显的错误。申请文件经修改后提交时,必须按照规定填写修改函"或"意见说明",具体说明修订文件的名称和内容,提交订正文件的替换页,并附上申请后提交的文件清单。
关于修订设计专利申请的规定是什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变更的范围,应当以申请时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为准。申请人不得修改超出原图片或照片所示范围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审查改正通知后作出被动修改的,应当遵守本规定。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说明范围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通知申请人,该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后,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仍超出规定的范围,专利申请将依法被驳回。对设计图片或照片的修改仅限于描述不清楚的线条,涂上无法保护的文字,或纠正视图中明显的错误和不一致之处。任何积极的修改或更正不得超出原申请记录或指示的范围。应由有关部门自行决定是否能够接受修正案或更正。正在进行的修正或更正应使用意见书或更正,说明文件的名称、页数、修改的地点和修改的理由;修改后的部分应印在替换页上,与意见书或补编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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