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传统的民法和知识产权法面临许多新的课题,域名与商标权的冲突即是其中一例。近些年,域名抢注事件屡屡发生,域名的规范使用、商标权的保护等问题亟待解决,也给工商部门从事网络监管工作带来新的挑战。
域名与商标权冲突的表现形式
域名是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志,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地址(即IP地址)相对应。域名由被“.”分隔的四部分组成。在中国,顶级域名固定为“cn”;二级域名分“类别域名”和“行政区域名”两类,共40个;三级及以下域名才是申请人名称、标志的体现。域名只是网站的字符型名称,与之对应的是数字型的IP地址,对企业而言,顶级和二级域名是没有选择余地的,对三级域名的选择也十分有限,不外乎本企业的英文名、申请注册商标名、主要产品名、商号等。
互联网商业化后,域名已经成为用户网上找寻、评价网站的一种重要身份符号。互联网的全球性决定了域名的“全球唯一性”。商标是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商业性标志。从符号学上看,商标本身仅仅是1个符号,是1个沟通生产者与消费者的符号。商标的作用是在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搭起一座桥梁,以弥补二者对商品信息的不对称认知。现行的商标制度实行分类申请注册制,在非同种或非类似的商品上可能出现相同的商标。并且,商标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因此在不同国家或地区可能出现相同的商标。这样,域名的“唯一性”与商标相对的“非唯一性”导致了域名与商标权发生冲突的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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